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信用新余”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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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设“信用新余”信息系统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 用体系”的工作目标,遵照执行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内要把社会 信用体系的框架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起来”的战略决策,落实市 政府推进“信用新余”建设的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就建设“信用新余”信息系统,提出如下意见。一、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 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是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 方面,对我市维护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放政府公开信息,增 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创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 济经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企业进行交易活动时,只需通过

2、新余信用网即可查询到交易对方 的整体信用情况;评估公司也可从信用网上方便获取企业征信信 息;政府部门通过信用网,实现信息共享,高效方便地对市场主 体进行全面监管。二是有利于形成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环境。系 统提供了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类市场主体所获得各种荣誉记录,是 给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免费广告宣传、鼓励,有 利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强化企业的信用意识,珍 惜自己的信用资源。三是对失信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和惩戒,净 化市场环境。 系统提供了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类市场主体失信记 录,对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警示和惩戒,让失信者为自己失信行为 付出代价,甚至名誉扫地,这样可以净化市场环境,提

3、高资源的 利用效率。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府 信用为主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加快全市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风 气,树立诚信新余的对外形象,从根本上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 实现“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 斗目标。2、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由政府规划建设“信用新余” 的基本框架,建立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力 量,通过市场运作,依法建立征信体系,逐步规范信用秩序,允 许不同类型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征信市场,营造一个

4、公平竞 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当前的重点是要抓紧建立以银 行、财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为主的企业征信体系,逐步 建立健全企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促进整个区域性信用环境的 逐步好转。(3)统一标准,资源共享。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 专门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各部门征集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工、 存储,建立规范完整的中心数据库,系统内信息各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三、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任务和步骤1、建设任务1)建设“信用新余”网站。建立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信用监管平台,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服务和应用的技术支撑,为信 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管理等提供网

5、络 环境。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信用新余”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2)建设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根据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要求,征集、整合我市所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 息,建设全市信用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使系统成为一个高度集成、内容完整准确、更新及时、能全面反映每个市场主体的登记 情况、经营状况、优良记录和不良记录的综合性信息服务系统,创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由市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数 据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信用信息的披露。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向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及时提供信用信息。(3)开展联合征信,整合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 工商、质 监、药监、国土房管、劳动保障、建设、外经贸

6、、公安、国税、 地税、海关、物价、银行、电力、燃气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全 市信用数据整合计划的安排和统一的征信目录,首先在本行业(或部门)对企业开展征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收集企业 相关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汇集到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中心 数据库。2、建设步骤鉴于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要按照先政府 主导,后市场化运作;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先行,政府信用体系和 个人信用体系跟进;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采取分步 实施的方式推进。因此,须率先启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 带动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以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为基础,借鉴国 内外成熟经验和规范做法,对各有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企事

7、业单 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重新整合,高起点 高标准构建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为社会提供全面、 高效、便捷的信用信息服务。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是新余市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整 合汇总平台,本系统由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记录系统、企业信用信 息查询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三个子系统构成。系统对 外提供两种服务方式:上网查询和窗口查询,所有用户均可上新 余信用网查询免费信用信息,或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查询收费信 息,会员用户可以直接上网查询收费信息。对于涉密的信息查询 必须在取得被查企业的授权委托后,到市信息化建设中心查询。五、需市政府解决的几个问题1制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性

8、文件。 一是建议市政府 下发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政 府规范性文件,使我市的信用系统建设有章可循。二是由市政府 向各部门印发新余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信息目录的通知,完善我市信用信息系统,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2、解决专项建设经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所需经费主要有 一是需购置网络服务器等信用信息基础设施设备;二是网站制 作、服务器管理及数据库管理所需的正版软件;三是需开发相关 管理系统软件。据初步估算共需经费 150万。为使我市信用信息 系统建设工作有经费保障,我们建议以下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全 部由市财政解决;二是由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筹措,市财政 给予补助;三是由

9、市政府拨付部分启动经费,通过市场化动作, 先期开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再向企业出售收集建设 经费。以上请示妥否,请指示。附件:1、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新余市信用信息系统成员单位信息目录3、“信用新余”网站首页简易效果图主题词:信用新余” 请示新余市信息化建设中心办公室2004 年4月 15日印发附件一:新余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 进本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关信用的信息进 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10、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 行为的记录。前款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权 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余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以下简 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 ,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 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 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 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第五条 下列

11、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三)企业的资质等级;(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 罚的;(二)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 营业执照处罚的;(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

12、及 经检验被定为未合格等级的;(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 行为。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 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 )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13、 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 关有关表彰的情况;(二)被评为新余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三)被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驰名商标 的;(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五 )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 的;(六)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 好信息。第十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专网,按照统一规定

14、和标准,及 时、准确地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 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 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 责信息的提交、维护、更新和管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提交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二)企业的基本情况;(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除前款规定外,提交记入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 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一)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二)移送信息的通

15、知书和登记表;( 三 ) 行政处罚决定;(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 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备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实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条件尚 不具备的,应当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10 日内追加和更新 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提交。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二)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三)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 3年,但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该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四)良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 取称号的有效期限。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 保存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 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 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 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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