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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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3月1日施行,下面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要点,一起学习,一起进步。一、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定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 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 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 实施方式。”,定义中指出了总分包的两种形式: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工程设 计+施工;二、规定了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 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

2、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 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三、规定了何种项目适合于工程总承包模式:“第六条建设内容明确、技 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不再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必须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四、规定了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先决条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 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 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

3、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 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 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两类分别 规定了进行工程总承包前应具备的条件:企业投资项目需要取得核准或者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完成初步设计的审批;五、对总承包单位资质的要求:“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 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 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 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

4、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 包业绩。”“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 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 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 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 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住建部2020年3月5日,发 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有关常用问题的答疑”, 其中明确了“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 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

5、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 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 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六:对不能成为总承包单位的规定:“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 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 单位。”除外情形:“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 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 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

6、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 单位。”七、关于风险分担的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 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八、对于总承包合同形式:“第十六条企业投资

7、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九、对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

8、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

9、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 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

10、期和造价等全面负 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 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 应的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 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

11、应的管理职责。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 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 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

12、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 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 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 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 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

13、文件等;(六)投标文件格式;(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 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 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 承包业绩。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

14、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 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 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 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 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 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巳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

15、甲级资质、 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 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 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 间。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 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 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 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 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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