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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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及案例分析一、技术开发费用的纳税筹划案例税所得额为某企业 2000 1 000 万元,年度技术开发费用为1002001 年度技术开发费用为万元,年应纳108 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 200万元。该企业2 000、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1 000 33 1 200 33 =726( 万元 ),税后利润合计为 1000 1 200 726=1 474(万元 )。如果企业事先进行纳税筹划, 适当调整技术开发费用, 则既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又能够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 假设企业在 2001年度将技术开发费用提高至 120 万元,年应纳税所得应该为1 188万元,因

2、其增长幅度超过10 ,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2050=60( 万元 ),企业 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为 1 128 万元。经过调整,企业 2000 、2001 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1 000 331 128 33 =702.24( 万元 ),税后利润为 1 000 1188 702.24=1 485.76(万元)。相比之下,后一种方式既增加了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 (12万元 )又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利润 (11.76 万元 ),可谓一举两得,而且这种调整是完全合法的, 也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二、非货币性交易( “以物易物”)的纳税筹划 案例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

3、有三种价格,以 4 000 元的单价销售 80 辆,以 4 500 元的单价销售 16 辆,以 4 800 元的单价销售 8 辆。当月以 32 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 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 10%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4 800 32 10%=15 360(元)纳税人经过筹划,将这20 辆摩托车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4 000 80 4 50016 4800 8) (80 16 8) 32 10%=13 243.07( 元)这样,企业可减轻税负2 116.93元。三、通过多环节生产企业转让定

4、价的纳税筹划案例 甲企业主要生产制造A 产品,其生产过程有 3 道工序,第 1 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为 A 1,单位生产成本为 200 元,第 2 道工序完成后的半成品为 A 2 ,单位生产成本为 450 元,第 3 道工序结束后为最终产品,完工 A 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为 500 元。产品平均售价每件 800 元,2002 年销售 A 产品 25 万件。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33% ,其他有关数据是:产品销售成本 12 500 万元,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0 万元,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 2 300万元,利润总额5 000 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则:应纳所得税额 =5 0

5、00 33%=1 650(万元 ) 筹划 该企业为了减轻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对产品生产的各个工序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第 3 道工序增加的成本很少,仅为 50 元 (500 450) ,而产品是在这道工序完成后才成为最终产品并对外销售的。他们设想,能否通过将全能厂变为非全能厂的办法降低税收负担呢 ?由于 A 产品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性质,且该地区有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于低税率地区。 于是甲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乙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在进行了上述的筹划以后,甲企业将半成品 A 2 作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 450 元加价 20% 以后,以

6、 540 元的售价销售给乙企业,由乙企业负责完成 A 产品的生产。根据 A 产品第 3 道工序成本增加的比例,我们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 10% 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除增加甲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及税金外,由于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 万元。甲企业财税状况如下:产品销售收入 =25 540=13 500(万元 )产品销售成本 =25 450=11 250(万元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80( 万元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 90%=2070(万元)利润总额 =13 50011 250 180 2 070=0(万元 )甲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7、=0( 元)乙企业财税状况如下:产品销售收入 =25 800=20 000(万元 )完工产品的单位成本 =540 50=590(元)全部产品销售成本 =25 590=14 750(万元)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0( 万元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 10% 100=330(万元 )利润总额 =20 00014 750 20 330=4 9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4 900 15%=735(万元 )由于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如果乙企业保留盈余不分配,甲企业也就无需按税率之差补缴所得税。这样,甲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 节省所得税额为915 万元 (1

8、650 735) 。 点评 在本例中,虽然甲、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税务机关不会对甲企业的定价进行调整,因为甲企业的产成品属于中间产品,甲企业取得的只是工业加工环节的利润,将其定价确定在加价20%已远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 。A 产品的主要工序集中在甲企业,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大部分集中在甲企业,乙企业所承担的 A 产品的第 3 道工序 (制造成本只有50 元,占整个产品制造成本的 10%) 只是简单的加工及包装等生产流程,因而其期间费用相当低。成立乙企业后, 甲企业销售部门的人员, 以及原来第 3 道工序的生产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会相应地转移到乙企业,其金额约占整个期间费用的 10% 。乙企业因重新注册,新增加的管理成本约在100万元左右。通过转让定价,尽管甲企业将加工利润率确定在20% ,但甲企业并无利润, 大部分利润都在乙企业实现,从而成功地实行了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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