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复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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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国内社会救济法规与政策社会救济是公民由于自然、社会或个人因素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对其提供基本物质保障的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国内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社会救济就是体现这一规定的具体制度之一。具体来讲,国内社会救济法规与政策大体分为三类:一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法规与政策;二是专项救济法规与政策;三是临时救济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下简称都市低保)制度,是国内都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体系的核心构成部分。为了规范都市低保制度,保

2、障都市居民基本生活,国务院于99年颁布实行了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实行措施,对都市低保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 都市低保的对象、机构和资金来源(一) 都市低保的对象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都市低保的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都市低保原则的持非农业户口的都市居民。具体来讲,重要涉及如下四类人员:第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第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的居民;第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

3、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的居民;第四,其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的居民。家庭成员收入是拟定都市低保对象的核心,它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涉及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但不涉及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的抚恤金、补贴金。(二) 都市低保的办事机构 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都市低保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第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都市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贯彻都市低保资金;记录、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负责都市低保的有关工作。第二,县级民

4、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都市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第三,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当都市低保的平常管理、服务工作。此外,在全国层面,则由民政部负责全国都市低保的业务指引和监督、管理工作。(三)都市低保的资金来源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都市低保的资金来源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一,都市低保所需资金,由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第二,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予以专项补贴。第三,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都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所有纳入本地都市低保资金。 二、 都市低保标精拟定

5、的根据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都市低保原则作出了一般性原则规定,即都市低保原则,按照本地维持都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合适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拟定。由于全国各个都市的状况不尽相似,因此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都市低保原则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拟定。具体说来,直辖市、设区的市的都市低保原则,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记录、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执行;县(县级市)的都市低保原则,由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记录、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发布执行。拟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常用的措施有基本需求法(又称

6、菜蓝子法)、恩格尔系数法以及比例法等。 三、都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都市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应遵循如下程序:(1) 申请。申请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2)审批。都市低保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享有都市低保待遇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3)发放。都市低保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

7、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发放。发放低保金,应尽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社会化发放,保证低保对象按月、及时、足额领取低保金。在审批低保金时,管理审批机关需视都市低保对象的不同状况,批准其全额享有或者差额享有。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批准其按最低生活保障原则全额享有;对其她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的差额享有。 四、都市低保的管理与监督(一) 都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了如下都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1)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都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8、进行调查核算。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状况。()对经批准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的都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用合适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发布,接受群众监督。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的,均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经核查,对状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3)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的都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都市低保金的手续。(4)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的都市居民的家庭收入状况定期进行核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都市低保资金的使用状况。(二)对违背规定者的惩罚除对都市低保的监督复

9、核机制明确规定外,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还规定了对违背规定者的惩罚措施:(1) 从事都市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对符合享有都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订批准享有都市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有都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订批准享有都市低保待遇意见的;第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都市低保款物的。(2) 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的都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都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罚款;第一,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的

10、;第二,在享有都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状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有都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节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增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渐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通过实践摸索,国务院于发布有关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告知(如下简称告知)。该告知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提供了政策根据。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该告知制定了农村低保制度的实行细则。 一、农村低保的对象、保障原则和资金来源(一) 农村低保的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的农村居民,重要是因病殘、年老体弱、丧失劳

11、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因素导致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二) 农村低保的保障标精确立的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可以维持本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拟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发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原则要随着本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节。(三) 农村低保的资金来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合适补贴。 二、 农村

12、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一) 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筹划生育奖励与

13、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贴,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措施由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状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贴水平等状况要向社会公示。(二) 农村低保金的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原则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本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限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履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 三、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和办事机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用简便易行的措施。(一) 农村低

14、保的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贴水平变动状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二) 农村低保的主管部门和办事机构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贯彻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后,仍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扶持有劳动能

15、力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此外,乡(镇)人民政府及受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具体办理农村低保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后的审批。 第三节 农村五保供养法规与政策五保供养制度,是国内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体系的另一种构成部分。国内早在99年即颁布实行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后于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内目前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该条例对农村五保的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一、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与内容(一)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有关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有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二) 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有关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予以生活照顾和物质协助。具体涉及:(1) 供应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 供应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 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 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予以照顾。(5) 办理丧葬事宜。其中的第(5)项,针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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