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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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5项)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2、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烟花爆竹)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

5、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烟花爆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

6、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浙江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1141号)第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前款之外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烟花爆竹建设项目

7、竣工验收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8、。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有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烟花爆竹批发许可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

10、行政审批项目 75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7、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11、;(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8、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12、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以及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10、生产经营单位

14、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

15、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1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定(乙级,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1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省局受理前审查)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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