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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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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 3016-2008 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3条款规定执行   5.5.3.2企业应对检验确认报废的氯气钢瓶内的氯气进行妥善处理,按照规定由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破坏性处理,保存记录   5.5.4工艺安全   5.5.4.1企业从业人员应掌握氯气、氢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硫酸、盐酸、氯化钡等化学品的物性数据、活性数据、热和化学稳定性数据、腐蚀性数据、毒性信息、职业接触限值、急救和消防措施等,并做到:   a)禁止干燥氯气接触钛材料的设备设施;   b)禁止氯气接触油和油脂物质;   c)禁止用烃类或酒精清洗氯气管道;   d)禁止使用橡胶垫作为氯气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   e)禁止使用与氯气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   f)禁止采用铝、锌、锡、铜、铅、镁、钽等材料的设备设施接触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溶液   5.5.4.2安全工艺参数应满足下列指标:   a)进入电解槽盐水无机铵含量≤1mg/L,总铵含量≤4mg/L;   b)氯气总管中含氢≤0.004(体积分数);   c)氯气液化尾气中含氢≤0.04(体积分数);   d)液氯产品纯度≥0.996(质量分数),含水≤0.0004(质量分数),三氯化氮含量≤0.00004(质量分数);   e)液氯的充装压力≤1.1MPa;   f)液氯钢瓶充装系数为1.25kg/L,液氯罐车充装系数为1.20kg/L;   g)液氯储槽、计量槽、汽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容积量的80%。

  5.5.4.3企业生产装置开车前要对监测报警系统、联锁设施、盲板抽堵、防护、通风、消防、照明等各类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生产开车条件确认单装置开车方案、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已落实应做到:   a)检修、施工项目完工,验收合格;   b)盲板抽堵得到确认;   c)机泵单机试运合格;   d)设备、管道试压试漏完毕;   e)仪表调节器、调节阀、联锁系统调校试验合格;   f)公用工程条件符合开车要求;   g)安全防护、消防器材齐全、完好;   h)分析仪器准备就绪;   i)系统置换合格其中氢气管道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置换,含氧量小于0.03(体积分数);   j)电气供电系统准备就绪;   k)通讯器材、照明设施准备就绪;   l)氯气吸收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5.4.4企业生产装置停车前应进行条件确认,满足停车条件后方可停车,做到:   a)停车条件得到确认;   b)事故氯气处理单元具备接收氯气条件;   c)氢气放空,系统通氮气置换;   d)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准备齐全;   e)通讯器材准备就绪   装置停车后,操作人员应对需检修的设备、管线进行清洗、置换,防止清洗、置换过程中物料互串;处理合格后办理生产交付检修手续。

冬季装置停车后,要采取有效防冻保温措施   5.5.4.5企业应对生产装置正常运行过程严格控制,做到:   a)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b)操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c)禁止在厂房内排放氢气;   d)定期进行三氯化氮的分析检测和排放保证排放的排污物中NCl3含量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三氯化氮排放时应带液氯慢慢排放,排放管不得有排放液氯积聚,并避免排放液氯在排放管内气化,若有堵塞现象,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处理,不允许用金属工具等金属物敲击管线、阀门、设备;   e)严禁将液氯钢瓶、储罐作为气化器使用;   f)严禁将液氯气化器内的液氯蒸干,但连续进料、液氯完全气化的气化器不在此列;液氯气化时,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气化器内的液氯应定期更换;   g)应保证所有投用的安全阀的根部切断阀处在全开位置,严禁随意将安全阀根部切断阀关闭;安全阀带压工作时,严禁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严禁操作人员擅自开拆铅封或调整安全阀的整定螺钉;   h)工艺参数运行指标应控制在安全上下限值范围内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艺参数偏离情况及时分析原因,使运行偏差及时得到有效纠正;   i)应保证氢气生产系统正压操作。

  5.5.4.6企业液氯钢瓶和汽车罐车的充装过程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并做到:   a)钢瓶充装:   1)液氯充装前,每班应对计量器具检查校零;   2)液氯充装前,应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分析钢瓶内剩余氯气的含量,确认有无缺陷和异常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充装;   3)充装后的液氯重瓶应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严禁超装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4)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保存;   5)液氯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混放;   6)严禁将气化器中的液氯充装到液氯钢瓶内;   7)充装后的钢瓶入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等内容;   8)液氯重瓶存放期应不超过三个月;   9)液氯钢瓶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b)汽车罐车充装:   1)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汽车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查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格证书,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充装记录应完整保存;   2)充装后应防止液氯充装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3)充装用软管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有试验结果记录和试验人员签字。

  5.5.4.7企业应严格执行氯化氢合成炉安全操作规程,氯化氢合成炉点火前应对合成炉内气体取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点火;当氯化氢合成炉内火焰熄灭时,应立刻切断进炉的氯气和氢气,并同时向氯化氢合成炉内充入氮气   5.5.4.8企业应禁止在电解厂房及其他有氯气、氢气存在的建筑物内设置操作室、办公室或休息室   5.5.4.9企业接触硫酸、盐酸的设备或管道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可燃气体浓度≤0.004(体积分数)时,办理相应动火手续,方可动火作业   5.5.4.10企业氢气系统的设备、管道拆卸,应采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钢制工具敲打设备、管道   5.5.4.11企业使用固体氯化钡时,使用后的固体氯化钡包装袋应有专人负责清点、回收,并妥善处理   5.5.4.12企业安全联锁系统变动相关项目时,应由生产、技术、安全、设备、仪表等专业部门共同会签,经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变动联锁系统项目变动包括:   a)联锁摘除;   b)联锁程序的变更;   c)联锁设定值的改变   5.5.5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5条款规定,对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实行管理,可将下列装置及区域作为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a)电解装置;   b)氯气、氢气处理装置;   c)氯气压缩、液化、充装装置;   d)氢气压缩、充装装置;   e)液氯储存罐区;   f)液氯重瓶仓库等;   g)氢气储存罐区;   h)氢气重瓶仓库等。

  5.5.6检维修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6条款规定执行   5.5.7拆除和报废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7条款规定执行   5.6作业安全   5.6.1作业许可   5.6.1.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6.1条款规定执行   5.6.1.2企业各种作业许可证存根应至少保存一年   5.6.2警示标志   5.6.2.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6.2条款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5.6.2.2企业应经常检查安全标志、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确保无破损、变形、褪色等,保存检查记录   5.6.3作业环节   5.6.3.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6.3条款规定执行   5.6.3.2企业应向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氯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氢气、盐酸、次氯酸钠等产品   5.6.4承包商与供应商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6.4条款规定执行   5.6.5变更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6.5条款规定执行   5.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5.7.1危险化学品档案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7.1条款规定,对氯气、氢气、硫酸、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次氯酸钠、氯化钡等危险化学品建立档案。

  5.7.2化学品分类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7.2条款规定执行   5.7.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7.3条款规定,编制氯气、氢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盐酸、次氯酸钠等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向供应商索取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7.4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7.4条款规定执行   5.7.5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5.7.6危害告知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告知下列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质,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a)氯气;   b)氢气;   c)硫酸;   d)盐酸或氯化氢;   e)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   f)次氯酸钠;   g)氯化钡等   5.8职业危害   5.8.1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8.1条款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危害因素主要包括:   a)氯气;   b)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   c)硫酸;   d)盐酸或氯化氢;   e)隔膜工艺使用的石棉;   f)亚硫酸钠;   g)离子膜工艺使用的α-纤维素;   h)氯化钡;   i)次氯酸钠;   j)噪声等。

  5.8.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5.8.2.1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8.2条款规定执行   5.8.2.2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各项指标应符合GBZ 1和GBZ 2,作业场所空气中下列物质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下列指标:   a)氯气1mg/m3;   b)氯化氢及盐酸7.5mg/m3;   c)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2mg/m3   5.8.2.3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出职业接触限值的,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8.2.4企业应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8.2.5企业应对接触氯气、氢氧化钠或氢氧化钾、硫酸、盐酸或氯化氢、石棉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检查;其他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有关管理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存入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8.3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8.3条款规定,配置和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做到:   a)接触氯气、氯化氢操作岗位的每个操作人员应配备型号合适的滤毒罐式防毒面具,并满足每10个操作人员备用3套滤毒罐式防毒面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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