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56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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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出台 56 条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企 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 加大对中 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促 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昨日广东省政府在其官方网站上转发了 2012 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下称通知),公布了减税等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56 条具体政策措施。以下是通知的全部内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5 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 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财政厅

2、负责)2省财政安排 5000 万元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 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 (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 5000 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对小额贷款 公司发放给小企业、 微型企业、 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 补偿。 (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00 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

3、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 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 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重大科技专项、 结构调整、 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 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 支持。 (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8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 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

4、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省 国税局、地税局负责)9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1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 按税收政策 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 除。 (省国税局、地税局、广东银监局负责)12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 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

5、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国税 局、地税局负责)13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 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 责)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省国税局、 地税局负责)15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 得税。 (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6

6、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 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 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500 元。(省国税局负责)17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500 元。(省地税局负责)18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 按照其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 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 (省地 税局、金融办负责)19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7、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省地税局负责)20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省地税局负责)2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省 地税局负责)2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 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负责)23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 可延期缴纳税款, 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省地税局负责)三、依法给予中小微企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24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

8、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号)要求,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 业负担。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质监局、口岸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 责)25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省质监局负责)26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 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 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 1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7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 付 9 个月以上待遇的前提下, 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单位

9、缴费费率 (最长不超过 6个月) ,如发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 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82011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 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 过 36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具体下调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各类用人单位的行 业内费率档次确定, 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29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 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个月。 (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负责)3

10、0对经认定的困难中小微企业, 减半征收 6个月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 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31统一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的检验标准和结果。 (省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32对列入 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全国工业用地 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33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 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支持银行机构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 管理和贷款评审

11、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34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广东 银监局负责)35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相关信用保险, 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保险的覆盖 率。 (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负责)36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推动中小 企业加入征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37培育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省金融办、 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证监局负责)38鼓励各地政府与金融机构通过“区域集优”等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 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 行负责)39

12、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 (省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40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以下的 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 定期限内缴足; 对守法经营, 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 允许 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 须经外资 审批机关批准。 (省工商局、外经贸厅负责) 五、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41省财政安排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专项资金 3000 万元以上,并 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展位费补助, 统筹使用企业缴纳的展位费、 广告费

13、等, 切实办 好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42实施 190 项广货市场开拓活动,积极拓展国内二线城市市场。 (省 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43依托省财政安排的“走出去”专项资金, 对中小微企业在境外投资 设厂、建立营销渠道产生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省外 经贸厅、财政厅负责)44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在东盟、 南美、 南非等新兴市场国家举办的 国际性展览会,帮助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步伐。 (省外经贸厅负责)45大力办好广东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不断拓宽外商投 资企业产品内销渠道。 (省外经贸厅负责)46加强国际标准和国外技

14、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 为中小微企业参与 国际竞争提供保障。 (省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六、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47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开展“中 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认真办好中小企业服务日活动,加强日常咨询服务。 (省 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48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下岗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城镇退役士兵、 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 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省工商局负责)49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

15、证的情况下,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核手续。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50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 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 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 (省工商局、 国税局、 地税局、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负责)51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合同电子化监管, 启动以合同为单元的关、 贸、企“三方联网管理”,简化中小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海 关总署广东分署、省外经贸厅负责)52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建设工程,按期建设“ 1+22”( 1 个省级平台和 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窗口 服务平台) 的国家中小企业窗口服务平台项目, 建设一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合作 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检验检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法律服 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司法厅、广东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负责)53对 10000 家左右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开展质量培训。 (省质监局负责)七、加强组织领导54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确保国家 和省的各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 察,对执行政策不力、 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追 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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