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07538095 上传时间:2024-02-08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7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公积金贷款是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 2 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为购建住房或翻建、 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 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 那么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怎么写呢 ?以下是整理的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 )签订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 (以下称借款合同 )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 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第一条乙方以 抵押

2、物清单 (附后 )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 元,贷款期限 ,从日至,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第四条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 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

3、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第七条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抵押物的保险第九条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 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

4、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 ;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 ;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 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 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

5、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物的处分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

6、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第十九条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

7、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 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 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 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违约责任第二十条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甲方有权就违约金、 赔偿

8、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 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其 他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 )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 抵押期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

9、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 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 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甲方 (公章 )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人姓名: _贷款发放银行: _借款人编号: _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同编号:第一条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明编号:住 所:邮 编:手 机:电 话:贷款人 (抵押权人 ):

10、有权签字人:地 址:邮 编:电 话:表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_,开户行: _,账号: _,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此处签章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内容的认可和确认。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 (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 (公章 )有权签字人 (签字 )第二条 总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三

11、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 ),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 (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 )。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1 年)的,实行合同利率, 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

12、下年 1 月 1 日开始 ;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四、本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贷款起息日 (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第四条贷款的偿还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 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 (遇节假日顺延 ),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约定的月还款额,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约定

13、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 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 本合同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三、本合同履行期间, 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 ;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 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 贷款人按照剩余贷款本金、 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 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 (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目前,按照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 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 贷款人按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