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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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不一样劳务与劳动合同关系不一样今年岁的农民工王淑芬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因劳务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有着经纬之分,法官断案后有失有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王淑芬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今年月日起解除,但工程公司需要为王淑芬补缴年月至今年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支付元经济补偿金、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今年月的生活费元。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关系,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而劳务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时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年月,外地进京农民工王淑芬在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年月,双方签订

2、年的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年月日,双方又签订了当日至年月日的劳动合同。年月工程公司向王淑芬发出拟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并书明当月日要将回执意见填好返回。后王淑芬在回执上选择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后双方未正式续订劳动合同。年月,王淑芬被安排回家待岗,至月,工程公司每月支付其生活费元。年月日,工程公司向王淑芬发出双方劳动合同将于年月日届满,企业拟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王淑芬在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工程公司为其缴纳了年月至年月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为此,王淑芬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判决工程公司支付万元经济

3、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工资收入损失等万余元。但因一审法院只满足王淑芬的部分要求,王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法官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王淑芬与工程公司自年月开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自此属农民合同制工人。而此前,王淑芬虽在工程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建立保险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年月至年月期间属于连续工作,故其与工程公司在当时的关系应属劳务关系,不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时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官同时认为,王淑芬与工程公司去年月日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程公司在同年月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应予撤销。但鉴于双方均表示愿意自今年月日起终止劳动关系,故予以准许。工程公司应向王淑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愿是在案件审理中达成,工程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给付补偿金问题。工程公司已为王淑芬缴纳了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费,无需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未按规定为王淑芬缴纳失业保险,故应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自与王淑芬建立劳动合同起,按王淑芬的工作年限向王淑芬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工程公司应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王淑芬补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据此,作出上述终审。(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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