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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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复议申请书执行复议申请书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与我们不再生疏,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留意语言简洁、精确。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复议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执行复议申请书1申请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职务:总经理居处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托付代理人:高岳松 本公司项目经理托付代理人:邹铸仁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

2、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确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实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一、 驳回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年8月31号支付最终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终一笔40万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复原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

3、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其二、驳回裁定书认定,“易思杰公司支付最终一笔款项的义务和申请人出具工程款不足部分国家正式发票的义务,应为同时履行的对等义务”与事实不符,是在回避易思杰公司逾期支付的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的曲解,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其三、依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其次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复原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复原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

4、,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二、 驳回裁定驳回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应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终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状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

5、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申请人:xx20xx年x月xx日执行复议申请书2复议申请人: ,女, 日诞生,汉族,联系地址: 。复议被申请人: ,居处地为 。复议恳求:依法撤销 市 区 第 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6、,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7、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状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供应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给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次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担当相应责任;公司、其

8、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恳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担当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解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市 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年 月 日执行复议申请书3复议人(被执行人)

9、:彭汉铭,男,1959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栋1-4-1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54年12月7日诞生,汉族,物业,住柳州市柳江路北一巷18号。被执行人(复议人之妻):林菁,女,1974年4月6日诞生,汉族,住柳州市红阳路云岭区111号。被执行人:覃少华,女,1951年2月20日诞生,汉族,柳州市人,住柳州市灯台区水南路84号金桃园1栋1单元201室。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xx)南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特申请异议,恳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 异议成立,其详细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位于柳州市柳邕路二区1号4

10、栋1-4-1号的房产是复议人生活所必需最终一套亦是唯一一套居住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其合法居住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订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此致敬礼!申请人:xx20xx年x月xx日执行复议申请书4复议人(申请人)xxx,女,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省_县_镇_村_组。申请执行人xxx,男,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省_县_镇_村_组。被执行人xxx,男,

11、_年_月_日生,汉族,住_省_县_镇_村_组。(异议人之夫)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_人民法院()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恳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详细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xxx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xxx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

12、人共有的房屋份额。二、裁定中所谓的公告形式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裁定书,异议人至今未见该案执行的任何法律文书,在_月_日的审理异议听审会中也未见审判员出示有关文书或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xxx认可了未写书面的评估拍卖申请书,未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和评估费用,未选择正旺拍卖公司,也未收到法院的拍卖通知书,只是第一次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其次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明。三、_月_日、_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托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需由托付人与受托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

13、对于应当短暂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事实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_年_月_日至_月_日,而法院的评估托付书是_月_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托付书在后,法院的托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纳。终归评估公司接受托付的是执行法院_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xxx市中院司法技术处。五、拍卖机构

14、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议一样,协议不成的从拍卖机构名册中实行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而不是唯一确定正旺拍卖公司。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才由执行法院确定。裁定中只是表述对外发布公告,至于范围及媒体方式不清晰;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_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依据上不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定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

15、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说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订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此致!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_年_月_日执行复议申请书5申 请 人 西安xx有限公司,经营地址 西安市友情东路x号,企业性质 新加坡独资,电话xx;法定代表人 林xx,职务 董事长。被申请人 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xx工程xx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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