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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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制定审核合格看法、消防验收合格看法或备案证实;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

2、,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 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够,能够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应制定防范措施,强化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对直接责

3、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执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第五条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严禁烟火标志牌、消除静电装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装红外高清视频探头。 第七条 设粉尘浓度声光报警仪,并处于视频监控范围内。 第八条 设置机械通风和自动消尘系统。 第九条 提升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 第十条 设置电子巡检系统,同一时段多组巡检时应错

4、时巡检;巡检原则1人,配备便携式粉尘报警仪。 第十一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关键作业环节应先停产确因工艺不能停产的,须报镇安监站批准,并确认粉尘浓度在爆炸极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行编制、组织专家论证作业方案,论证合格后,经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该项工作在视频和录音状态下完成,并报镇街道批准。 二关键环节作业前,镇街道和企业指派专人对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确认签字。对不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必须雇佣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 三作业执行人、监护人、作业票签批人的信息进行视频或识别系统采集。 四动火作业原则在能产生

5、粉尘爆炸危险装置的车间外进行。确必须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作业的,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教室安装高清楚视频,培训和考核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培训教材、内容、试卷报镇街道备案。 镇街道在视频监控下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状况进行抽检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有关部门在视频监控下对镇街道抽检状况进行抽检考试。考试70分以下达到10%以上的,企业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扣罚镇办确保金。 第十三条 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传输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镇街道、区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储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企业主要负责人天天对监

6、控信息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监控,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存档。 镇街道天天对本辖区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所在企业的监控信息检查不低于5%,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相关部门每周对镇街道检查过的监控信息抽检14家。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企业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镇街道、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响应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显然的标志。 第十六条 配备消防器材、便携式粉尘报警仪、急救药品等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使其处于优良状态。 第十七条 每年x月xx日起施行。 第 1 页 共 1 页文章源于网络整理,侵权及时告知删除。(Word格式,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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