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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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师范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我校人才密集 和知识密集的优势。 更好地完成国家各部、委以及省、市各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科研任务、提 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和促进学科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立足于国家及我省、市的经济建设,着眼于科技与社会发展, 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现状及发展规模, 明确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保证科研工作顺利 进行,不断取得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突出、生产实施可行的科研成果。其指导原则是:充分发挥我校专业学科齐全的优势,把承担国家、省、市各部门的科研任务放在首位, 鼓励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积

2、极承担高新技术科研项目、 各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各级自然科开展多专业、 跨学科的大边缘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形成并为确保任务的圆满完成学基金及其它科研项目。 鼓励更多地承担较大的综合性科研任务, 协作, 一方面可为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同时还可促进交叉学科、 与发展。 各级管理部门协助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研究项目及经费, 做好协调工作。科研处是分管全校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学校所有科研项目需归科研处进行管理。第二章 项目主要来源第三条 国家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包括青年科学基金 ) 项目及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3、国家及有关部委局的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等;4

3、、国家“ 863”计划、攀登计划等国家重点高技术研究项目;5、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等;6、国家重点实验室项目等其它国家项目。第四条 河北省和唐山市项目1、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河北省科计厅、 教育厅及有关厅、 委的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及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3、专项基金项目;4、唐山市科技局及有关局、委的科技攻关等计划项目及唐山市社科规划项目。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与检查第五条 国家、 省、 市级的科研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申报一次。 由项目负责人对照当年发 布的各类选题指南或信息, 结合自己原有的工作基础, 填写有关申请书。 各系 ( 部

4、) 对填报内 容是否符合项目指南等要求,是否真实、合理、可行,认真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科研处汇 总,由科研处审查、 筛选, 并根据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论证后上报主管部门。 主 管部门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筛选后, 发布中选项目名单及资助经费额度。 最后, 由中选项目 负责人正式填写科研项目计划书或专项合同书及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科研项目一经正式批准,即列入我校的科研计划, 项目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按要求分别报送有关部门与院科研处存档, 并按计划开始研究工作。第七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负责组织、 监督、实施,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科研

5、处将对合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协调。跨学科、 多学科交叉的重大 综合性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协调,各承担单位密切合作。第八条 正在进行中的各类研究项目的负责人要根据项目要求, 及时向科研处提交 “科 研项目年度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报告, 以便有关管理部门掌握进度, 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 项目进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第九条 科研项目必须按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者, 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 ,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 处审查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第十条 对于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而需中止的科研项目, 应按项目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中止手续, 并作出财务决算, 上交经费余额。 对于无故中止研究项目或因 责任事故而未完成者,要向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 视情况采取通报、赔款等处罚措施, 并收 回所余经费。第十一条 凡按计划任务书或专项合同书完成科研任务的项目组, 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 进行总结并报科研处和项目主管部门, 申请组织技术鉴定、 项目评审等,并按要 求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原始档案资料。具体事项参见唐山师范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所属系 ( 部)领导同意下自行组织项目组,有权在项目进 行中撤换不适应工作的成员。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会议,制定具体

7、的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组内发生工作分歧、意见不一时,项目负责人有权裁决。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工作态度 好坏、工作量多少等决定该项成果的人员名次及报酬的分配比例。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等情况,并接受其监 督、检查和指导。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权按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支配科研经费。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过程中秉公办事,充分发扬民主,注意调动每个成员 的积极性,群策群力,把研究工作做好。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工作时,需由所在单位提交更换负 责人的报告,由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

8、执行。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十九条 凡经科研处上报主管部门并被批准以及作为协作单位所立的项目,均列入 院科研计划。凡立项的研究经费必须转入我校帐号,并享受院规定的有关待遇。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取得经费后,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立户建帐,并发给项目经费使 用册,不经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入帐时,学校提取 3%管理费、 2%特支费,项目负责人提取 5%的 活动经费。省级以上 (含省级项目 ) 项目学校按实际拨款的 5%奖励项目组。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由科研处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核准报销。第二十三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到国有资产管理

9、处登帐,列入院固定资产 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研究工作结题后, 科研处通知财务处结帐。 项目组可按结余经费 40%的比 例提取酬金, 其余经费原则上留给项目组另开新题或补助其它科研项目。 凡资助单位对经费 余额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利用结余经费购置三千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院方以其费用的30%予以补贴。第二十六条 需购买劳保用品的,由项目负责人报请科研处审批,在项目费中列支。第二十七条 科研取得的成果转让前必须征得科研处同意, 税后转让费按院 7%管理费、 3%特支费、系 5%管理费、项目组 75%奖金、中介推广费 10%的比例分配。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它文件中若有与本办法相悖之处,一律以 本办法为准,各单位不得再自行制订其他条款。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各条款的解释权在科研处。唐山师范学院科研处20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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