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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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三监理授权书根据本公司和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特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利:一.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3)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更正。(4)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5)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6)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事先应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7)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得检验批。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得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质量标准得工序、分项分部工程,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8) 工程施工进度得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得竣工期限得签认权。(9)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得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得审核和签认权。(10)监理单位或监理人有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利。二.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协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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