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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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帮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团体,是经静安区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含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必需遵守中国宪法,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四条 本协会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遵守上海市计划生育协会的章程,接收其指导开展工作。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静安区社团管理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

2、关,本协会接收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目标、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目标是:(一)帮助政府落实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提升广大群众实施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二)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正当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三)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连续发展。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升人口综合素质中起带头作用;(二)向群众有针对性地传输人口文化、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科学育儿等科学技术知识,提倡健康的生活方法;(三)协调社会力量,发挥计划生育志愿者作用,向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

3、务,提升她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四)推行民主参加和监督职能,反应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依法维护育龄群众的正当权益,建立居民自治机制;(五)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分会),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表彰优秀、交流经验等工作。第八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避孕节育、优生优育、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的宣传培训,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国际和我国的经验交流和项目研究。第三章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第十条 会员应具有的条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公民或组织、单位,有资格申请加入本协会。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一) 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

4、协会的个人,需向本协会或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相关协会同意,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二)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组织或单位,须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本协会同意,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与本协会活动,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汇报,了解本协会工作和财务情况的权利;(三)有享受本协会相关服务及表彰和奖励的权利;(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提议和监督的权利。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实施本协会决议;(二)主动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的工作任务;(三)按期交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

5、会的会员,应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明;会员连续两年内不推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亦自动消失。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标准是民主集中制。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须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出一年。会员代表的详细产生措施另行制订。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一)修改和经过协会章程;(二)选举和撤职协会理事;(三)审议和同意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和经费使用汇报;(四)审议和同意协会的发展计划;(五)决定终止事宜;(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

6、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实施机构,由45名左右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必须时可随时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三)审议和同意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四)审议和同意年度工作计划;(五)选举和撤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声誉会长;(六)决定下属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责任人的人选;(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更换时,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上报本协会,视为自然更换。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

7、事会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依据工作需要,每十二个月召开1至2次。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开理事会;(二) 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三) 聘用或解聘秘书长;(四)讨论和决定其它主要事项。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参与人数超出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经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任期:理事会的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年纪通常不超出70周岁。第二十五条 正、副会长的职责是:(一)会长领导协会工作,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二)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

8、人,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三)副会长推行理事会确定的职责,帮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在本职员作岗位上以自己的社会影响和专长发挥作用。第五章基层协会第二十六条 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静安区区属计划生育协会,是本协会的地方基层协会。这类协会要结合实际,制订章程,配置正、副会长、秘书长及必须的工作人员,依据工作需要可发展团体会员。业务上接收本协会的指导。第二十七条 居委会、企机关和流感人口聚集地所建立的计生协会为本协会的基层协会,是所在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业务上接收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和本协会的指导。第二十八条 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所建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计划生育协会,是本协会的基

9、层协会,由本协会登记管理立案,业务上接收本协会指导。第二十九条基层协会要发明条件建立宣传服务活动阵地,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络户,开展各项宣传服务活动。第三十条 基层协会,要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第六章经费和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的关键:(一)政府资助;(二)会费收入;(三)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四)社会和我国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五)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募捐慈善收入;(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实施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设独立的财务账号,落实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协会财务收支接收会员大会监督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验监督。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如需终止,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经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组织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向静安区社团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静安区计划生育协会。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静安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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