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要求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7467434 上传时间:2022-11-0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9.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可否要求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可否要求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可否要求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可否要求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可否要求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可否要求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黄某与叶某于1985年由父母包办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现年17岁。双方感情长期不和,女儿出生后几年,黄某一直觉得不像自己,便怀疑并非己出。2002年1月,双方再次争吵后,黄某便带女儿至某大学医学院做了DNA亲子鉴定,结论是黄某非该女之生父。此后,双方感情趋于恶化,8月,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叶某赔偿女儿17年的抚育费、精神损失费,女儿归被告抚养。本案审理中,对于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并无争议,但对抚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可否支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对被告与他人通奸所生子女,法律上无抚养之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做自己女儿

2、抚养,被告不当得利应予偿还。同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应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抚育费的请求不能支持,但精神损失费请求可予支持。原告已与“女儿”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且在履行做父亲的同时也享受了做父亲的权利,其抚育行为带有很大的人身属性,无法返还。赔偿精神损失的理由同前。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抚育女儿的花费,不能简单地与普通债务相类比,其中带有感情因素,无法计算,也无法返还。对于精神损失费,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予以赔偿。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抚育费,但精神损失费不能支持。本案在审理中争论极大,所涉问题比较复杂。分析被告应当承担什

3、么责任,必须分析其行为的性质,对于本案的事实,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 .原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养育非亲生女儿的责任。正因“不知情”,法律上原告的行为性质可排除以下两种定性:一是无因管理,二是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原告并无为被告着想而主动为其照顾抚育女儿责任的意思,他与女儿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抚育关系”不能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规定。2 .原告在法律上并无抚养女儿的义务。有人认为原告在履行做父亲义务的同时,也享受了做父亲的权利,因此原告不能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抚育费,笔者不认同这种看法。因为这种情形与领养孩子做父亲不一样,后者是明知和自愿的,前者则是受骗和不情愿的。3 .被告

4、获得了利益,且无法律根据。被告因通奸所生下的女儿应当负全部抚养义务段因生父未出来认领亲生女嬲,由于原告的不知情,受欺诈抚养被告女儿17年,此笔抚养费用,于原告来说是一笔大的损失,于被告而言则是在经济上少支出了,因此被告是直接的受益人,且取得该利益并无法律依据。当然,女儿也是受益人,但女儿作为未成年人是受抚育的对象,其受益有法律依据,非不当得利。4 .被告在主观上具有过错。被告与他人通奸,具有过错;在通奸生育女儿后,未对原告尽告知义务,又有过错;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育其女儿达17年之久,过错责任仍属被告。5 .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害的同时也造成精神损害。原告一直将被告的女儿当做自己亲

5、生养育,在突然获知非亲生之际,造成精神上之创伤是很大的。6 .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以上前三点,结合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应构成不当得利。根据后三点,结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不一定使自己受益。如行为人行为的结果对他人造成损害而自己并未受益,只能构成侵权;如果行为人本身并没有过错,仅因受害人的过错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则只能构成不当得利。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受有利益时,侵权行为之债就可能与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竞合,这种因受益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为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笔者认为,本案就属这种情

6、形,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害,同时也因原告受欺诈抚养而使原告在财产上取得不当利益,属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竞合。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超一房重婚的;越二: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段三鲤实施家庭暴力的;起四例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并未排除根据其他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请求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其他大陆法国家规定对因通奸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鉴于我国婚姻立法未明确,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的原则规定,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报董永强李庆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