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07507230 上传时间:2023-12-1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一书从规章制度、招聘管理、入职管理、在职管理、薪酬管理和离职管理六大板块进行法律风险预防与管控,读后受益匪浅,将一些主要内容简要概述。(一)、规章制度制定操作实务与风险防范1、规章制

2、度常见法律风险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而导致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 (3)、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不及时修订规章制度; (4)、制定规章制度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要

3、件,但修改规章制度时却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要件。 2、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书编著建议在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严格审核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违法;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对未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用人单位,考虑组建职工代

4、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关于规章制度公示方面,建议采取员工手册发放、内部培训、劳动合同约定、考试、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等方法公示。(二)、劳动者招聘管理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可见,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该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该如实回答,而对与订立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其它信息,劳动者有权选择保持沉默。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

5、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身体状况等情况,而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用人单位一般无权过问。2、加强入职审查,精心设计招聘录用条件 既然劳动合同法赋予用人单位知情权,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充分利用该知情权,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审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同时减少各种可能的法律风险,而对于以下信息,是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核实的员工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应当在避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对员工进行入职审查: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身体是否有潜在疾病、残疾等;是否达到法定16周岁就业年龄;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等。 关于避免

6、招聘录用条件规定不明带来的法律风险,这可能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最容易忽略的问题。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将招聘广告作为一种宣传手段,殊不知当中蕴含不少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即会“触礁”。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若想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须有劳动合同发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当中最常见的理由便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在招聘过程设计录用条件,并非只是“摆设”,而录用条件若规定得不够明确、详细,当你想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时,极

7、有可能因为上述原因而导致失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招聘时,务必明确自己的招聘条件,最好能将此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3、不能忽视用人单位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是法定、主动义务,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动告知。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这个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发生“欺诈”的败诉风险。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

8、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很重要,劳资双方均有知情权。隐瞒真实情况将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实务中,从举证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告知条款可在入职登记表中或劳动合同中进行设计。 本书编著建议采用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劳动合同中声明及劳动者书面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三)、劳动合同订立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不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形式、期

9、限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书面化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甚至于直接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订立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许多用人

10、单位至今仍然存在这样一个不正确的认识,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即使员工诉诸法院,也会应缺少书面证据而无计可施。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不仅应当改变不签劳动合同的这种观念,更应该树立建立劳动关系便立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种意识。因为,不签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规避风险,反而会面临以下风险:工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1、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劳动合同作为一把双刃剑,它不单单只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若运用得当,对于企业,也能产生积极效应。2、劳动合同文本应及时送达劳动者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劳动合同,或者虽给劳动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达证据。劳动合同必须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并且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四)、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效力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已有变化,劳动合同法

12、法将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纪律于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的条款从必备条款改为约定条款。对此,用人单位应当尽快适应新法的规定,以应对新的挑战。 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较大变化 一是新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常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纠纷,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

13、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二是取消了原劳动法的部分必备条款,将其修改为约定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

14、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2、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制作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作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必备条款,建议最好采用律师起草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

15、劳动合同范本。 3、劳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会给用人单位留下不确定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合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使用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是确定企业与员工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证据。若因劳动合同约定不明而诉诸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十有八九都会败诉,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劳动合同条款时要尽量避免约定不明的情况出现,最好时能够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和专业人力资源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劳动合同约定条款。4、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赋予的约定条款权利 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约定条款的权利,通常包括:(1)试用期、岗位录用条件、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2)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4)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尤其是减薪)等等。 5、劳动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