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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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质量,规避投资风险,根据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 ,结合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审计台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建设项目审计应遵守国家、 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审计、财务、建筑、合同、招投标、价格、税务、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下发的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度。从项目审批、概(预)算编制、建设程序、建设单位遵循的内控制度、工程建设管理、招投标、合同、采购、施工、结算付款、竣工验收、经济效益分析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第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根据建设程序划分为开工前审计、在建期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涵盖建设项目的全

2、过程。并相应反映在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方案编制、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下达及跟踪审计方面。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审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管理审计台账和相关资料, 包括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的说明,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的工程建设报批、备案等相关手续、取得的批复、文件,工程管理档案、建设过程中遵循的内控制度、工程造价、财务核算、竣工决算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手续等资料。 内审机构结合项目实 际建设情况,采用审阅、复核、文字描述、图纸和实际工程 形象对照、现场勘察鉴定、抽样检测以及分析比较等方法进行审计。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第四条 按照对建设项目分级审计的规定, 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运作管理方式,由各级内审

3、机构组织审计、财务会计、工程技术、计划经济、施工管理等专业人员成立审计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征得投资主管及其他业务部门的配合。第五条 对于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 由内审机构负责甄别中介机构,协调现场审计工作,复核审计报告,保证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客观真实。第六条 对于按国家规定由政府部门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内审机构应配合工作,并专案说明。第三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即建设项目从酝酿提出、进行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各项工作遵循的先后顺序。建设项目审计应按照项目进展情况、结合审计风险评估、投资额度、审计资源,适当安排审计计划,合理安排审计时间,根据

4、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同要求,对工程分阶段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审计人员之间的配合,避免不同阶段重复工作。对于未审计即开工以及未审计即竣工验收的项目应要求建设单位专案说明。第八条 具体审计过程中,内审机构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调研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拟定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公告后开展审计。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并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进行审计结果公布。第四章 开工前审计开工前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筹备建设到正式开工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内容所进行的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前期建设程序、设计(勘察) 、招投标、合同、建设资金审计等

5、内容。第九条 审查前期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前期建设程序审查是指对建设项目从立项、论证、批准建设到准备开工过程中决策程序的真实性、 完整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审查时 应取得如下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批复) 、形成决策的内控制度、与决策依据及程序有关的资料以及土地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审计的内容包括:一、根据项目建设特点、规模、相关机构审批权限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按顺序进行。项目决策是否经过比选、分析、控制等过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发展战略。决策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经专家进

6、行全面论证。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项目规模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实际情况与批复内容是否存在差异,未取得批复即开工的项目应查明原因。明确该项目应取得的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已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审查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式,是否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三、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方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建设用地是否经政府部门批准;各种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项目用地是否拆迁完毕,施工场地是否平整;施工用水、供电、道路、通讯是否通畅,施工单位的资格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并已完成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已向施工单位交付满足进度所需的施工图纸,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订货是否开始。第十条

7、 设计(勘察)管理审计: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设计(勘察)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勘察、 设计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委托设计 (勘察)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委托设计(勘察)管理制度;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设计所需的气象资料、水文资料、地质资料、技术方案、建设条件批准文件、设计界面划分文件、能源介质管网资料、 环保资料、 概预算编制原则、 计价依据等基础资料;勘察和设计招标资料;勘察和设计合同;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组织管理部门与勘察、设计单位往来函件;经

8、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施工图交底和会审会议纪要;经会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及变更文件;设计资料管理制度等。设计(勘察)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审查设计 (勘察) 单位确定方式是否合法, 设计 (勘察)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其签订正式的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及其提供期限;是否明确规定勘察设计的工作范围、进度、质量和勘察设计文件份数;勘察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勘察)的范围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二、审查初步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报经批准

9、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要求,可研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三、审查编制设计概算所依据的指标、定额、费率、材料(设备)的预算价格等是否现行适用,定额与取费标准的采用是否配套, 定额和标准的选用是否合规, 有无违反规定、高估冒算的问题。并结合项目建设地的概预算编制要求、工程造价资料、相关市场价格和造价信息、施工现场需要进行审查。总概算文件及所附整套资料是否齐全,文件中列支的各部分投资及费用是否与各单项工程数额相一致。编制说明是否将需要说明的问题均已阐述清楚,概算总表的各个部分是否完整 ,有无错漏。四、审查施工图设计完成的时间及其对建设进度的影响;施工图交底

10、、施工图会审的情况以及施工图会审后的修改情况;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的范围要求;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规范、完整。五、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内部控制,有无针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审查是否及时签发与审批设计变更通知单,是否存在影响建设进度的风险;设计变更的文件是否规范、完整;第十一条 招投标审计:招投标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 、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各方面的招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招投标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

11、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工程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招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标底文件;投标保函; 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澄清文件;开标记录;开标鉴证文件;评标记录;定标记录;中标通知书;专项合同等。招投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执行国家和招投标管理制度,招标范围、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准确。二、招标是否符合平等竞争的原则;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招投标代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是否正确完整;招标文件中所列规模是否

12、控制在批准规模之内,招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三、投标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要求,有无越级投标的情况,投标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投标。投标单位标书内容是否完整,报价是否合理,选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科学、先进、有无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四、审查开标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存在对某一投标人有利而对其他投标人不利的条款;是否对投标策略进行评估,是否考虑投标人在类似项目及其他项目上的投标报价水平;中标人承诺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先进,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速度和降低投资水平;定标的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能

13、发生泄漏标底的情况;是否按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有无夹带计划外项目的问题;是否存在人为控制中标单位的问题。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审计:合同管理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专项合同内容及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及绩效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依据以下主要资料: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质资料;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类专项合同书;合同管理台帐;专项合同的各项辅助材料等。合同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由专人负

14、责合同的归档和保管,是否制定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是否适当、有效;合同管理资料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程序是否真实、合法。二、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 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合法、 清晰,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审查是否存在合同变更的相关控制制度,变更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及索赔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变更的原因以及变更对成本、工期及其他合同条款的影响的处理是否合理;有无影响合同继续生效的漏洞。三、审查是否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有无违约行为及其处理结果是否符合

15、有关规定;合同最终的履行情况、费用及其支付情况;合同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跟踪监督以及合同变更、索赔等一系列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是否完整。第十三条 审计建设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情况: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资本金制,检查筹资备选方案论证的充分性,决策方案选择的可靠性、合理性及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有无明确的资金来源,有无筹措资金的合同或意向性承诺文件,实际资金来源与批准的筹资方案相比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按工程进度要求所需的建设资金是否已按概算批准的筹资方案落实到位。财务部门是否制定并遵循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度计划以及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资金未落实且无法提供明确的资金保证的情况下同意开工的情况。第十四条 开工前审计完成后,对于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根据风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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