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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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买卖合同模板集合八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加,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欢迎大家共享。买卖合同 篇1甲方: 乙方:油漆购销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样同意油漆购销达成以下条款,作为双方履行购销合同之准则: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及金额注:1、颜色以甲方确定的样板为标准。2、供货数量以实际为准。二、供货方式由乙方帮助组织送货到甲方指定库房,由甲方负责组织卸车及费用。三、供货期当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出书面订货单,乙方收到甲方的每次订货单之后7日内按订货单数量供货(不行抗力因素除外

2、)。四、付款方式当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提交要货安排,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30%做为定金,乙方依据此安排支配生产、送货,货到工地、签收手方可卸货, 甲方从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尾款。五、验收甲方在验收时当场签收(盖章或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甲方指定的现场签收人为 六、技术要求甲方在施工之前,乙方对施工操作、留意事项进行指导,并提交有关施工技术、产品性能的具体资料。甲方必需按技术要求施工,如违反施工技术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如乙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甲方如不接受合格的货物,则无权收回已支付货款;如乙方供应的产品不合格,甲方可

3、以拒绝收货并拒付货款。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以合同内容为依据,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关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请诉讼、裁决。九、其它约定事项: 十、1.本合同从签署之日起马上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在甲方未付清订单的全部货款前,该订单所列之货物的全部权为乙方全部。4.已调色的产品概不退换。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代 表 人:代 表 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 号:帐 号:买卖合同 篇2课程描述:选购合同出现违约状况,对整个选购活动的顺当完成影响巨大。当选购合同出现质量违约时,该如何处理?当选购合同出现

4、价格违约时,是否就非要索赔和上诉?当选购合同出现前置期违约时,最佳的处理方案是什么?本课程将结合实际案例,为您具体阐述处理选购合同中的违约的方法与技巧!解决方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各企业在处理选购合同中的违约时,都会有一些差异,但万变不离其宗。选购合同中的违约,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质量违约;二是价格违约;三是前置期和数量违约;四是服务违约。在处理选购合同中的质量违约时,要处理好常规品违约和定制品违约状况。其中,对于常规质量违约,主要有这两种状况:一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这里的标准可以是国际标准、国内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双方约定的公司标准。但不管哪种标准,合同中必需明确标出同时附带违约

5、的处理方法及看法,比如退货、换货等,同时要规定在此期间延误定单损失的惩处额度。二是产品合格率低于合同规定下限,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供方补货或者以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解决。而对于订制品质量违约,则有这几种处理方式:其一,产品与图纸不符,假如产品彻底无法修改、运用,应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假如经过修改能够运用,那么修改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应由供方担当,或者以其他形式作为补偿,比如扣除质保金、供方换货、补货等。其二,所供产品与要求的参数不符,假如颜色不对、花色不对,必需要求供方换货并进行赔偿;若是尺寸不符,假如牵涉出材率问题,可以通过补货形式解决。其三,所供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如公差过大、用料纯度或

6、者标号不对、或者生产工艺不正确,此种状况假如订单不允许改动或者公差无法修葺,必需要求对方退货,并支付赔偿金。其四,产品功能与性能规格不符,比如功能达不到要求、操作过于困难不人性化,公司无法接受,此时必需终止合同,宣告选购失败。处理选购合同中的价格违约。首先要找到违约的缘由,违约缘由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合同中没有价格调整协议;二是有了价格调整协议,但价格改变超出了协议范围。其次,依据缘由实行对应处理方法。在签署选购合同时,应附上价格调整协议,价格调整协议肯定要规定合同生效的价格改变幅度最大限度,防止价格改变过大。假如合同执行过程中价格有变,我们应当在价格协议的基础上与供方交涉,尽最大努力劝服对方

7、履行合同。假如价格改变超过最大幅度,供需双方都可以终止合同或者就价格问题重新签署合同。处理选购合同中的前置期和数量违约时,要考虑三种状况: 一是前置期滞后违约;二是前置期提前违约;三是前置期不稳定违约。对处理选购合同中的服务违约方面,服务违约一般存在这几种状况:物流服务违约、培训服务违约、设备维护服务违约。为避开出现物流服务违约,如运输方式选择不正确、包装方式简洁不足以爱护运输物品、交货地点不明确或不精确、物流公司选择不恰当致使货物丢失等,我门要在选购合同中写明运输方式、包装要求、物流公司要求,并采纳货到付款方式。对于培训服务违约,假如是前期培训不足,我们除了主动争取销售方供应服务外,可以实行

8、扣除设备质保金的方式作为违约惩处。假如是后期培训不刚好或者根本没有培训,在合同签订时要写入产品生命周期内培训事宜,明确培训费用。如培训不刚好应向该公司领导投诉,或者协商由供方担当请第三方培训的费用。对于设备维护服务违约,如设备维护人员工作效率低下、费用过高、维护中断等。首先应与供方进行沟通,假如供方为销售代理或分销商,那么向总经销商投诉;其次,假如有购买新设备扩建的加护(无问题),以此为条件进行谈判,降低后期费用,并明确写入合同;再次,依据合同交由有关仲裁部门仲裁或者诉讼,但一般不是情节非常恶劣的状况下,不建议运用此种方式。最终,将这几部分的思维导图串在一起,就形成了“处理选购合同中的违约”的

9、完整流程技巧。或许文字的话大家并不是很清晰,我们可以看下面的思维导图,能让你更加形象的理解和明白该如何处理选购合同中的违约。买卖合同 篇31xxx年8月10日,祥瑞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祥瑞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祥瑞服装厂向大华商厦供应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祥瑞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祥瑞服装厂按

10、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输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大华商厦马上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明的确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祥瑞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祥瑞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祥瑞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假如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样看法。

11、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祥瑞服装厂担当责任,赔偿损失。问题提出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会,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二)显失公允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起先起无效。“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

12、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民通看法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相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 民通看法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会或者显失公允的民事行为,当事人恳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恳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恳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爱护。“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被告祥瑞服装厂在选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有

13、意作虚假陈述或有意隐瞒真实状况,不存在欺诈的有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相识,并且此种错误相识严峻影响了原告的利益,依据民通看法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看法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依据民通看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恳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

14、不予爱护。”原告的诉讼恳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依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担当。存在问题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被告祥瑞服装厂将含化纤15的布料当作纯棉布料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告知为100纯棉,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原告享有合同撤销权,可以恳求变更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其次种看法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的错误相识,属于重大误会,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撤销合同、复原原状将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兼顾双方的利益。第三种看法认为,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会,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

15、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歼灭,原告解除合同的恳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依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担当。可见,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会的;(二)显失公允。”何谓 “重大误会”?民通看法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相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会。”一般认为因重大误会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相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会有双方误会和单方误会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样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相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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