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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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养殖保险合同20_(请自填)年养殖保险合同一文发表于20_(请自填)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的合同范本频道https:/ 养殖合同 保险合同范本的内容,以及20_(请自填)年养殖保险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1.养殖保险_险保险单(正本) 鉴于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养殖保险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养殖保险_险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下列标的的保险责任。业务性质:_ 保险单号:_标的分类投保数量何价投保投保成数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储 金 附加险合 计标的座落地点经度:纬度:总保险金额(大写)总保险费(大写)储金(大写)

2、保险责任期限1.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2.本保险标的有无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保险备注被保险人地址及邮政编码:保险人:保险公司(签章)电话号码: 地址:所有制及占用性质: 邮码:电话:年月日 经(副)理:_ 会计:_ 复核:_ 制单:_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养鸡保险条款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均可投保: (一)鸡舍饲鸡10000只以上; (二)鸡场选址须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三)投保鸡只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

3、养1年以上,投保鸡只应为无伤残、无疾病、营养完全、饲养密度合理。保险责任 第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依照本规定负责赔偿: (一)特定传染病(选定责任); (二)特定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选定责任); (三)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诊患本条中的特定传染病,并且经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命令需要扑杀、掩埋、焚烧的。 (注:选定保险责任原则见通知)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鸡只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饲养人员及其家属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二)保险鸡只互斗、中暑、冻、饿致死,淘汰宰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四)在观察期内因第二条中特定疾病所致死

4、亡; (五)违反防疫规定、拒绝防疫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六)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以及其他任何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鸡只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鸡场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意外、管理不善导致保险鸡只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但属于第二条列明的原因除外)。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根据鸡的饲养用途及生长阶段,划分为: (一)肉用鸡:从10日龄起保至56日龄为止; (二)产蛋鸡: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三)种鸡: 育雏阶段:从1日龄起

5、保至42日龄止。 育成阶段:从43日龄起保至140日龄为止; 产蛋阶段:从141日龄起保至500日龄止。 第六条 保险肉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7天为传染病观察期;保险产蛋鸡和种鸡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天为传染病观察期。 第七条 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 (一)每只肉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56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二)每只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八成; (三)每只种鸡的保额最高不超过购雏费和生长至140日龄投入的饲料费之和的

6、八成。 第九条 保险费: 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标准计收。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每栋鸡舍一次性事故(其出险天数最长定为连续7天)计算死亡数。若死亡数低于或等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不负赔偿责任;若死亡高于实际存栏数的15%时,按死亡数扣除死淘数予以赔付。 肉用鸡、产蛋鸡育成阶段、种鸡育雏阶段和育成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鸡苗单价+(出险时已饲养天数+出险天数)-残值 产蛋鸡和种鸡的产蛋阶段: 赔款=死亡只数(1-死淘率)每只保额赔付百分比-残值赔付百分比日龄141-170171-200201-230231-260261-290291-350351-410411-

7、470471-500%1009590858070605040 一般肉鸡死淘率为5%;产蛋鸡育成阶段、产蛋阶段死淘率为10%;鸡种死淘率分别是:育雏阶段为5%,育成阶段为10%,产蛋阶段为8%。 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鸡只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时,则按出险时的市场实际价值计赔。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实际饲养只数大于投保只数,按投保数与实际饲养只数比例赔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所属兽医师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和治疗证明、死亡证明、防疫证明。 第十三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鸡只损害而造成鸡只死亡,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8、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若被保险人已取得部分赔款,保险人应在赔偿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追偿权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保险鸡只发生部分死亡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鸡只数应相应减少,具体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

9、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鸡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加强鸡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规章制度,防疫注射要有记录,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数量变动等情况,被

10、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险鸡只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救护,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到现场查勘,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理死亡鸡只。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更多精彩专题请访问:保险合同 养殖合同 保险合同范本 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纠纷 管辖 保险代理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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