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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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火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 管理 , 规范金属技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严格贯彻执行电力行业以下规程、规定:火力发电 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T 438-2016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 术规程( DL/T 869-2012 )、火力发电厂锅炉受热面管监督技 术导则( DL/T 939-2016 )。严格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以下规程、办法:燃煤火力发电厂技术监控规程第1部分:金属技术监督(Q/CDT 101 11003.01-2019 )、火电厂机炉外管道监督管理办法(大唐集团 制2005152号)、

2、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泄漏管理办法(大 唐集团制 20066 号)、火电机组防止承压部件管座和套管焊 缝开裂反事故措施。第三条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燃煤火力发电 厂技术监控规程第 1 部分:金属技术监督等标准、规程中的主 要内容在本管理办法中不再重复,各企业应严格执行第二条所列 各项标准、规程。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厂系统火电企业金属技术监督 的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各火电企业应成立金属技术监督三级网络, 明确各自 岗位职责,做好日常金属技术监督工作。金属技术监督三级网络第一级为总工程师、第二级为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第三级为生产相关部门、专业、班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物资管理

3、部门相关人 员。第三级金属技术监督网络成员应包括:设备管理部(检修部) 的金属、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热工专业相关人员,发电部 汽机、锅炉、电气、化学专业相关人员,物资管理部门相关人员 等。第六条 金属技术监督三级网络各级人员应按照金属技术监 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金属技术监督方面的职责,各级人 员的职责如下:(一)总工程师的职责1. 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电厂有关的制度、标准、 规程、技术措施等,全面负责金属技术监督工作;2. 组织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体系,落实金属技术监督 责任制,组织审批有关金属监督制度、标准、规程、实施细则、 工作计划、监督项目等;3. 经常督查金属技

4、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金属技术监督 三级网络有效运作;4. 组织开展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研究解决金属技术监督重大 技术问题和疑难问题;5. 组织召开年度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对金属技术监督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6. 审批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专项奖惩。(二)专业技术监控工程师职责1. 落实金属技术监督有关的制度、标准、规程、技术措施等, 协助总工程师开展金属技术监督工作;2.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负 责编写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3. 每月组织分析金属技术监督指标,并按时上报金属技术监 督报表;4. 组织开展机组运行、检修维护、

5、技术改造过程中的金属技 术监督工作;5. 定期组织召开金属技术监督例会, 研究解决金属技术监督技术问题;6. 负责主要受监金属部件监督项目的制订、实施并建立健全 相关台帐,负责其它受监金属部件监督项目的汇总、审查及监督 实施;7. 负责焊接技术管理,审批焊接工艺卡、热处理工艺卡、焊 接作业指导书、热处理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8. 审查焊接及金属技术监督各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试验 报告;9. 监督第三级金属监督网络成员按职责开展金属技术监督工 作,并提出奖惩意见;10. 负责对第三级金属技术监督网络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金 属技术监督专业技术指导以及制度、标准、规程、技术措施、金 属及焊接等知识的

6、培训;11. 对金属试验室(包括本厂及外委试验单位)管理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12. 参与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 的制定;13. 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三)生产相关部门、专业、班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职责1. 在总工程师领导下、金属技术监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指导 下,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具体金属技术监督、质量监督工作,实施 企业技术监控工作计划;2. 受监金属部件发生异常,应及时向金属技术监控工程师反 馈情况;3. 参加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事故调查分析,提出改进及防 范建议;4. 结合设备检修、试验和技术改造,负责分管范围金属技术 监控工作计划、监督项目的制定、上报及

7、实施;5. 建立健全分管范围内的金属技术监督台帐;6. 负责编制本专业涉及金属技术监督的反事故措施及方案, 并落实;7. 负责分管范围内受监金属部件的入库验收;8. 参加金属技术监督会议及培训。(四)物资部门相关人员职责1. 监督检查受监范围内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备品和配件 所附的质量保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是否齐全。2. 督促做好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备品和配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发放工作,严防错收、错发第七条 各企业应进一步细化三级金属技术监督网络各级人 员的职责。第三章 金属材料的监督第八条 凡是受监范围内的金属材料、金属部件(含阀门、备 品、配件等,下同),在入库验收时应核查质量证明

8、书、出厂检 验报告是否齐全,并进行光谱检验, T91/P91 、 T92/P92 类管道、 管件、阀门等入库时应同时进行硬度检验,确认资料齐全、材质 无误、硬度合格方可入库,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第九条 凡是受监范围内的金属材料、金属部件、焊接材料, 在安装或检修中更换时,应进行光谱检验,金属材料、金属部件 进行 100%光谱复查,对每包或每筒焊接材料进行抽检,确认材质 无误方可使用,受监焊口焊后应按规定进行光谱复查。第十条 光谱检验应由有光谱检验资质的人员进行, 光谱检验 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如实记录所使用仪器的型号、所检验材料的 规格、材质、批号、使用部位、检验结果等信息。未出具检验报 告不

9、具有可追溯性,视为未进行光谱检验。第十一条 机组检修、技改中金属部件更换使用代用材料时, 应履行金属材料代用审批手续,并经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审核、 总工程师批准。第四章 焊接质量的监督第十二条 受监范围内承压部件的焊接及修复工作, 应由具有 相应资质的焊工担任,焊工入厂前必须到洛热焊培基地进行针对性的实操考试,考试合格发放省公司内部准入证,考试不合格不 得入厂施焊。第十三条 洛热焊培基地作为电厂焊工入厂管理的第一道关 口,应根据焊工施焊项目确定相应的考试项目,做好焊工实操考 试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统计,每季度将实操考试情况报电 厂生产运营部。第十四条 焊接材料 ( 焊条、焊丝)、焊接气体(

10、氩气、氧气、 乙炔、二氧化碳等)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焊接材料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无质量证明书的不能入库 或使用,使用的的氩气要保证纯度符合要求。第十五条 焊接材料应设专库、 专用货架、 分类挂牌, 按照焊 接材料质量管理规程( JB/T3223-2017 )的要求进行存放。存放 焊接材料的仓库应配备专用设备、 温湿度计进行温度和湿度控制, 并定期监测和记录。第十六条 电厂仓库的焊接材料应按“先入先出”的原则进行 发放并做好记录,检修、施工单位等使用方应设置焊接材料管理 员,负责焊接材料的的领用、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应有详 细的领用、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记录,发放记录中应明确焊 材批号、牌号、规格、领用数量、是否烘干、领用人、领用时间、 回收数量、回收时间等。第十七条 受监金属部件焊接材料实行“回收跟踪”制,焊工 领用的焊接材料焊后应保留焊条头、焊丝头,每日工作完毕应交 回剩余焊材及已用焊材的焊条头、焊丝头,发放人员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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