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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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20C 51备案号: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4852011代替DB11/ 485200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and ventilation system2011 - 08- 09发布2011 - 12 - 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设备设施要求25卫生质量要求26检测要求47卫生学评价要求48卫生管理要求4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6附录B(规范

2、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9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11附录D(规范性附录)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14附录E(规范性附录)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16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17前言本标准第5章、第8.7、8.9条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3、 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积尘量”和“开放式冷却塔”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管理责任人”的术语和定义(见3.2、3.4); 增加了“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见(4.2.1);明确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设置可开闭窗口的面积(见4.2.5);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由0.08mg/m3调整为0.15mg/m3; 删除了原标准6.2.1和6.2.2中人工清洗的内容; 调整了原标准第8章的内容,明确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和消毒的条件(见8.6和8.7); 将原标准附录B的内容整合到

4、标准正文中(见6)。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11/ 485-2007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朝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昌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娟、李亚京、马彦、张屹、高旭东、高文新、沈凡、金艳伶、刘玉敏、张桂斌、王刚、郑方荣、解洪瑞、郑阳、康杰、陈小宁、赵锐、刘颖、徐悦桐、邵开建、艾鹏、李若岚、黄露、娄立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5、生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要求、卫生质量要求、检测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

6、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3.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and sterilization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3.3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m(PM10)空气动力学直径不大于10m的颗粒物。3.4管理责任人 person in charge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4 设

7、备设施要求4.1 新风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以下要求: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低于排风口;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进排风不应短路。4.2 空调机组、风管(道)4.2.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4.2.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4.2.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4.2.4 集中空调通

8、风系统加湿过程中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4.2.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应设置不小于300mm250mm的可开闭窗口,也可用送回风管上的送回风口替代。4.3 开放式冷却塔4.3.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和自然通风口,远离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应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4.3.2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4.3.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5 卫生质量要求5.1 新风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新风量场

9、所新风量m3/h人住宿场所宾馆、饭店、公寓式酒店、住宅等30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酒吧等20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洗浴中心、足浴等20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厅、歌舞厅3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棋牌室、网吧等20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美发店、美甲店30购物交易场所商场、书店、超市、营业厅等20体育健身场所游泳馆、健身馆30体育馆20文化交流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30展览馆20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候诊室30候车、候机、地铁站台、轨道交通车厢20办公场所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30学校教室、计算机室等205.2 送风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送风质量项 目要 求PM100.15 mg/m3细菌总数50

1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b-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5.3 风管(道)内表面风管(道)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风管(道)内表面项 目要 求积尘量20 g/m2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5.4 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冷却塔、盘管、表冷器和加湿器使用或产出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6 检测要求6.1 检测时限6.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两年进行1次卫生检测。6.1.2 开放式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6.2 检测项目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项目为本标准第

11、5章卫生质量的要求项目。6.3 检测样本量6.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6.3.2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6.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6.4 检验方法卫生质量的检验应按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规定的方法执行。6.5 判定6.5.1 当单个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1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6.5.2 当送风管(道)中单个风口的细菌、真菌结果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当送风管(道)风口PM10,单个空调

12、系统各风口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6.5.3 当风管(道)内表面单件样品的细菌、真菌检测结果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6.5.4 当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单个空调系统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6.5.5 当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判定不合格。7 卫生学评价7.1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设计阶段或竣工前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7.2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运行期间做出经常性卫生学评价。8 卫生管理要求8.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13、8.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管理责任人应对冷却塔、机组、风管、盘管等部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8.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部位、内容和频次见表4。表4 开放式冷却塔、空调机组、风管、盘管等部件检查频次部 位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空调机组过滤器积尘状况1次/月底 盘积水、积尘状况1次/月风管(道)积尘状况1次/2年盘管及托盘积水、积尘状况1次/半年开放式冷却塔消毒剂使用记录1次/周8.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要求时,管理责任人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改造。8.5 新风量不符合本标准5.1时,管理责任人应

14、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试或改造。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 开放式冷却塔初次使用或停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的; 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 风管(道)内表面的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 机组、风管(道)、盘管、风口等部件目测时有明显的污染物。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空调加湿水检出嗜肺军团菌; 风管(道)内表面检出致病菌; 送风中检出b-溶血性链球菌或其他致病菌。8.8 清洗消毒应符合GB 19210的要求,清洗消毒中使用的设备、器具、药物,不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二次污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8.9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市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全新风运行; 应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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