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119平台初级培训教材释放之员工手册--法律术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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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11平台初级培训教材释放之员工手册-法律术语篇第三节 法律术语.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当事人。2.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3.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同时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

2、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4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5.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6.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

3、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8.时效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并且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民法上的时效,通常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

4、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诉讼诉讼:诉讼程序是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10.诉讼标的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1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

5、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13.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14.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

6、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15.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1.裁定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17.一审程序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一审程序也叫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8.二审程序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19审判监督

7、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20.强制执行法院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

8、手续。21.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是指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与终结执行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2.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9、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3.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是指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某次执行程序后,因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活动。24.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

10、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25.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作出谅解和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2.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7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2.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了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当被

11、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执行回转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执行规定第10条对此作了规定。30.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下级法院有正当理由不便执行的案件指定其它法院执行的制度。31.提级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正当理由不便执行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3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

12、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3.协执即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34.扣划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已经生效的司法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管理之下的本来属于某人的款额划转到指定的人名下。3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

13、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37.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叫申请执行.对于该法律文书进行申请执行的人就是申请执行人。8.被执行人民事诉讼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

14、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刑事诉讼中的被执行人: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9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变更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因某种事由发生变更后,法院可裁定变更申请人。0变更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发生法律规定的变动时,依法将原被执行人变更为新的被执行主体。.追加被执行人法定的执行程序之一,是指出现新的被执行主体,符合法定的追加条件时,依法将新的执行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责任。4.评估法律上讲的评估是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

15、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申请评估人垫付,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发票后,可以加入到执行标的中,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不是评估的专门机构,不应也无法对评估报告作全面专业的审查,只应对评估方法不当、评估程序违法、评估项目不全、评估机构人员资质无效等事项作有限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评估机构直接给出评估结论,只能就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的上述行为责令其纠正或重新评估。4.拍卖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在评估程序之后,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4.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案号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如:(209)威民一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46.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4.原告原告是指在民事方面,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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