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试题 试卷二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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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拟试题一 试 卷 二【答案及解析】一、单选题【答案】B【考点】本题考点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等。【解析】刑法第69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运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一)免费向其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她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她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她

2、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合法理由为其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合法理由放弃债权、承当债务的;(六)采用其她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条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很明显,根据公司法第21条规定,高档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长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她人员。因此本题中的曹某是犯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高档管理人员,B项入选,项排除。刑法第185条之一第款规定了违法运用资金罪,具体来说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背国

3、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因此曹某在主体上不适格,C项不应入选。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因此A项也不对的。2.【答案】A【考点】本题考点是非法出租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解析】刑法第128条规定,违背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根据前款的规定惩罚。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惩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惩罚。本案中商某作为国家射击队的运动员,依法配备有枪支,她的身份并非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规定其行为产生危害成果,即构成犯罪;而依法配制枪支的其她人员,如果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商某出借枪支给成某打野猪,并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商某的行为虽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但不构成犯罪。而成某违背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综合以

5、上的分析可以刊出对的的答案为A。3.【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贪污罪及其共犯问题。【解析】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由此可见,贪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这不同于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

6、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运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她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认定贪污罪的一种重要因素,诈骗罪和抢劫罪都没有这个规定。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她根据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罪是一种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体现为直

7、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黄某和蓝某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她们运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已经构成了贪污罪,白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黄某和蓝某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即构成贪污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4.【答案】【解析】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一般状况下,应当以行为时的法律作为裁判根据,但如果新法量刑更轻时,则应当合用新法,因而选项A是错误的,应当选;选项B是对的的,不应当选。罪刑法定原则不容许进行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但容许进行对被告人不利的扩大解释,因而选项C是对的的,不应当选。选项D是对的的,由于这种解释属于类推解释,它超过了法条也许具

8、有的含义,因而不应当选。【知识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辨别,罪刑法定的内容区别点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形式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过刑法用语也许具有的含义所得出的结论超过了刑法用语也许具有的含义对象上着眼于刑法规范自身,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与立法者的意思上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的所设定的原理伦理措施上扩张性的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惩罚的行为涉及在该概念中是结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的惩罚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惩罚对象实质上没有超过公民预测性的范畴超过公民预测性的范畴5【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

9、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本案中,两人驾车出游途中发生车祸,乙身受重伤甲安然无恙,肇事司机逃逸的状况下,甲应积极救济乙,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乙因出于对违法性结识的错误在有能力救济的状况下没有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知识点】违法性结识的也许性,不作为犯罪违法性的结识,是对刑法的严禁性规范或者评价性规范的结识。一般觉得涉及如下三种状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是犯罪,行为人误觉得是犯罪,即误认无罪为有罪,此时不能对行为人定罪量刑;(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犯罪,行为人误觉得不是犯罪,即误认有罪为无罪,行为人的这种错误结识也不影响定罪量刑;()行为人对自己实

10、行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对的的理解,行为人的这种错误结识也不影响定罪量刑。要注意辨别违法性结识与事实性结识,前者是对法律有关某一客观事物的评价的结识,后者是对客观事物的结识,如与否结识到“淫秽物品”属于对客观事物的结识,与否结识到“淫秽物品的传播”为法所严禁属于违法性结识。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违法性有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之分,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违背法律规范,实质的违法性是指侵害法益或者说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结识之违法性是指形式的违法性,否则有也许缩小刑法的惩罚范畴。注意:故意犯罪与过错犯罪中都存在着违法性的结识。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规定行为人现实的结识到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在特殊

11、的状况下由于行为人不懂得法律的存在而不能结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法律后果时,不成立故意。【答案】D【解析】目的罪名讹诈财物绑架罪出卖拐卖小朋友罪自己抚养拐骗小朋友罪【答案】A【考点】因素自由行为【解析】因素自由行为, 是指行为人为规避刑事责任,故意自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本案中,甲某在明知自己酒精过敏,容易失态的状况下,仍然喝了半斤白酒,成果使自己陷入生理性醉酒的状态,导致了一死三轻伤的惨剧,主观上属于故意,成立刑法上的因素自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注意辨别于下面情形,如果甲某不知自己有生理性醉酒的状况下喝了半斤白酒,成果使自己陷入生理性醉酒的状态,导致了一死三轻伤

12、的惨剧,则不负刑事责任。.【答案】D【考点】本题考点是犯罪的概念和罪刑法定原则。【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体现。刑法第1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觉得是犯罪。这是刑法对犯罪的界定,注意最后的“但书”,这是对

13、犯罪的“定量”规定。甲的行为显然没有达到犯罪的原则。刑法第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她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根据第二款的规定

14、从重惩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惩罚。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和复制淫秽物品罪这三个罪定罪上均有“量”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此有具体规定,甲的这种状况尚构不成犯罪。因此,本题应选D。9.【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危害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解析】刑法中的行为规定必须具有客观性和侵害性。行为不同于思想,也不同于言论,它规定有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涉及悲观活动与积极活动,它必须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行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本案中,何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妻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用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妻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

15、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是。0.【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解析】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行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一方面,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涉及积极活动和悲观活动。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法律自身并不惩罚思想。另一方面,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必须是体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导致了某种危害成果,但不是在自己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重要有如下几种: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例如人在睡梦中或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16、控制自己行为时候发生的举动;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3、由于不能抗拒的因素,行为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害或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刑法所严禁,故合法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A选项中的行为只是曹某思想的流露,并未付诸实际行动,因此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B选项中上官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也被排除出危害行为的范畴。C选项中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合法防卫,由于合法防卫必须是规定状况具有急切性,C选项中的情形显然不具有急切性,因此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D选项中秦某在梦游中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不是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因此,本题的答案是C。1.【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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