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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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名目繁多,当局在设定迁入条件的时候也是在 根据发展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过去的北京户口迁入政策是值得我们 参考,现在还在执行的北京户口迁入政策值得我们去研究与灵活运用, 为了帮助更多的朋友办理北京户口提供方便,欢迎集思广益,分析出 更多可以执行的北京户口迁入条件,现将部分迁入政策公布如下,另 外有的迁入政策已经失效,北京户口网提醒大家以下信息仅供参阅!第 1 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 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 授权的委托证明.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

2、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 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 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 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 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 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 证;3. 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 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 续);4. 婴儿母亲系驻京部

3、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 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 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 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 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 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 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 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 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

4、同 意入户证明.(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 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 入户申请;2. 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3. 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4.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 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 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

5、学证 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 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 所办理:(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 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 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 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四)失

6、踪 6 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 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 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 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 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出生证等).(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 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 分配通知

7、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 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 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 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 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第五条办理市外迁入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 出所办理:(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 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 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档案部

8、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 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 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 身份号码证明.(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 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1. 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 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2. 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 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 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 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

9、通知单及学校证 明;3. 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 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 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 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 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 明”.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 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 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 护照.(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 通知单.(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

10、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 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 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 长审批单.(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 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 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 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 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 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

1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第六条办理时限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的时限为20 个工作日第2 章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 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 申请人年满 45 周岁,且结婚满 10 年;2. 申请人年满 4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结婚应满 5 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3. 随迁子女系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 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 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

12、育的子女);4. 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 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 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 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 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 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 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 住房);5. 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 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 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 年以

13、后协议离 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 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 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 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 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 随迁 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 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 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 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 供被投靠人10 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

14、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 人 10 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 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 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第八条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1. 干部男满60 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2. 特殊工种,男满 50周岁,女满45周岁;3. 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4. 随迁子女应系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 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 女

15、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 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 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 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2. 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 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4. 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 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 住房);6. 随迁 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 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 生育子女进京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7. 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 年以后协议离 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8. 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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