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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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 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公历年度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 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 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 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 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

2、种及税目另行公布。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 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 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第六条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 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 一管理。第八条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一

3、)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 的机会;(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 和再分配的信息;(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 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 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二章申请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 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 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 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 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

5、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 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 请。第三章分配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 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 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第十五条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 取。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

6、注明。第十七条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 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 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 10个工作日, 为最终用户办理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B类) 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外经贸 部门。第四章期限第十八条 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 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

7、至当年12月31 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 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因故需延期的,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的时限,办理一次B类配额证延期手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跨年度的,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 日前到原发证授权机构换领下年度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十九条 当年12月31 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 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 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 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

8、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第五章执行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 同。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不准转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B类)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 户一次签订合同需分多批进口的,企业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批次在本年度内超过12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第二十三条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

9、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 验放并实施监管。第二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 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 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 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第六章调整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经国家计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第二十六条 持有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A类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 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

10、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 部进口的,须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第二十七条 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转报国家计委,申请 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 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

11、体条件。第二十八条 无法将已申领到的一般贸易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不实行通知书的除外)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第二十九条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 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第三十条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由国家 计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 十、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

12、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 的,海关按走私处理。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持有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 的申请。第三十三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法 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第三十四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当年未 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

13、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持有B类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B类配额证有效期截止时 间前未将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再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时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第三十五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 量进口,并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 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第三十六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

14、货人办 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 减其下年度关税配额量。第三十七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商品,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有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计委或授权机 构提出,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将在 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第四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文字用计算机打印,证面内容不得涂改。最终用户如需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A类)中商品编码、单价

15、、原产地国(地 区)、报关口岸等项进行修改,应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修改。授权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同时收回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A 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 商品名称、数量等项不得修改。第四十一条 关税配额商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 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 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附件: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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