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大自学考试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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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大自学考试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从严治校、严肃校纪,并以人为本,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构建和谐优良的学风、校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必须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2、 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个;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学籍。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为三个月。1、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或处分降级。2、 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3、 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一个月。4、 对留校察看期间有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 政治言论、行为反动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1、 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 造成严重后

3、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1、 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和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 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1、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 被处以劳动教养、管制、拘役直至缓期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 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依法免

4、于追究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况分别给予: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3、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5、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根据伤情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 结伙斗殴的一步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为首者或主要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 怂恿、策划他

5、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9.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10. 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11. 知情人故意为他人做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12. 凡打架斗殴者,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费用和其它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

6、肇事责任人为两人或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或在保卫和公安部门的组织下,肇事责任人协商解决。第十一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等,用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 涉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2、 涉案价值在100500元(含500元)的,根据数额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3、 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 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要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5. 在校期间多次作案,按累计金额使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6.

7、 明知赃物而购买、提供销赃、窝赃条件、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 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号和密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9. 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0. 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11. 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12. 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况减轻或免于处分。第十二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进行

8、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 无论以任何形式,用何种工具进行赌博,初犯给予严重警告;重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 多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3. 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4. 对赌博者除给予处分外,一律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还给予以下处分:1. 损坏公私财物在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 损坏公私财物在50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损坏公私财物在2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9、分。第十四条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1.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园等公共场所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传播、制作、复制、隐匿、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 传播、散布(包括利用网络)不健康或有害于团结的信息、言论、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3. 在校园内的任何地方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 以低价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者,或强行追逐异性谈恋

10、爱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5. 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 有陪酒、陪舞等不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7. 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者,或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8. 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9. 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0. 从事或参与有损中职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学校或他人正当权益行为,造成相应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 在校园内酗酒滋事,或

11、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2. 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3. 在学校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煤炉、酒精炉等燃具者(同时收缴燃具),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火灾、火警等事故者,加重处罚。4. 在学校违章使用蜡烛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5. 在学校饲养宠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6. 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按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情节较轻者,给予严

12、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8. 在学校内保存或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品、向楼下乱扔东西、乱倒脏水、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同时收缴管制刀具及危险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9. 故意损毁、涂改学校各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标牌等、10. 学生在接受学校调查时,如知情不报、故意作伪证、串供行为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11. 学生趁保卫值班人员不在时或学校已作要求,而发生的治安或安全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2. 学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或不是城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节假日无故不回家或未经批准不归宿(含未经批准在晚休熄灯1小时后回寝室)者,视其情节给

13、予警告以上处分。13.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4. 节假日期间留宿人员不听从学校住宿安排和管理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5. 学校对初次晚归者给予批评教育;再次或多次晚归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晚归后且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16. 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进行网络攻击、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实施破坏性操作等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印章、证明、或假条、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从事经

14、商活动或帮助校外商人在校经商,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者、视其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十九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分:A: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根据情节酌情扣减操行分直至该门课程总成绩为零,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1.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或警告处分:(1)没有按要求将书包、书籍、

15、笔记、()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者。(2)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3)未按监考老师指定(或准考证号)的座位就坐者。(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擅自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7)交卷后仍在考场及考场周围逗留或在考场周围高声喧哗者。(8)考试中交头接耳者。(9)其他轻微影响考试纪律者。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1)(9)项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2)传借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当事人双方(或多人)。(3)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看后是否更改自己的试卷)。(4)将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举起;故意歪斜身体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5 ) 他人拿自己的草稿纸或答卷未加拒绝者。(6)在答案前后或左右交换A、B卷者。(7)强行将试卷带出考场(故意不交卷着)。(8)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课桌内等。(9)在考场内互相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3.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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