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础生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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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该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证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 集体和个人分级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自助与互济相结合,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与我县财政收入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二章参保范围、对象第四条本县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亩的村民小组、家庭户年满16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下列人员不列

2、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第五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当地乡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须在土地征用后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第七条个人与集体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分二档:一档6000 元、二档2600

3、0 元,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档次,一次选定, 不再变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保障费的缴纳办法为一次性缴纳。第八条政府补贴:每人万元。第九条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建立与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银行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政府补贴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统筹调剂。第十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按全县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不足2 个月的,由

4、县人民政府通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支付等方式及时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 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 将政府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保障风险准备金应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

5、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和审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第四章待遇支付第十四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且具有本县户籍的被征地农民自女性满55 周岁、男性满60 周岁且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次月起,按第七条规定的个人缴费档次,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为一档 220 元、二档 360 元。第十五条基本生活保障金先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共同支付,个人账户比例为60%、社会统筹账户比例为40%。个人账户不足发放的,全部由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第十六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6、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十七条调整机制。按我县农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调整女性满55 周岁、男性满60 周岁人员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第五章制度衔接第十八条与浦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衔接。本制度实施时,原征地保障制度参保人员过渡到新征地保障制度的,在新征地保障制度实施之日起2 个月内办理过渡和补缴基本生活保障费手续。过渡和补缴人员按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月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原缴费4000 元的参保人员过渡后不补缴的,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为180 元。过渡人员的个人账户,按新征地保障制度计算建立。不愿过渡人员继续享受原征地保障制度待遇标准不

7、变,也可申请退保, 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第十九条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本制度实施后, 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取待遇可叠加享受。第二十条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缴费规定标准折算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并从转移当月向前连续计算,转保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4 月 1 日起实施。 今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浦江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 凡享受本办法规定保障待遇的人员, 不再享受原乡镇、 街道或部门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被征地农民基础生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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