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刑事上诉状优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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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无罪刑事上诉状优选范文引导语: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 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无罪 刑事上诉状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上诉人:XXX诉人:潘XX.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上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X)皇刑初字第1122 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X

2、)皇刑初字第112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法院严重妨害甚至剥夺被告人质证权。上诉人在案件审查起诉、审 判阶段均委托有律师辩护,但无论是皇姑区检察院还是一审法院,均拒绝让辩 护人复制能证明 上诉人无罪的关键证据:案发现场录像资料;拒绝给上诉人及 其辩护人充分、合理的录像证据识别及论证异议时间,仅在开庭前向辩护人播 放并在庭审中出示录像证据;而且,庭审中公诉人出示录像证据时,偌大的法庭 仅用一台显示器为十几吋的电脑播放,在上诉人、一审其他被告人、辩护人及 旁听人员都无法看清录像内容的情况下,公诉人拒不说明录像内容证明的案件 事实,企图以“一群人在

3、殴打被害人”蒙混过关,虽辩护人强烈抗议,但法庭 拒不让公诉人释明录像证明的事实,在辩护人一再坚持下,法庭才允许辩护人 就录像证据的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辩护人认为:此录像内容包括全部打架现 场,而打架现场并没有上诉人,录像内容恰恰证明上诉人无罪。2、上诉人在侦查期间受到诱供和刑讯逼供。(1)诱供:侦查卷第 5卷:侦查人员8月30日对上诉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 里,侦查员“问:现有证据摄像中所摄情况证实你当时过去后用拳头打被害人 头,对胸部进行殴打,你怎么解释?答:我当时喝多了记不清了,录像里摄到我 打对方了,那就打了呗。问:在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上后,你又对被害人怎么殴 打的?答:记不清了。问:现有你同

4、案证言证实在对方被害人倒地后你与其他人 对被害人头部、胸部用脚踢打,你怎么解释?答:记不清了。”在录像证据里根 本不存在上诉人打人、无任何其他被告人如此指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此种讯 问方式属典型诱供。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此装聋作哑。(2)刑讯逼供:201X年8月28日晚案发时,上诉人因为醉酒,对于现场 细节大多忘记,但上诉人隐约记得以下情节:在孟XX(现役军人,另案处理)与 一审其他 4 名被告人(下称其他 4 名被告人)从菊餐厅门厅冲出去殴打被害人时, 自己在后边曾试图阻止,失败了;他们5 人冲出去后,上诉人想出去拉架,但走 出门厅后看见他们已经打得很厉害了,雨大地湿,而且上诉人也不想掺和此

5、事, 但如果退回餐厅的话又觉得对不起朋友,便站在门厅东门外挨着菊餐厅北墙根 站定,其他5人(包括孟XX)殴打被害人期间上诉人始终没有参与。案发次日凌 晨,上诉人接到被告人李XX电话,李XX在电话里说,被害人周XX已经死亡, 要上诉人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虽然上诉人知道自己没有打架,但考虑到 案发当时自己毕竟在现场,便和李XX 起在201X年8月29日上午8时去沈 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说明情况,上诉人告诉侦查人员自己不知道事发起因,也 没有参与打架。但侦查人员对上诉人拳打脚踢,并威胁上诉人:如果不承认殴 打被害人周XX,就要抓上诉人妻子门XX和侄子潘磊。上诉人在案发当晚醉酒, 对大多细节本就记忆

6、模糊,此种情况下,只好承认自己“冲出去划拉了几下。” 但在羁押期间,上诉人逐渐回忆起些细节,比如:自己出餐厅东门后,距离 打架现场7、8米,比如自己挨着餐厅北墙,脚下有跟铁管(停车位挡车轮的, 临地呈东西方向铺设)因此,上诉人第四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自己 到门厅看见孟XX、相XX、裴XX、赵X航、李XX五个人和对方的人在厮打,自己想过去拉架,就站在马路栏杆旁边站着,站在那里没有动。直至他们打完 了,就过去拉着赵 X 航上车走了。因为醉酒,上诉人将上述车位阻挡车轮的铁 管错记成马路栏杆。录像证据显示:在孟 XX 和其他 4 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周 XX 始终,所有录像资料里都找不到上诉人,经

7、辩护人现场勘查,只有站在上述 车位阻挡车轮的铁管与餐厅北墙之间,才会在录像中消失 (消失原因下文阐述 ), 除此之外,无论潘 XX 去哪里,都会在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内出现,而这个监控 录像拍摄的死角距离打架现场最近距离为 3-4 米。所以,被刑事拘留后,侦查 人员又数次讯问上诉人,上诉人均供述:自己没有打人,出去目的是为了拉架。 直到一审开庭前,辩护人看过录像后会见上诉人并告知录像内容,上诉人才知 道:录像里有全部打架现场,打架现场没有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调查期间,上 诉人详细陈述了侦查机关的刑讯细节,但一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第二、一审判决无视客观录像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事实,专门选择对上 诉人不

8、利、矛盾百出的口供给上诉人定罪。1、本案录像证据证明:在孟XX与一审其他被告人在菊餐厅门厅外东北 方向殴打被害人周XX时,上诉人不在案发现场。本案有两份关键录像证据: 菊餐厅大厅内正对门厅的录像(A录像)证明,201X年8月28日22时15分, 孟XX及其他4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周XX的纠纷已经开始,22时16分潘XX上 完洗手间与赵XX下楼,到大厅后潘XX和妻子说话,22时17分过后,潘XX 和赵XX走向门厅,赵XX到门厅后返回大厅,潘XX站在门厅里最靠里(西)的 位置,挨着大厅门框缓慢(一审判决却认定上诉人是冲出去的)往外(东)移动,直 至17分08秒从A录像消失(自此,打架事件结束前,潘XX

9、未在任何录像中 出现);菊餐厅北墙东端顶部录像(B录像)证明:201X年8月28日22时17分 10秒(比潘XX在A录像消失时间晚2秒,以下时间点用分、秒计,代表201X 年8月28日22时X分X秒),孟XX与其他4名被告人冲开崔XX的阻拦, 开始殴打东门外的被害人周XX。殴打被害人周XX的有5个人,即孟XX与本 案其他4名被告人,录像中,最先在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 3、 4米开外,除被 害人外有6个人,即孟XX、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及证人王利佳(阻止打架);之 后,在餐厅东门东北方向 7、 8米开外,被害人倒地,录像显示有5 个人,即 孟 XX 与本案一审另 4 名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直到结束。也

10、就是说,录像显示, 案发现场殴打被害人的始终只有5个人,即孟XX和另外4名被告人,案发现 场录像里打架始终没有上诉人的影子。辩护人在一审中当庭提出:本案是一个 因口角瞬间引起的偶发的故意伤害案,录像证据显示有5 个人(包括现役军人孟XX)殴打被害人周XX ,孟XX移交军方处理后,只留下4个人,现在又指控5 个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请公诉人明示,到底把哪个人指控错了?但公诉人始终不 予回应。2、一审判决给上诉人据以定罪的证据不仅与录像内容相反,而且互相矛盾,选择侦查笔录内容时断章取义,甚至颠倒黑白,将上述能够证明上诉人无 罪的录像作为证明上诉人参与殴打被害人周XX的证据。(1)审判决书第3页第1行“

11、.潘XX相继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实际 情况是,上诉人作为案发当晚的见证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只是在刑 讯逼供之下,才承认自己“划拉了几下。”(2)一审判决书采信的第6项证据(第7页)上诉人妻子门XX的证言“我就 在门斗内(门厅)停顿了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后我就出去了,走到潘XX跟前(离倒 地的那人有1米的距离),用手抓着潘XX的手臂把他拉走了,然后我就和潘 XX就上车了,赵XX也跟着过来上了车,后赵X航也上车了。”而门XX的完 整证言除了上边这段话还包括“我丈夫潘XX在挤出门斗前,就对一个上穿白 色上衣的男的(崔XX)说:打仗的是你一伙儿的吗?你去劝一下吧。那个穿白色 上衣的男的到最后我走时也

12、没过去劝架”。如上所述,A录像显示17分08秒时上诉人潘XX挨着餐厅北墙,在宽 1.2米的门厅(辩护人现场测量)、与被害人之间隔着8个人、距离超过1.5米 (菊餐厅大厅东门门框距离门厅东门之间的混凝土墙长度经辩护人现场测量为 1.5米,被害人周XX在东门外)的情况下缓慢向外(东)移动并从A录像里消失;B 录像显示,孟XX与其他被告人在17分10秒(比潘XX从A录像里消失时间晚2 秒)冲开了崔XX的阻拦开始殴打被害人。17分08 秒前A录像内容显示,上诉 人未参与其他被告人与被害人周XX的纠纷;17分10秒之后B录像内容显示, 打架过程始终现场都没有上诉人。那么, 17分08秒至17分10秒之间

13、的2秒 时间里,上诉人是否有可能打被害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17分08秒上诉 人从A录像消失时,上诉人往外(东)移动非常缓慢,当时上诉人距离被害人超 过1.5米,门厅宽度1.2米,在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有8个人:孟XX、其他4 名被告人、公安厅高婷婷、公安厅处长崔XX(当时站在东门口展开双臂隔开被 害人周 XX 与其他人)及其司机王利佳。这种情况下,上诉人不仅挨不到周 XX, 甚至,因为上诉与被害人周XX之间中间隔着的8个人中有4个人身高超过 1.8米,身高1.7米的上诉人在最里边甚至都看不见门外的被害人周XX。17分 08秒时,被害人周XX在门厅外抡着拳头往门厅里冲,试图打孟XX和其他被 告

14、人,但因为崔XX的阻拦周XX始终在东门外未能冲进去。在17分10秒孟 XX与其他被告人冲开东门处崔XX阻拦出去殴打被害人周XX后,上诉人才有 可能移动到东门口,因此,上诉人移动到东门口的时间不会早于17分10秒, 假定上诉人在其他人冲出去后,走到东门口用时1-2秒,崔XX被孟XX和一 审被告人冲到门外后返回(需要2-3秒),上诉人对崔XX说:“对方是你一起的 不?是你一起的你去劝劝。”(说这句话需要3-4秒),在崔XX没有理睬上诉人 的情况下,上诉人潘XX走出门厅东门,站在菊餐厅北墙与铁管(用于停车场拦 车轮)之间(需要2-3秒),这整个过程按8秒计,上诉人潘XX站定的时间点应 该是17分18

15、秒,而录像显示,在17分18秒的时间点,被害人周XX已经被 孟XX和一审其他4名被告人打到了距离菊餐厅东门东北方向7、8米开外。被 害人周XX分别于两个地点倒地,并被殴打(先距离餐厅北墙垂直距离最远时5- 6米,后距离菊餐厅北墙垂直距离3-4米)。而潘XX移动的路径,始终在餐厅 北墙下 1 米之内。辩护人两次到现场勘查,并比对侦查卷第二卷之现场卷照片, 证明了以下事实:菊餐厅背墙东端顶部的摄像头(拍摄出打架现场的B录像), 由于菊餐厅北外墙上部有灯箱及灯箱外凸起的“菊”字标识遮挡,加上深夜灯 箱亮起后灯光的影响,致使距离菊餐厅北墙外1米之内的范围从餐厅大厅东门 框起往东方向均是摄像盲区,摄像头

16、根本拍摄不到该区域,而上诉人从门厅里 A录像里消失后移动的路线始终在北墙外1米之内的摄像盲区,距离打架现场 最远时 7、 8 米,最近时 3、 4 米,直至其他人打完架后,上诉人才上前拉被告 人赵X航离开,这时候妻子门XX出来,恰好看见潘XX距离被害人有1米左 右(其实门XX的说法并不准确,录像显示,潘XX拉被告人赵X航离开时,距 离以坐姿倒地、背靠面包车的被害人周XX应当是2米左右,因为当时赵X航 在距离被害人周XX1米左右面朝被害人,而上诉人是从被告人赵X航身后拉赵 X 航走的),也就是在这个时间点,打架过程中始终没有在录像中出现的上诉人 潘XX才和妻子门XX、证人赵XX在B录像里晃动了一下人头(此次出现是上诉 人从A录像消失后唯一在B录像里出现的一瞬),和被告人赵X航4人一起离 开现场。而且,打架结束后,上诉人妻子门XX与证人赵XX从门厅里出来的路 径与上诉人一致,因此,赵XX、门XX也是从先A录像消失后,直至走到门厅 东门往东7、8米时因为和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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