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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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惩治违规行为,防范经营和案件风险,保障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安徽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行社班子成员,是指由省联社管理的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

2、长,及其他党委成员。行社聘任的董事会秘书、行长(主任)助理等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参照班子成员处理。本办法所称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信用社正(副)主任及分理处(分社)主任及相当于此职务的人员。上述三类人员合称为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处罚必须第四条违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后果相当。没有处罚依据或不遵守处罚程序的,处罚无效。第五条省联社、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分别按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承办违规行

3、为处罚的具体工作。对仅涉及单项经济处罚的,可实行简易程序,谁检查谁处罚。第二章处罚规则第一节处罚方式第七条对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有:(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经济处理:包括罚款、扣减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四)具他处罚:包括限期改正、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以上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理中的同类处罚方式不可以并第二节处罚规则第八条处罚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解聘职务、撤职,24个月;待岗,6至12个月;留用察

4、看,1至2年。第九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期满并在处罚期内没有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自行解除。解除处罚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解除降职、责令辞职、解聘职务、撤职处罚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扣减绩效工资从当年效益工资中扣除,具体标准参照上年度月平均标准计算。待岗和留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重新上岗、评定薪酬系数。第十条对降职处罚人员,降级幅度为1至2级;对解聘职务、撤职处罚人员,予以重新定岗定级。对待岗、留用察看处罚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第十一条发生“四类”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行“一案四问责”和“

5、上追两级”制度。第十二条受到处罚的(2000元罚款以下、限期改正的除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录用在本系统工作。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违法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罚。有违规行为的退休人员,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不得免除处罚。已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罚。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根据派遣协议,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退回派遣公司。第三节责任划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问接责任人。第十五条直接责任人是指独立实施、共同实施或者不作为,侵害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

6、、安全、秩序行为的人员。以下情形视同为直接责任人:(一)经集体决策导致违规行为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及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二)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的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三)对上级指使、胁迫的违规操作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人员。第十六条间接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制约职责,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本级和上级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监督制约岗位人员。发现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视同为间接责任人。第三章违规行为的类别和处罚第十七条违规行为类别的认定应依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等要素。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

7、为三类。具体的违规行为和罚则由附件加以规定C对当事人的最终处罚决定应当结合本章规定综合判定第十八条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主观违规意愿,属初次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直接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罚款200-2000元。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一)有隐瞒、弄虚作假、预谋实施、指使或胁迫他人、内外勾结等主动违规意图的;(二)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的;(三)实施的违规行为被主要媒体和互联网曝光的;(四)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五)违规行为导致贷款不良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六)违规造成计算

8、机网络系统三级以上故障事件的;(七)实施违规行为导致本单位被行政处罚的;(八)违规造成人员3人以下重伤的。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扣减不多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10%-20%(含)、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罚。第二十条较重违规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一)侵占、挪用行社和客户资金的;(二)利用职权索要、收受贿赂等行为的;(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四)违规导致贷款不良数额100万元以上的。(五)违规引发群体性事件、挤兑事件的;(六)违规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者死亡的;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10000元、扣减不少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系数20%以上、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对于上述三类违规行为间接责任人,比照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档次下调1-2级。第二十二条因违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所在行社研究决定。资产损失由行社按照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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