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岗位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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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岗位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汇编编写:安全生产办公室 编写日期: 2010年7 月1 日审核:周黎明 审核日期: 2010 年 9 月 20日批准:高淳 批准日期: 2010年 10 月1 日36目录第一节岗位安全工作规程1、高速公路车辆清排障安全工作规程12、高速公路起重指挥人员安全工作规程33、高速公路起重司索人员安全工作规程44、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人员安全工作规程55、高速公路路产管护外勤巡查安全工作规程76、高速公路路产管护外勤交通事故处置安全工作规程97、高速公路收费工作岗位安全工作规程118、高速公路道路清洁工安全工作规程129、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1310、电工安

2、全操作规程1411、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512、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1613、木工安全操作规程1714、加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915、卸油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116、食堂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22第二节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1、清排障车辆安全操作规程232、吊车安全操作规程253、汽车安全操作规程274、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295、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306、铣刨机安全操作规程327、洒水车安全操作规程348、水泥砼切缝机安全操作规程359、空压机安全操作规程3610、内燃式发电机组安全操作规程3811、导热油加温沥青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012、沥青洒布车安全操作规程4113、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4

3、314、沥青混合料摊铺机安全操作规程45第一节 岗位安全工作规程高速公路车辆清排障安全工作规程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高速公路内故障、交通事故车辆清排障、吊车(以下合称特种设备)作业以及与之有关的交通安全维护。第二条 清排障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三条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严禁酒后或精神情绪不正常的人员操作特种设备,禁止无关人员随意上下正在作业的特种设备。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开展日常检查、维护。检查项目包括冷却水、润滑油、燃油、液压油是否充足,轮胎气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各连接部

4、位的螺栓是否牢固,各部装置是否正常,制动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钢绳是否符合安全规定,清障车各种托具、拖具是否齐全有效,吊车用绳卡、枕木是否齐全。严禁特种设备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路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着装,并保证便携照明器材处于良好状态。第六条 由于清排障作业处于复杂多变的交通局部环境中,作业区与通行区的隔离措施相对脆弱,两区相互侵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为提高清排障作业的安全性,首先应当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清排障准备工作。(一)路产管护大队在接到事故求救电话或巡查发现交通事故后,应根据事故车辆的车型、损坏状况、车辆载重及货物情况、是否需

5、要转货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派(或联系)相应的特种设备赶赴现场。(二)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要求,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将事故处置区域与正常行车区域有效的隔离起来,并将配备有车载式可变导向标志的巡逻车停靠在上游过渡区,开启导向标志,以提高过往车辆驾驶人员的视觉识别能力。(三)特种设备进场前,路产管护外勤分队应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提前预留并指引特种设备进入停车位。(四)清排障作业前,路产管护外勤分队应及时做好被施救事故车辆的清排障前期准备工作,向被施救事故车辆驾驶人员了解货物重量、品类等,并告知清排障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等。同时,还应组织协调被施救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或

6、其他相关人员作好施救前期处治。对难以清障或吊运,必须转货的载重货车,应向被施救事故车辆驾驶人员说明情况后,由车方联系或帮助联系转货车辆进行转货,但必须向货主或驾驶员了解货物品类和性质,确保安全措施完善。转货时,搬运工人必须按规定穿着反光背心或防护服,必要时还应采取防护措或请专业队伍实施。(五)现场勘查及其他必须现场处置的程序结束,特种设备到达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确定清排障方案后,由外勤分队长根据清排障方案的要求,调整清排障作业控制区域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六)特种设备作业时,清排障作业区应有专人负责警戒。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上游过渡区应派出专人值守,通过扩音器或指挥手势提醒过往车辆驾驶人员谨慎

7、驾驶,注意安全。(七)在对事故车辆进行起吊作业时,作业现场必须有高速交警,以便于及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雷雨、雾天、夜间缺乏必要的照明或六级以上大风等特殊情况下,不得进行起吊作业。(八)吊车在对侧翻车辆起吊扶正时,必须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断道作业。(九)清障车采用非常规清排障方法牵引事故车辆时,必须有巡逻车辆随行护送。高速公路起重指挥人员安全工作规程第一条 吊运指挥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视力在0.8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身体健康。第二条 指挥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第三条 指挥人员应熟知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8、(GB606785)和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安全规程(LD4893)。第四条 指挥人员对所指挥的起重机械,必须熟悉技术性能后方可指挥。第五条 指挥人员不能干涉起重机司机对手柄或旋钮的选择。第六条 指挥人员负责载荷的重量计算和索具、吊具的正确选择。第七条 指挥人员负责对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第八条 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和特殊颜色的安全帽。第九条 指挥人员在发出吊钩或负载下降信号时,应有保护负载降落地点的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第十条 在开始指挥起吊负载时,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200mm时,停止起升,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用正常起升信号指挥重物上升。第十一条 指挥起

9、重机在雨雪天气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检验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正常的起吊作业。第十二条 在高处指挥时,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第十三条 指挥人员选择指挥位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一)保证与起重机司机之间视线清楚。(二)在所指挥的区域内,应能清楚地看到负载。(三)指挥人员应与被吊运物体保持安全距离。(四)当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见起重机司机和负载时,应站到能看见起重机司机的一侧,并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高速公路起重司索人员安全工作规程第一条 作业前,应穿戴好安全帽和其他防护用品。第二条 根据吊重物件的具体情况选择相适应的吊具和索具。第三条 作业前应对吊具和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可

10、靠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条 起吊重物前,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第五条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支)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第六条 作业中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和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第七条 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第八条 禁止司索或其他人员站在吊物上一同起吊,严禁司索人员停留在吊重下。第九条 起吊重物时,司索人员应与重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第十条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不安全情况时,及时通知指挥人员。第十一条 经常保养吊具、索具,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延长使用寿命。第十二条 在高空作业时,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安

11、全要求。第十三条 捆绑后留出的绳头,必须紧绕吊钩或吊物上,防止吊物移动时,挂住沿途人员或物件。第十四条 吊运成批零散物件,必须使用专门吊篮、吊斗等器具。同时吊运两件以上重物,要保持平稳,不得相互碰撞。第十五条 吊重物就位前,要垫好衬木,不规则物体要加支撑,保持平衡。不得将物件压在电气线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摆放要整齐平稳。第十六条 往运输车辆上卸吊物时,要注意观察中心是否平稳,确认不致倾倒时,方可松绑、卸物。第十七条 吊运化学危险物品,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工作结束后,所使用的吊具、索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点,加强维护保养。达到报废标准的吊具、索具要及

12、时更换。高速公路救援服务人员安全工作规程第一条 从事救援服务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车辆维修知识,掌握一定的急救和消防知识,并持有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救援服务上岗证”。第二条 救援服务车在工作前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发现故障必须立即进厂维修,不得开“带病”车。救援服务车上应携带常用车辆维修工具和拖杆、插销等救援设备,并配备48个干粉灭火器。第三条 救援服务车上路巡视作业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同车必须保证3人以上方可开展工作,作到相互呼应,并指定当班负责人,当班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服从当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搭载与工作无关人员上路。第四条 救援服务人员上路时,必须着装规范,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反光背心,佩带

13、上岗证,不得穿拖鞋。第五条 工作期间,应保持精神集中,不得说笑打闹、擅离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酒后上岗。第六条 救援服务车非因紧急情况需停靠时,应停靠在紧急停车带。因紧急救援停靠在非紧急停车带时,必须提前关注后方来车情况,并开启应急灯和示警灯,在驻车后应立即按照规范要求摆设好安全警示标志,然后再进行救援作业。任何情况下,救援服务车不得在高速公路封闭区内倒车、掉头、逆行。第七条 救援人员在下车进行救援作业时,视为进入危险场所,救援人员必须熟悉周围地形和道路状况。同方向行进时,必须保持510米前后间距,并开启应急灯和示警灯。严禁并排行进。第八条 在开展救援服务作业时,必须做好安全观察工作,

14、由当班负责人安排人员在距离作业点后方50100米处观察来车情况,如有车辆失控或异常可及时预警,以便于作业人员提前避险。第九条 救援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车辆上的乘坐人员要及时劝导至波形护栏外的安全地带,方可开展故障前期处置或拖车作业。第十条 拖车作业时,必须使用硬牵引(即使用托臂或拉杆),不能拖拽吨位超过自身荷载质量的车辆,被拖车辆上不得乘坐非救援服务工作人员。救援服务车辆不得超员行驶。如超员应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派车进行转客。第十一条 实施故障前期处置作业时,必须严格按有关作业规程进行,防止引发火灾或造成人身伤害。使用千斤顶进行作业时,必须用三角木将车辆前后轮塞稳固定,配合使用千斤顶和安全凳将车辆支

15、撑稳固,方可进行底盘作业。严禁在故障处置作业区10米范围内吸烟,不得在车下休息。第十二条 救援服务工作交接班期间,如故障处置作业未完成的,交接班人员要做好该项工作的交接,防止因遗漏或疏忽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第十三条 救援服务过程中,发现突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在规范摆设安全警示标志后,应首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严禁救援服务人员指挥被服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掉头、变更车道。第十五条 救援服务人员在救援服务工作未结束或故障车辆未驶离前,不得撤除所摆设的安全警示标志。高速公路路产管护外勤巡查安全工作规程第一条 路产管护巡查中,分队长为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巡查过程中的安全维护和及时纠正班组成员的安全违规行为。分队成员必须服从负责人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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