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东股份怎样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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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东股份怎样维护权益 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如果目标公司有着不同类别的股份,则对不同类别的股份应作出条件类似的要约。在要约条件改变时,收购者还必须向所有要约人通知要约条件改变的情况。 一、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东股份怎样维护权益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基本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全体持有人规则。在公开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者必须向所有持有其要约所欲购买股份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守则第14条还规定,如果目标公司有着不同类别的股份,则对不同类别的股份应作出条件类似的要约。在要约条件改变时,收

2、购者还必须向所有要约人通知要约条件改变的情况。2、按比例接纳规则。进行部分收购时,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者计划购买的数量时,收购者必须按比例从所有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而不论股东作出同意出卖其股份的意思表示的先后,这与一般证券交易中遵循的“时间优先原则”明显不同。3、价格平等和最高价规则。目标公司股东在收购中平等地享有收购者向任何股东提出的最高价要约,这是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间内提高收购价格,那么该价格也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受要约人,不论受要约人在此之前是否已经作出了承诺,也不论承诺额是否已经达到了收购要约人所支付的价格。4、股东平等原则

3、中外立法体现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在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收购法中不仅在具体的规定中得以贯彻,而且被明确规定为一项一般原则。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在收购法中则是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来体现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精神,我国的证券法律法规采的是与美加等国相同的作法,因此,我们只能从具体的规定中去把握该立法原则的精神。就全体持有人规则而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的第48条和证券法第 85条之中。股票条例第48条规定:“发起人以上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

4、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另外,根据证券法第85条的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因此,应该说我国收购立法中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全体持有人规则。就按比例接纳规则而言,我国股票条例第51条第3款规定: “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额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比例从所有预要约人中购买股票。”但遗憾的是,新出台的证券法没有明确区分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因此没有按比例接纳的规定。本文认为这是我国收购立法的倒退,应该在修订时予以补充。至于价格平等和最高价规则,我国证券法第85条中已经有了充分的体现。另外,证券法第88条还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

5、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因此,所有目标公司的股东均平等地享有相同的收购价格。由于我国股票条例第48条中规定的强制收购价格必须是法定两种价格之最高者,收购无权另行决定,因此不存在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提高收购价格的问题,我国证券法中也没有此种规定。二、权利失衡权利失衡主要体现在收购方、目标公司和小股东获取信息的失衡。信息不完全与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具体到收购活动中,收购人、目标公司管理层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在市场上就居于主动的强者地位,极易形成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垄断;而一般投资者则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其理性投资所需的充分信息。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往往

6、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这一过程,包括策划收购、选择目标公司、制订收购报告书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在要约发出前是不可能知悉的。小股东信息掌握与分析能力的先天不足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小股东在信息的拥有以及投资的判断能力上与收购人及目标公司的大股东都存在很大差异:第一,在信息的掌握上,目标公司的股东没有收购者掌握的充足。公司的收购人在决定收购目标公司以前,总是要对目标公司进行细致的调查,这就使收购人掌握了大量的目标公司的信息;第二,在对信息的分析上,收购人明显拥有优势,在收购过程中,要想对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价值作出一个较为准确的估价,必须对各方面的有关信息作精心的分析,这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收购者在收购之前往往聘请金融、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做顾问,对目标公司的各方面信息作详细分析,其对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往往就有了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而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作为一个普通投资者,其本身的专业知识有限,而其财力及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数量都使其不可能聘请专家做顾问。上市公司在收购少数股东股份的时候,对于少数股东来说,除了内部消息的可能性外,对于该少数股东自身的权益也有着损害。那么在上市公司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的时候,少数股东应该按照股权法的有关原则规定,要求收购方按照原则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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