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及调整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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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及调整的法治化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析基本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及调整的法 治化,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十三五期间基本医保面临降费率和防赤字的双重压力。为了 使医保制度主动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必须健全稳定可持续的 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安定性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这恰 恰契合了基本医保在筹资和待遇给付方面对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 要求,在我国基本医保制度的雏形初具,正在朝着纵深方向发展 的大背景下,依法治理应成为健全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调整制度 的不二选择。法治的运行过程可以被划分为立法、执法、司法三 个阶段, 由于基本医保制度在我国基本上还体现为一项公共政策,

2、 通过司法实现健康权可诉化的路径尚比较遥远,因此目前以法治 手段保障制度运行的发力点应当放到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上。1 立法层面立法是实现制度法治化的基础,在医保筹资和待遇设定调整 这样一些带有国家管制性措施的领域难以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 应当以立法以明之,尤其是一些涉及基本原则的问题必须尽早确 定并规定在狭义的立法中,这些原则包括筹资原则、费率调整机 制程序的法治化原则以及付费机制的利益原则和市场原则。1.1 筹资的原则确定筹资原则的关键是处理好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的关系。社会保险法只在第 3 条中规定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相一致的原则,并未明确指出待遇水平应当决定筹资水平。按 照保险的

3、一般原理,在筹资阶段必须确定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 进而依此确定筹资水平,做到以支定收在基金支付阶段再依据所 筹集的保费规模设定医疗保险待遇,实现以收定支。两个阶段都 不可偏废方能实现收支平衡,但是实践中筹资制度运行的重点却 被放到了基金支付管理上,过分强调了以收定支。近年来随着国 家财政对医保投入加大,报销水平越来越高,福利待遇的刚性特 征凸显,这种做法难以赋予参保人稳定的保障预期。更为严重的 是,我国基本医保大部分缴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缴费份额较 小的职工参保人即患者来说,需求诱导供给的作用非常明显,不 甚合理的缴费分担份额导致了医保福利化和过度医疗的倾向,按 照近年来医药消费 14%的增

4、长率来计算, 目前的筹资水平难以维系 因此,未来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医保待遇与发展水平挂钩,进而决 定筹资水平和筹资方法的原则。1.2 待遇调整机制的原则 待遇调整机制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医保制度的认可程度。待遇 是参保人缴费的对价给付,其设定和调整机制应当是建立在民事 契约基础上的社会化治理,应当在参保人、经办机构、医疗服务 者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运行,政府扮演的角色只能是规 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因此科学原则和社会化治理原则应当体现 在待遇设定和调整的机制设计之中。我国目前尚未形成这样一套 运作规范的调整机制,各类待遇调整措施基本上成为政府的一言 堂,地方政府在消耗基金结余手段时往往采用比较简

5、单的提高报 销比例或者最高限额比例的方法,鉴于社会保险具有福利刚性的 特征,这种待遇调整方法将构成影响医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不稳 定因素, 在医疗服务需求不断释放导致医疗费用猛增的大趋势下, 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将会在更多的统筹地区蔓延。未来应当在立 法中明确政府承担调整和规范医保目录的责任,加快完善医保目 录遴选的科学评价机制,以强制的行政管制实现待遇调整机制的 科学性原则 ; 积极发挥经办机构在待遇确定事项中的主体功能, 由 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者通过社会化谈判的方式确定药品以及 医疗服务的价格,在满足患者需求的同时实现合理控费的目的, 将社会化治理机制作为待遇调整的基本原则。1.3 医保付

6、费机制的法律规制 严格来说,医保付费机制并非待遇调整机制的组成部分,但 是前者是后者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 因为一旦付费机制存在瑕疵, 待遇调整机制设计得再好,也仿佛是向无底洞里撒钱,难以实现 效率,从而严重影响医保制度实施的效果,因此,经办机构的控 费功能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补偿机制也应当是医保付费法律制度设 计中予以重点关注的对象。一方面,医疗机构作为天生的私法主 体,具有强烈的逐利倾向,鉴于高昂医疗费用治疗项目在必要和 非必要支出方面的界限并不明晰,单方面赋予经办机构执法权和 监督权的做法并不能够完全发挥其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作用,未来 的立法应当更加强调前者对后者的私法契约式管理,建立医保服 务

7、的询价机制 ;另一方面, 我国目前的服务补偿机制在人员费用方 面仍然沿用政府管制的方式,但是在药品和诊断服务方面却引入 以利益调节为特征的市场规制手段,在医患关系不对称的前提下 造成了诊断费用和药品费用虚高,未来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利益补 偿机制确立在立法中, 同时辅之以政府信息规制手段 ( 如建立治疗 价格参考数据库 ) ,实现参保人作为医疗消费者的权利。2 执法层面 执法是实施基本医保法治化管理的机构要素。徒法不足以自 行,在我国医保领域实现社会化治理尚需时日,司法机关又不便 于介入医保政策的现状下,政府执法的作用怎样高估可能都不为 过。2.1 公法程序的强化 强制性是社会保险法的本质属性。与

8、基本养老保险等带有积 累性和储蓄性的险种相比,基本医保给付事由的发生具有难以预 料的盖然性,为了增强社保基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医保的筹 资应当具有更强的公法强制性的色彩,私法意义上的补缴程序不 适合成为医保的筹资法则。有学者建言,社会保险中的五个险种不应当执行一并打包补 缴的制度,可以对某些险种做出松绑的制度安排,但是基本医保 应当加强公法性的征缴强度,笔者亦以为然。未来一方面应当在 立法设计中突出基本医保法定之债的属性,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 医保费,参保人作为债权人应当向社保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单位 是否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医药费用的报销,补缴之前产生的费用也 应当由社保基金承担,社保机构责令单位

9、限期改正以及加收滞纳 金的行为对参保人不产生任何效力 ; 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医保缴费 支付令制度,允许参保人在企业拖欠缴费的初期通过公法程序主 张权利,同时也可以为社保机构掌握企业的缴费情况提供线索和帮助。2.2 横向的职能划分体现分权执法层面的法治保障还应当体现在医保费征缴机构和待遇发 放机构之间的横向分权方面。管理整合一直是基本医保制度设计 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牵扯到的部门利益很复杂,也一直被各类改 革措施所回避。本文主张,在社会管理领域,防止权力滥用的关 键是形成分权制衡,以横向的监督和制约保障权力在运行中的正 常、有序、高效。基本医保费的征缴、管理、支付以及医疗机构 的管理应当归属于不同的

10、部门,收、支、管三条线彼此配合、相 互制衡,可以考虑将社保行政机关作为征缴部门,经办机构作为 基金管理和支付部门,卫计机关负责医疗机构的管理,突出基本 医保第三方购买医疗服务的特征,防止供给诱导需求和监守自盗 的行为倾向。2.3 纵向的职能划分明确行政责任如果把强化公法程序和横向权力制衡作为筹资的法治保障的 话,在待遇设定和调整方面应当重点关注行政立法权 ( 或称决策权 ) 与行政执法权在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分配问题。城乡医保二元化管 理体制和区域统筹层次低是造成我国医保待遇支付决策任性和乱 开口子的罪魁祸首,前者的负面作用随着制度的整合将会逐渐减 弱,而后者则越来越成为制度碎片和接续不畅的症结所

11、在。从法治实现的方式来看,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各类医疗保障 措施的途径在于一方面集中行政立法权,依法将医保的决策权限 集中上收,借助公权力的公信力尽可能地消除医保待遇的制度冲 突和政策分散 ; 另一方面防止决策权上收带来的责任上收, 各级政 府要分级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机制和行政纠察机制,确保统一 的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另外,还可以考虑建立跨制度、跨区域 的医保基金集中和财务平衡机制,在不同区域制度整合和转移接 续问题上可以由若干职能机关和区域机关协同立法,统一决策, 通过提高基金集中度和建立基金区域平衡调剂机制等方式扩大基 本医保的共济范围。3 结语 社会医疗保险法系带有较强的国家规制色彩的法律,但这并 不意味着公权力的管制可以贯穿此法律领域的各个环节。笔者主 张,社会化治理应当作为医保法治的基本原则, 在医药服务定价、 费用控制和支付方面广泛应用,而公权力的用武之地应当是市场 或社会无力应对的领域,如确定筹资原则、缴费率、基本待遇目 录等问题以及建立征缴制度等等。唯有坚持国家与社会二元划分 的基本理念, 方能在医保领域实现上帝的归上帝, 凯撒的归凯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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