河道维修养护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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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维修养护工程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商议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ZG一、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二、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1.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1.2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1.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4承包人代表

2、: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1.2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1.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1.4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期: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第1条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3、1.1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1.2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1.3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1.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1. 6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第2条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2. 1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2.

4、 2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1. 3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管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1.4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造物或者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1.5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暂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1.6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1.7

5、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第3条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第4条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 工作进度第5条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第6条延误开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6、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第7条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者部份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即将住手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迟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8条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

7、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9条质量要求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

8、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可提请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裁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合同价款与支付第10条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10.1发包人确认的变更。10.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9、其他增减和调整。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予以复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第11条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7天内核实已完维修养护工作任务和应支付的维修养护款,若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第12条维修养护款支付发包人在签字确认后14天内不予支付维修养护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0、7天后减缓维修养护工作速度,直至住手工作,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商议允许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维修养护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法。第13条维修养护款结算维修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6.变更第14条变更14.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取销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完工日期或者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14.2变更的程序和指示:(1

1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后必须按变更要求执行,若不允许变更,应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则视为承包人已允许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2)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第15条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做出第15条规定的变更后,如果变更项目引起维修养护方案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影响了其原定维修养护费用时,应在双方商议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商议后作出调整价款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除此之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于是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验收第16条验收合同期满或者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者

12、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时,可进行合同期满验收、阶段验收或者单项验收。16.1阶段验收或者单项维修养护工作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者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后,承包人应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6. 2合同期满验收合同期满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签署验收证书,颁发给承包人。8.争议、违约和索赔第17条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浮现争议时,要求调解、仲裁或者诉

13、讼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17. 1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者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争议。18. 2签订仲裁协议或者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者诉讼判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者迟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第18条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维修养护工作,

14、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维修养护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者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维修养护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者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者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者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15、任。第19条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19.2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19.3发包人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决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9.其他第20条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者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即将通知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21条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材干实施。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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