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台建规〔201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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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发布单位:市建设局生成时间:20110509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索 引 号:TZ016-0301-2011-0009文号:台建规2011202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收藏】【推荐】【打印】【关闭】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目前开展的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攻坚活动,认真贯彻执行。我局印发的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砼现浇板裂缝控制技术规定、台州市民用建筑外门窗渗漏技术暂行规定、台州市住宅工程外墙渗水、门窗进水及楼(屋)面漏水防治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2、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一 总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其他新建工程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二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2.2 设计单位应将本导则涉及设计的相关条款在施工图中明确。图审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

3、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应明确通病防治的目标和工作措施。 2.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通病问题应及时整改处理,不得故意隐瞒。 2.5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三 各方责任和义务 3.1 建设单位 3.1.1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不得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 3.1.2 不得将门窗和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或指定分包单位。 3.1.3 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将通病防治技术措施有关设计的内容在设计文件中体现,并将通

4、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1.4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 3.1.5 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1.6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办法、分户检验细则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规定等要求,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和结构实体质量检验工作。 3.1.7 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负责妥善解决质量问题或纠纷。 3.2 设计单位 3.2.1 针对通病防治提出具体的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优化细化设计

5、。 3.2.2 施工图设计深度应以便于施工为原则,引用图集应有效。 3.2.3 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应作相应的设计交底。 3.2.4 参与工程中质量问题的分析,协助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要认真研读设计文件,配备相关图集。做法不符合导则规定或做法不明时应及时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督促设计单位深化设计。 3.3.2 施工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基础上,编制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已经批准的方案实施。 3.3.3 根据工程进度做好相应部位通病防治的技术交底工作。 3.3.4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的报验工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3.5 必须建立

6、、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3.6 按要求完成通病防治相关的各类功能性检验项目。 3.3.7 做好通病防治的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8 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承担连带责任。 3.3.9 竣工验收时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应包含通病防治内容。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施工方案。 3.4.2 在监理规划基础上,编制通病防治专项监理细则。 3.4.3 严把进场材料检验关,实行见证取送样,确保样品真实。 3.4.4 要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对容易产生通病的部

7、位加强旁站和平行检验,做好相应部位的隐检工作,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5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3.4.6 竣工验收时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含通病防治内容。 3.5 图审机构 3.5.1 应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专项审查。 3.5.2 应对深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3.6 监管部门 3.6.1 加强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氯离子含量和最少水泥含量控制的监管。 3.6.2 加大对进场钢筋、防水材料抽查抽测的力度,钢筋抽测应包含外观质量和重量指标。 3.6.3 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重点内容, 对未实施或实施不力

8、的住宅工程,加大对相关质量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3.6.4 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对设计、图审机构检查的重要内容。 3.6.5 质量监督机构应把通病防治监督列入监督计划。在开工监督交底中应明确通病防治监督要求,同时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细则。 3.6.6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装饰分部开工前,召开通病防治和分户验收专题交底会议。 四 墙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填充墙砌体,墙厚不大于150mm且墙体净高大于3m,或墙厚大于150mm且墙体净高大于4m,墙体半高处或门窗洞上必须设置沿

9、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墙长大于5m或超过层高2倍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柱顶连接节点做法应在施工图中明确。 4.1.2 当墙体采用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应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砖砌筑砂浆(JC8602008)、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8902001)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 4.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抹灰,应采取在底层砂浆与面层砂浆之间(基层抹灰中部)设置热镀锌钢丝网、耐碱网格布等加强网防止开裂的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250mm,用锚钉固定。 4.2 施工 4.2

10、.1 混凝土多孔砖、蒸压加气混凝土、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在施砌时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宜大于40d)。 4.2.2 框架填充墙砌至梁底、板底时,应留一定空隙,待填充墙砌筑完成至少间隔15d后,按设计要求封堵,如采用斜砖补砌挤紧,其倾斜度宜为60,并用同级砂浆填满挤实。 4.2.3 填充墙砌体留置的拉接筋应连接牢固,后置筋应做拉拔试验,留置位置应与砌体皮数相符合,不得弯折使用。 4.2.4 墙面抹灰应在墙体砌筑30d后方可抹灰,抹灰前必须使用界面剂,界面剂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界面处理剂(JC/T9072002)的要求。 五 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防治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 建筑平面宜

11、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较大凹入和开洞使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凹口周边现浇板的配筋应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应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5.1.2 现浇板设计应进行抗裂验算,所有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通长钢筋,屋面及建筑物两端跨的现浇板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及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5.1.3 房屋伸缩缝设置间距应控制在规范规定范围之内,当框架结构房屋长度为40m55m中部未设伸缩缝及后浇带时,应加强纵向配筋构造措施;当房屋长度55m80m中部未设缝时应设置后浇带并加强纵向配筋构造措施;房屋长度80m以上时应设缝,未设缝时应进行温度应力计算,并按计算结果采取可靠的防

12、裂措施。 5.1.4 现浇板设计厚度,双向板应L/40,单向板应L/30(L为板的短向跨度),且不小于120mm(厨房、浴厕、阳台板不小于100mm)。 5.1.5 下列部位的现浇板内应配置防裂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短跨跨度3.9m的现浇板; 屋面及建筑物两端跨的现浇板; 当建筑物平面不规则时,房屋凹角处的楼板。 其中条的现浇板四角上部防裂构造钢筋可采用双向钢筋或放射形钢筋,配筋范围均应大于板短跨的1/3。 5.1.6 当楼板内需要埋置管线时,管线避免立体交叉穿越,管线的最大外径不超过板厚的1/3。管线应布置在楼板的上下层钢筋之间。 5.2 施工 5.2.1 现浇板混凝土

13、胶凝材料最少用量不应低于300kg/m3,其中水泥用量不应低于220kg/m3。混凝土最大水胶比不应大于0.45。单独采用粉煤灰作为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35%,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30%。采用矿渣粉作为掺合料时,应采用矿渣粉和粉煤灰复合技术。混凝土中掺合料总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50%,矿渣粉掺量不得大于掺合料总量的50%。 5.2.2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高层住宅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5.2.3 现浇板浇筑时应及时振捣密实,在混凝土初凝前进行二次振捣,在混凝土终凝前进行

14、二次压光。 5.2.4 现浇板浇筑后,应在表面干燥前进行覆盖或浇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有防水要求部位的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夏季应采取保湿养护措施,冬季应适当延长保温和脱模时间。 5.2.5 严格控制现浇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钢筋间距,浇捣过程应有专人负责护筋。 5.2.6 现浇板养护期间,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不得在其上踩踏及后续施工。当混凝土强度小于10MPa时,不得在现浇板上吊运、堆放重物。 5.2.7 严格控制板面施工荷载,严禁在板面直接倾倒建筑材料,板面堆放建材应设置堆料架,堆料架立柱应支承在承重梁上。 5.2.8 支撑模板拆除时间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5.2.9 后浇带封闭时间及要求应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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