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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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2006年11月8日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的讲话。一、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原那么要求,肖扬院长已经在工作报告中讲得非常明确了。这里,我结合会议讨论中有关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反映比拟集中的几个问题,再做一些强调。(二)正确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分金等非监禁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那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也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还可以缓解监押场所及监管工作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经验。如对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适当多适用缓、管、免,采取社区矫正的做法,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对一些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罪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当事人和解等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也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

3、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我们认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放在惩治腐败和维护稳定的层面,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是刑事政策的表达,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分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分条件的,绝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分,更不允许破格减轻处分。对于其他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也要注意量刑的平衡,注意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接受能力。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4、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标准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还要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完善执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三)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如果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不仅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可能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积极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工作,对于实现公正审判,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以调解方式处

5、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保证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调解工作要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抓住庭前、庭审和庭后三个环节,立足于在一审期间就根本得到解决。一审阶段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在二审阶段应加大调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物质赔偿。要注重在自愿、合法的根底上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结合当地经济状况、被告人赔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尽量使附带民事局部经调解达成协议,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要讲究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水平,耐心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运用法律和政策规定,借助一切有利于调解的积极因素,保证调解的效果。要特别重视死刑案件中附带民事调解,尽可能地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

6、议,防止因民事局部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出现上访、闹访事件。要明确审理附带民事赔偿的指导原那么,加大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被告人面临刑事处分,多数被告人没有实际赔付能力,被害方期望值过高,民事赔偿工作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对审理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明确一些指导原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十分必要。结合各地法院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经验做法,我在这里提出一些指导原那么:一是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者遭受的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对于犯罪分子非法

7、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根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三是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代为赔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四是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

8、矛盾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积极赔偿反映了被告人弥补犯罪损失、真诚悔罪的心态,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分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也不能因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就不判处死刑,以防止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五是依法赔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不能因判处被告人死刑而该赔不赔。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通过建立国家救助制度等方法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在这方面有的地方已经进行了尝试,对减轻被害人亲属上访的压力起到一定作用,应积极进行探索。要注意加强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罪

9、行一般比拟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锋利,具备和解可能,法院在审理时,要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如果经过法院出面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分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对其他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做一些调解工作。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大家可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四)继续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减

10、刑、假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能否合理适用,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准确执行和刑罚的实际效果。去年11月,我们召开的“南京会议,对进一步标准减刑、假释司法行为,做好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从前一段全国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各地法院执行情况是好的,一些司法审查不严、减刑比例过大、法律适用条件过宽以及审理程序简单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纠正,不少法院还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改良审理方式,保证了减刑、假释工作的顺利进行。这里,我再强调三点:一是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减刑、假释时,应当全面审查、区别对待、准确把握标准。不仅要考虑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

11、还应充分考虑原判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及原判刑罚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犯罪及不同的改造表现,依法采取不同的刑罚变更执行措施,充分发挥刑罚威慑、惩罚、教育、改造、矫正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死缓改为无期再减为有期徒刑,以及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平安、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等犯罪的服刑人员,要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慎重决定对其减刑、假释。二是依法适用假释。从理论上讲,假释较减刑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但执行机关和法院因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难以把握,担忧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又重新犯罪,在实践中一直对假释的适用持保守的态度。近年

12、来,一些法院,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比拟好的地区,对假释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适用比例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取得了比拟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依法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是可行的。这里所说的“扩大,不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扩大,而是针对过去没有很好地发挥假释功能,假释适用比例过小的现象提出的要求。如果服刑人员假释后的监督管理条件具备,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就可以进行假释。由于假释犯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故对假释人员不仅要进行日常生活的监督,也包括心理辅导、技能学习等方面的帮助。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及政府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做好相应的社会宣传,以获得社会群众的普遍认同和参与,

13、充分发挥好假释的成效。三是改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近几年,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采取裁前公示、听证的做法,使审理方式朝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开展,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值得推广。由于减刑案件数量大,特别是各法院之间存在受理案件数量严重不均衡的状况,办理减刑案件要在确保质量的根底上注意提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工作,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指导意见,以标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办案效果。(五)认真做好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多年来,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认真听取和

14、审查申诉、再审申请,审理了一批申诉和再审案件,纠正了一批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妥善解决了一批上访老案,为依法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奉献。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由于申诉行为的非诉讼性和随意性,申请再审理由标准模糊,造成了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无序性,给人民法院的申诉、再审工作带来了沉重负担,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开展机遇,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形势开展需要、符合审监工作内在规律的新机制,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一要畅通申诉、再审渠道,严把立案、提起再审和再审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标准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假设干意见 (试行)?等

15、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坚持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切实保护原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刑事申诉,要做到正确处理有着落、有回应,并尽量当面释疑做工作,尤其是第一次复查立案、第一次决定再审的案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透,防止由于审查申诉、提起再审不慎,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审结的案件,在审查申诉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法律、政策及背景情况,不得依据目前的法律标准轻易提起再审。二要突出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重点。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是事实证据疑难复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重点审理好以下案件:一是因重大、敏感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16、如因事实、证据问题按照“留有余地原那么判处死缓后,被告人一直不服、喊冤的案件,以及按照证据缺乏而宣告无罪,社会各界反响强烈、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二是罪该处死,因证据问题或者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判处后,又因被害方长期上访申诉而改判死刑的案件;三是以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由提出申诉,且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分歧而勉强下判的案件;四是涉及重要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三要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必须组织精干审判力量,认真负责地审理再审刑事案件,准确把握原判是否“确有错误,慎重改判,坚决杜绝“翻烧饼现象。要注意研究再审案件证据标准,分清疑罪与一般性疑点的区别,分清证据虽有缺陷但可以定罪与证据缺乏应当改判无罪的区别,防止矫枉过正,轻率改判。同时还要注意听取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意见,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坚决依法改判。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因证据问题留有余地或者具有酌定情节从轻判处,罪犯已在狱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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