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精神赔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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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补偿问题初探法学专业学生 陈兰花指引教师 付坚强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不仅要提高公民的物质需求,并且还要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有关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在民事法律方面得到了充足的体现。但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与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补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如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排除被害人祈求精神损害补偿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不仅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冲突,也缺少理论根据,并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精神

2、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补偿范畴,是法律公正精神与效率原则的规定和体现,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核心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补偿Menl comensaion hold be etablshed iiidena civlactioStuden mringin law CHEN LnhuaTtor FU Jaqngbtract: Wi he development of h society ndthe avancfthehumn civiization,we shold only meethe citizen higher physicalreuirements, b al p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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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ti; mntal injry; mntacmnatin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补偿,是指由于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或精神遭受痛苦,而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备案后、一审审理终结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1 John G .Fleming,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orts,P. 155. 国内现行有关司法解释明确地将精神补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之外,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限定在物质损失之内,精神损害补偿成为一块禁地。笔者在本文中尝试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补偿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及存在的问

6、题、实行精神补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其构成要件等几方面来谈谈对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补偿中诸问题的见解,但愿藉此对推动国内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一、有关司法解释对刑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补偿问题,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年 12 月4 日通过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畴问题的规定(法释47号)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

7、院 年7月1日颁布的有关人民法院与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补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来,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补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规定排除了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补偿的也许性,甚至排除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就精神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规定补偿的也许性。(二)上述司法解释与其她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与宪法的冲突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用任何措施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从主线上

8、肯定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从理论上讲,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遭受到损害,无论是物质上的损害,还是精神上的损害,都应当得到补偿。那为什么国内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畴之外,甚至排除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补偿诉讼的也许性呢?我们懂得,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都是对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的侵害,仅从对权利的侵害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是限度的不同而已。侵害行为达到一定限度,符合一定要件,就不再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是刑事犯罪;侵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限度,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限度

9、来讲,还是从行为给被害人导致的损害的限度来讲,犯罪行为都远远不小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精神损害可以量化的话,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一般也应不小于民事侵权行为。那为什么限度低的精神损害可以补偿,限度高的精神损害反而不能补偿呢?2与民法及司法解释的冲突民法通则第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规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规定补偿损失。” 年 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有关拟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作出了肯定性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祈求补偿精神损害的,人

10、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最高人民法院 2月 4日通过的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号)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祈求补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可以规定补偿。附带民事诉讼,简言之,就是附带于刑事诉讼程序所提起之民事诉讼,其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既然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容许就精神损害规定补偿,为什么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就精神损害规定补偿呢?至于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严禁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补偿诉讼,则更不合理。同样是民事

11、诉讼,尚且可以就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规定补偿,为什么不能就损害限度更高的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规定补偿呢?宪法规定公民的精神利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却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排斥在补偿的范畴之外,享有权利却无法进行救济,不符合合法程序的规定,也不利于充足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步,这种规定也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对公民权利限制或剥夺却缺少科学的论证和合法的理由,显然是国内立法上的一种缺憾。二、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的必要性(一)顺应加入WTO后中国法律与国际接轨的规定,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西方早在罗马法中就有对侵害人的身体、健

12、康、生命权等非财产损失的补偿制度,即人身损害的安慰金补偿制度。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可涉及作为起诉对象的罪行所导致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所有损失”。 2郭卫华、常鹏翱等著:中国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就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可补偿性损失(涉及财产或非财产损失)提出补偿规定。3胡平著:精神损害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美国则采用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的方式。在国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的不断更新,人格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注重,这是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之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

13、。当人们受到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并对人格利益导致了损害时,获得精神损失的慰抚金补偿是最佳的法律救济。这不仅是国家对被告人的一种惩罚,并且是慰抚被害人因非财产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痛苦、不满,使其心理获得慰抚,平息内心怨恨的最佳手段。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补偿是融入国际潮流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定。(二)全面保护被害方权益,惩罚犯罪人的需要随着被害人学理论研究、被害调查和刑事政策的进一步发展,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以犯罪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开始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4王利明著:精神损害补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4因此,确立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祈求权是

14、全面保护被害人利益的需要。同步,犯罪人因犯罪触犯刑法所应承当的刑事责任与犯罪同步侵害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即公法上的责任与私法上的责任,不能由于犯罪人受到刑罚惩罚而免除其民事责任,更不能免除其给被害人导致的精神痛苦。相反,刑诉中合用精神损害补偿能使犯罪人充足结识到由于其犯罪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导致的巨大精神痛苦。只有让犯罪人充足结识到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导致的精神痛苦,才干更有助于其充足结识其罪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法律不仅要给被害方以全面的保护,也要使犯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三)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补偿制度,可消除法律之间矛盾,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从

15、理论上讲,独立的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程序上的不同,只因犯罪分子的行为不仅给她人导致损害,并且构成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为了提高效率,才将刑事案件和因犯罪而引起的民事案件合并审理,在对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上,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获得支持的诉讼祈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得到满足。国内民法中确立了精神损害补偿制度,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补偿祈求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这就形成了两个部门法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除此之外,刑庭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及民庭对与之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之间也许存在的事实认定的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四)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补偿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法律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以便诉讼,简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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