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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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人员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第三条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以防控为主,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第四条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国家规定,适用本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一)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I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

4、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第二章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大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相结合的原则。、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5、”),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市卫生局)。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向省应急指挥部以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4)处理临时出现的各种重大情况;第六条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

6、法制办、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经委、市住建委、大同海关、市粮食局、市盐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环保局、市商检局、市监察局、市广播电视台等24个部门组成。其工作职责是:市卫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并修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较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食源性疾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市质监局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

7、流通环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及酒类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事故现场的保护及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鉴定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

8、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市商检局会同大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第七条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卫生局

9、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办公室职责:(1)根据事故发生状态,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2)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协调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检查督促各县(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汇总、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市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善后处理组、综合组等6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根据预案规定,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

10、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事故调查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首要原因和环节,责成环节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2)事故处理组:根据调查结论,以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根溯源,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迅速组织抢救队伍,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

11、疗设备、医务人员,设置急救场所,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控制在最低程度;准确统计病亡人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治情况;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防范和救治措施,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4)专家咨询组:由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和食品安全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5)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事故中病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保证食品安全较大事故应急资金、生活物资及时到位。协调地方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及其它相关部门,依

12、法对病亡人员做善后处理。(6)综合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及对外宣传。 第九条 县(区)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门。第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工作;提出大

13、同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建立和管理大同市食品安全专家库;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县(区)卫生局参照市卫生局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市卫生局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3、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日常宣传和培训。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

14、统一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监测信息。第十三条 预警系统1、加强日常监管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相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

15、四条 报告制度1、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2、报告范围(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3、下级向上级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部门接到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4、责任报告人或单位(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和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5、初次报告 要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6、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7、总结报告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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