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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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海无涯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将于9月1号正式实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 年4月15日下午,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与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在律协第一会议室联合举办主题为“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要点解读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研讨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王立群律师、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忻士浩律师共同主持了本次研讨会。会上,王立群律师作了要点解读;特邀嘉宾审判实务界专家季立辉法官、市消保委法务部主任汪鸫作了主题发言;研讨会还邀请了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常务

2、副会长朱承蓉、旅行社分会秘书长李怀发、在线旅游分会秘书长秦龙根以及上海区县旅游协会合作联盟负责人王建忠、上海城市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中心旅游养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张礼峰作为嘉宾发表了各自意见。本市律师、旅行社行业的代表等近80人参与了本次研讨。今年2月24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新国标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老年旅游者的游玩时间、安全提醒、保健服务等诸多方面做了规定,例如:人数100人以上的老年团,应配随团医生服务;75岁以上老人报团,应请成年直系家属签字,且宜由成年家属陪同;老年人连续游览时间不宜超过3小时,连续乘车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等等。规范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一经出台就

3、引起业内及社会各界一片热议。针对社会及旅游行业的热点问题,与会人员主要围绕“规范与旅游法有关老年旅游者规定之间的关系”、“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作为推荐性规范,旅行社不执行是否担责”、“如何理解规范中有关应与不应和宜与不宜”、“如何执行规范标准,防范法律风险”、“老年旅游尚待完善与解决的法律问题”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展开深度讨论。一、规范与旅游法有关老年旅游者规定之间的关系我国旅游法于2019年10月1日实施,涉及到老年人的主要有两条规定,一是第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二是第七十九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

4、施。时任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等主编的旅游法解读认为:“旅游法上述保障老年旅游者的规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个衔接性的规定”。但是,如何让老年人旅游者享受便利,旅游经营者如何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旅游法中只有原则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因此,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应有效衔接旅游法,为履行旅游法中涉及老年旅游者的规定提供了推荐性的、引导性的行业标准。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秘书长李怀发认为,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规范出台,使业者开发老年市场有了明确方向,规范条款中的“应”与“不应”,“宜”与“不宜”等规定,都具有很强的指导和规范意义。尽管有操

5、作难度,但有标准远比没有好。这情形就像当年旅游法出台一样,最初也有人抱怨,但两年后,大家通过实践,业界越来越认可旅游法的正能量。上海市消保委法务部主任汪鸫认为,规范将倒逼许多旅游企业实行供给侧改革,倒逼老年旅游产业跟上目前消费模式、消费人群以及消费需求的变化。特别是上海已经成为老龄化城市,老年旅游成为很大的市场,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行为清单,让企业更好、更优质地服务于这一人群。二、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以下五方面的问题:首先,规范第1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提供老年旅游产品的旅游社。但是,并非仅仅是提供老年旅游产品的旅行社才适用该标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中,有的旅行社是代理社,本身

6、不提供老年旅游产品,代理社是接受委托社的委托,代理销售委托社提供的老年旅游产品,代理社是否适用规范?其次,地接社也不提供老年旅游产品,它是负责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的,地接社要不要适用规范?根据旅游法的规定,答案非常明确,代理社销售的是老年旅游产品,地接社接待的是老年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即老年旅游者,所以都应当适用规范。第三,旅行社销售常规旅游产品时,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报名参团,旅行社在接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参加的常规旅游产品(非老年旅游产品)时,是否适用规范?目前,这种情况很普遍,旅行社经营常规旅游产品,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报名参团,例如一个团45人,老年人可能是几个人

7、,也有可能是十几个人。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接待老年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就是应当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贯穿在旅行社招徕、订立合同、接待服务等整个流程中,每个环节都要提供安全的、符合标准的服务;所以旅行社在常规产品当中接待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当参照规范标准履行。第四,规范第3.2条规定,老年旅游产品是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专门为老年旅游者组织开发的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等旅游服务在内的包价旅游产品。即老年旅游的包价旅游产品(俗称跟团游产品),包括预制旅游产品和定制旅游产品,都应适用规范标准。第五,规范在今年9月

8、1日实施以后,有的旅行社可能在销售常规旅游产品时打个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旅游者报名。那么,旅行社不接待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旅游者报名的行为,显然违反旅游法规定,非但没有给老年旅游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反而限制老年旅游者参团。法务部主任汪鸫认为:规范出台,会鼓励和推动专做老年旅游的专业旅行社的发展,但旅行社显然不能拒绝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消费者参加正常旅行团,因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否则有消费歧视之嫌。在实践中,尽管不是老年团,只要有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参加,旅行社就须按规范做足工夫,特别在保护老年旅游者的人身安全问题上,要严格履行告知、提醒、防范和救助义务

9、。三、规范作为推荐性规范,旅行社不执行是否担责我国标准化体系分为推荐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是作为一个行业性推荐标准出台的。若不作为强制性标准,旅行社不引入或不实施此标准,是否在实践中可以“免责”?与会人员的答案是否定的。季立辉认为,旅行社要具有遵守相关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的意识。对于老年旅游产品,旅行社一定要履行好告知义务,告知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在执行规范的过程中,要求旅行社“应”做的,一定要做到,“适宜”做的,旅行社要抱着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不要片面地认为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旅行社没有尽到责任,就必须承担后果。汪鸫认为,在处理游客投诉时,一定会依据规范来裁定是非曲直的,不

10、会因为其是“推荐性”标准而不引用。由此可见,老年人旅游者在旅游中,一旦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旅行社如果没有执行规范标准,导致对老年人旅游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如何理解规范中有关“应”与“不应”和“宜”与“不宜”规范条款中“应”和“不应”,“宜”和“不宜”,这样的表述很多。在司法实践中,“宜”与“不宜”是一种引导性的建议,具体到底要不要实施,行为人应该从有利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并结合自身的履行能力,从合理的范围内加以实施。“应”与“不应”在法律上是非常强硬的用语,因此,规范凡是涉及到“应”的行为,旅行社一定要履行。如果是“不应”的,旅行社不得有该行为。如果“

11、应”的行为不履行,“不应”的却发生了该行为,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规范适宜的倡导标准,旅行社适宜履行但未履行的,一般从未履行的合理性,以及旅行社主观上积极履行的意识表现等因素综合考量,并不是规范要求旅行社适宜履行但未履行的,就不承担责任。五、如何执行规范标准,防范法律风险如何执行规范“应”与“不应”标准,防范法律风险,主要涉及以下条款:规范第4.1.1:“旅游景点活动安排应选择符合老年旅游者身体条件,适宜老年旅游者的旅游景点和游览娱乐等活动,不应安排高风险和高强度的旅游项目”。什么是高风险高强度的项目?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通常的众所周知

12、的认定标准。例如,老年人参加漂流项目,一般的老年人家属都会提出疑义:老年人在湍急的水面颠簸漂流,如果受伤怎么办?像这种高风险高强度就是按照通常的众所周知的合理认知来加以认定。并不是说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旅行社就可以不适用规范,不受该条款约束。规范4.2.1:“整个行程应节奏舒缓,连续乘坐汽车时间不应超过两小时,每个景点应安排充裕的游览时间”。该条款是旅行社应做的。团里有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乘坐的汽车必定要两小时以内停一下,可以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或者在其他适当地点停车休息后,继续乘坐。如何来界定“应节奏舒缓,应安排充裕的旅游时间”中的“节奏舒缓”,如何来界定“安排充裕的旅

13、游时间”,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是按照合理性的标准,公众所认知的合理安排来认定。旅行社有时会觉得,标准中没有明确就难以履行,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存在。规范4.3.2:“组团社应要求并督促地接社充分了解接待计划,充分了解行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要求,发生意外情况时有应急计划与解决对策”。该条款的重点主要在应有应急计划与解决对策。例如,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在旅游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旅行社没有事先制定应急计划和解决对策,那么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范第4.1.1:“乘火车的应安排座位,过夜或连续乘车超过

14、8小时的应安排卧铺,宜尽量安排下铺”。例如,60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在旅游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旅行社接待老年人旅游者应该安排卧铺而没有安排,应该安排座位而没有安排座位,那么旅行社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有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规范第4.4.4:“应要求客车承运单位安排拥有至少五年驾龄、具有熟练驾驶经验、驾驶平稳的客运司机”。规范第4.4.5:“客车上应配备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凡是规范规定“应”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履行。规范对具体配备数量没有规定,有旅行社提出,一辆大巴有45人,是否需要配备45个拐杖;如果只配备了10个拐杖,正好10个拐杖都被老年人借用了,没有借用到

15、拐杖的老年人,途中摔伤造成损害,那么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合理性角度考量,首先看旅行社是否实际配备,是否有主观上积极履行的意识,如未配备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还要考量老年人的伤害与配备及数量是否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旅行社配备的数量是否具备合理性?旅行社是否事先作了告知?如果旅行社实际配备,且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并事先告知,即使没有使用到拐杖的老年人摔伤造成损害,旅行社并不当然就要承担责任。规范4.5.2:“宜选择有电梯的饭店,没有电梯的饭店应安排老年旅游者入住3层以下的楼层”。按司法实践,三层以下的定义包括3层在内的,安排住在3层也符合标准。规范4.6.1:“应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3年导游从业经验、做事细致耐心的导游/领队全程随团服务”。该条款的重点是3年导游资质有证可查,如果旅行社配备的导游没有三年从业经验,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总之,规范应履行的行为,旅行社未履行,如老年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较大争议的规范第5.2.3:“应采集老年旅游者详细信息,并请老年旅游者当面签字,75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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