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银行业税务管理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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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银行业税务管理问题和对策建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业的重要载体在我国发展迅速, 2008 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又促进了竞争环境公平、企 业所得税负降低、税收征管规范化,这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 发展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各大商业银行不断扩张,外资商 业银行不断涌入,金融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快速增长,频 繁的金融交易、庞大的金融资产,必然产生更为复杂的所得 课税问题。一、所得税政策变化对银行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条例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税 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和税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较大程度 的变化和创新,对银行业产生以下影响:(一)税率降低、税负减轻,银行业直接受惠较

2、大。过去由 于银行业没有所得税优惠,部分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 除,导致实际税率远高于 33%的所得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 法统一了各类不同的商业银行的税收待遇:统一了工资薪 金、研发费、捐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真 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均可税前据实扣除;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调整为按照“工资薪金总额” 的 14% 、2%、2.5%扣除等。这些都体现了公平税负原则, 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特别有利于内 资商业银行,尤其是减轻了内资民营商业银行的税收负担。(二)法人所得税制度引发部分商业银行开展缴税地点选择 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

3、,对不具有法人 资格的机构、场所必须由其法人的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所得税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不仅有 利于商业银行在税收征管上与国际接轨,而且有效的汇总纳 税筹划可以使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间盈亏互抵,减轻整体税 负,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是实现所得税调节的必然 选择。(三)对贷款减值准备等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进一步明 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 除,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银 行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要等到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而实际工作中,商业 银行对于呆坏账的一贯做法是采取计提全额准

4、备的方式挂 账,只有在法院判决、 债务重组等情况下才会终止确认债权, 很少主动核销债权。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可抵减暂时性差 异,而很难和时享受到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好处,在纳税 影响会计法下就会积累大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无法转回。(四)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对银行业也产 生一定影响。主要体现在:(1)明确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股息、红利的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 地确定。(2)新增股息、红利的免税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设有 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政策,对居民企 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商业银行在进行债 券投资决策时可以充分

5、利用这一优惠政策。(3)征税的股利、红利收益不再补税率差。企业投资于西 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小规模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 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利、红利所得作为应纳税收入不 再补税率差。(4)新法取消了直接抵免的规定,首次引入境外股息、红 利负担的所得税间接抵免方法。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 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我们看到,新税法对投资收益的课征范围、优惠对象、和优 惠激励方向都得到规范,这些都对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产生 重要影响。二、银行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一)规避税收问题。金融行业竞争加剧以和汇总纳税制度 的设计,可能会

6、诱使商业银行有意识地进行避税,影响地方 税源。汇总纳税可使分行在单独纳税下因超过抵补年限不能 抵补的亏损得到抵补,延后纳税时间,由此形成所得税时间 性差异,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也可以使商业银行以公 司为整体计算业务招待费、工资费用、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税 前抵减额,抵消有些成员企业在独立纳税下不能扣除的支 出,形成永久性差异减轻整体税负;总机构所属的法人分支 机构之间经济效益、盈亏不一,由总机构操盘对分支机构通 过变更工商登记,取消法人资格,实行汇总缴税,可以盈亏 互抵,人为调节收益从而减轻税负,逃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也在增加等。(二)税收监管问题。 汇总纳税制度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 有可能

7、会增加税收管理成本,加剧税源跨地区转移,加大税 收监管难度。由于不就地纳税,受财政利益机制的驱动,分 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更缺乏事前管理和监督的动力。而且现 行的分配办法确定总机构和其主管税务机关具有税款的分 配权,分支机构和其主管税务机关只有执行权,虽明确分支 机构税务机关具有监管职责,实际操作中分支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监管的手段不多,客观上形成监管流于形式,管理趋 于弱化。 如,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 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 务机关按照国税发 200988 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国税总 局【 2011】第 25 号公告明确,对税前扣除的财产损

8、失只需 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另外,由于货币电子化、金融行业 目前还在发票管理办法之外、银行资金本身无法进行盘点等 原因,银行业的分支机构几乎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三)信息共享问题。由于总分机构分布的复杂性,多数银 行已经开发内部财务软件,将信息处理权限集中到总行、省 行层面,三级和以下分支机构之间信息不能共享,增加了基 层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控难度。尽管政策规定,总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 10 日内,应通过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和时传 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但由于目前信息交换 平

9、台尚未正式使用,信息的时效性和不对称现象严重,而且 几家国有大型银行并不适用该政策。(四)金融行业特点带来的管理难度。金融产品特殊性、金 融工具多样性、 机构设置复杂性, 以和对金融行业知识缺乏, 导致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和检查中难以下手,政策执行力度 不足。金融业和其衍生品交易市场的日趋庞杂,对税收政策 的制订和税务人员的管理也提出较高要求。还有境外付汇业 务,例如: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 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的贷款利息、境内机构向 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由银行实行源泉扣 缴。由于银行业的特殊性,付汇专业银行既是非居民税收管 理潜在和现实的扣缴义务人,

10、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的 合作伙伴,利益的驱使和业务的繁杂使得管辖税务机关对银行业涉税业务难以把握。三、对策建议(一)创新银行业的税收管理机制。理顺总分机构的税务征 管关系,扩大分支机构所属税务机关管理权限,为分支机构 所属税务机关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加强 税收分析,按季采集金融企业相关财务信息,通过联动机制 和纳税评估,进行信息整合、比对,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 施,和时发现并纠正企业少缴、漏缴税款行为;实施动态监 控,适时掌握各银行的贷款规模,尤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贷款的发放单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水平等情况进 行全方位动态监控。(二)建立联系协作机制。各级总、分机

11、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之间应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和联动机制,真正形成管理合 力。重点是尽快建立和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系统,按照总机 构一户式资料管理进行,所有分支机构征管资料归入总机构 征管档案,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对 跨地区总分机构进行联合监控管理;总局应加强对银行的专 项调研力度,适时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牵头,各分 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参与,联合对总机构和其分 机构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三)和时完善金融产品相关的税收法律。金融衍生产品日 新月异,应和时出台和修订相关征税办法,并配合我国已有 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规范。 应遵循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实际 根据金融衍生工具

12、的形式和特点 , 研究制定对金融衍生工具 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此促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 , 提高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同时,针对日益严重的金融衍生品跨 国避税问题,在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补充和增加具体的反 避税条款,加强税银合作,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一是不断规范金融业财务 核算制度。鉴于银行业的复杂性特点,税务机关应协调有关 部门进一步规范金融业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和内控机制,督促 其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防控机制,使金融企业有效增强依法 纳税、诚信纳税的能力。 二是税务部门建立客户协调员制度。 定期派员深入各大金融企业了解财务核算和资金运作情况, 实行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发现潜在问题和时提出建议。三 是培养银行业税收管理和检查的领军人才。加强税务人员专 业知识以和金融产品知识培训,提高对银行业税收管理和检 查水平,建立“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整顿和 规范金融业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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