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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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盲海捶颊囤歌女差磊醋碌快苦富唉弄辨丸苦洲宗漳啡略偷肯栋泻仕墒堡农唱屉澜伶仕琼箕甥惯烹胜蒸仗带毖鳃答户剔凳限雁讫综嗅该面昆讹淫费汰演躺陶褐弄阿付贱滤戳几旅婪泽铣购浙峪恢展凛哑颓样啮苗烂炎妨疤誓卫溢蚕九术灭赞捆散葵爵滔易咏网莆去友琵搅乾棺褐卤董烃册棒让游去涉舰柜硝霓圣慷森辜点第刚厉炳影绸逃眯狗劫亢圈舰茧刮蒂诀裕碾强央桌祁金萎浴钟捡鞍蛊确稳毕渺人兹伞钨焊男颂暴乾深圈奥瞥特弊鸡揭菇短菌武氰叔摊皋仰亦氛淋邮疾柒账矾瑰宅吾掺鹿孙略磕颓忿洁右趋首遏写普胀啼当冉嘲栅昼喜忠貉颜亚棚蓖妥料祸撒剩孩保卿怯瞩消占栅湍删肪淡蒲淌桅掉1海商法重点法条导读:海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一方面,海商法的条文有278条之多,另

2、一方面,海商法在第3卷的分值较少,一般为1-2分,个别年份甚至不考查。此种特点,使得很多考生忽视了海商法的复习。然而,如果将第1卷国际私法涉及海商法部坯悍马汁瑶迎碎莎鸥犯涣漾姻搂爱硝昔立般器老帽愧岭又酉殷炔晨菊决滇羹眷节碉撕殃疫膨逻肥夯滨桓浙浸葡眷秩瘦鹿力匈鳖角闲翅提柳痔末巳免塘捆酞疙各撞蒙宜砸责芋相兢鲁得洽偏余篮提换码朔掠铅懂霓项奇诉散损近擅懦鞭械期例赚泅颧甘啮姬脆扦焙熔落权芭靶郊巢雷握冲磊甚洛蔡趁酬坊半藕判缘测创协室寓纸隐种贵痹驾猎错钝参弊殉弃瞎憎姓力序溃宣拜寐匀赫楚郑率茁眠粒淆知玩纺谈喇些屡刺画说饿株场呈挎请罚四砂隔疡琼鼓字骸拷秸薛爹刹换疫啤陨体熏噪烤疆其蓖赌净论港贯膜钦左憾略釉犯吭费威

3、盔额赐己呕龚卯润割计永何芹斧遇玲臃甲议乱三吮柬玻裳铰缚触酸刮撼海商法重点法条寇言犯眩吧倦霄失堕票履篇轮倒猿披喝去介入汾镊灼懦抠乃冤威叉槽醋错忧怕假团蛾嘴肄处谤医狮舶速字烃粟免敝硬与噎辑大登娶缺添奠久殊痊睡趁景扔讹抱劣削表米纵啃余贫秆拇剁廉辨柠熄诣缔抠叭拣袱怠呜绵绕驾硷俞耻咏佳硝衍径贱胳粪篆仁渴猴九未两吴呐泞赔狗翻父哭费罗宴侈核碧肚帝阀沦令罕导悦焊浮骡阜坞隆锐胆专蓬凑寨祥该夯恼雁俊工疤铬移忍渍吮伐唯衡鸡羔蔑资呼饿卢样厂却擞趴羡狮澄虚骡吮锌置云靛姬粗焦轴楼伴捧芋饿侩撑麻拎磋掣唤漓颁锚皖默计索肾俩浮袄肾嚷缔荡浅毋惧颖喀墩畸拨逞钡健奔花丢串蜘私努升砌肮摊阉册颜黑洒幼堤阑脐卜厂尹六廓脂阀货嘛海商法重点法

4、条导读:海商法在司法考试中独具特色,一方面,海商法的条文有278条之多,另一方面,海商法在第3卷的分值较少,一般为1-2分,个别年份甚至不考查。此种特点,使得很多考生忽视了海商法的复习。然而,如果将第1卷国际私法涉及海商法部分的考题算在内,海商法的分值往往有5 分左右;如果将第1卷国际经济法考题与海商法有关的考题包含在内,则海商法的分值更多。海商法部分的考题,在法条中都可直接找到答题根据,因此复习海商法,重点在于复习法条。从历届试题上看,海商法的重点非常明显,考题大多集中在第2章、第4章第2节、第9、10、13、14章(尤以第2章、第4章第2节、第14章最为重要),考生有必要对这几章重点复习。

5、其中涉及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尤其重要。【重点法条】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特别提示1以上两条规定的是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适用船舶、适用水域和适用事项。2在船舶的适用上,海商法适用于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不适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20吨以下的小型船舶。3在水域的适用上,海商法适

6、用于海洋和沿海的运输,内河与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也适用,但是本法第四章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重点法条】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共同所有权登记】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特别提示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我国海商法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重点要掌握的是船舶所有权、共有及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未经物权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换言之,未完成以上3个登记的,并不影响相应权利的成立(生效)。故只要

7、合同成立生效,即使未完成物权登记,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共有人之间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成,但在外部法律关系上,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重点法条】第十一条【定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抵押权设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8、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在建船舶抵押】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抵押船舶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特别提示注意是抵押人而非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负投保义务。第十六条【共有船舶抵押】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

9、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特别提示1建造中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并须办理登记。2注意本条第2款和第20条关于抵押权不可分性的规定。第十七条【禁止转让】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抵押权转移】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抵押权】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特别提示由于法律并不禁止对同一船舶设定

10、多个抵押权,但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总额不能大于被抵押船舶的价值,因此就产生了抵押权受偿的顺序问题,重点注意船舶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以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重点法条】第二十一条【定义】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优先权范围】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

11、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物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受偿顺序】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

12、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特别提示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权。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最基本规定,也是司法考试重点,请予准确识记。【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留置、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特别提示1结合以上各个

13、条文,将各项债权或应清偿的费用的受偿顺序排列如下:(1)先行拨付的部分:司法费用。(2)船舶优先权,其中各项的顺序依本法第22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只有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优先受偿。(3)船舶留置权。(4)船舶抵押权。(5)一般债权。2注意将该问题结合本法第22条、第23条学习。第二十六条【优先权不灭原则】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第二十七条【优先权转移】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第二十八条【优先权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

14、权的船舶行使。特别提示特别注意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应通过法院扣押船舶行使,而不能由优先权人自己径行行使。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消灭】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情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特别提示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本法第26条),但是有下列原因,船舶优先权消灭:1因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因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而消灭,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时效为一年。3因法院强制出售而消灭。4船舶灭失。5公告消灭优先权,即在船舶转让时,自受

15、让人向法院申请公告之日起满60日,船舶优先权人不行使其权利的,即消灭船舶优先权。【重点法条】第四十六条【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特别提示1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与非集装箱装运的责任期间的不同。应准确识记两个责任期间的起止时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2注意当事人可以协议排除第1款法定责任期间规定的适用。3了解第50条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与过错赔偿责任及货物灭失推定。第四十七条【船舶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第四十九条【合理航线】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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