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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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实行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救济制度,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看法(武政规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开发,支配就业困难人员或特别群体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临时性救助岗位。主要包括:(一)政府开发的基层社会管

2、理类岗位;(二)政府开发的基层公共服务类岗位;(三)政府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优先支配具有武汉市户籍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实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三)生活困难的失地农夫;(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七)残疾人;(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给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九)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述人员中已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就

3、业救济的,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救济的对象。第四条 在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开发”的原则,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详细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次章 岗位的开发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坚持“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限制”的原则,开发总量限制在全市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1%左右,开发方向应重点适应城市管理的须要、适应全市重大改革的须要、适应全市就业工作发展的须要,优先向基层服务窗口倾斜,向急需加强公共服务和民生管理的部门倾斜。结合本市实际,公益性岗位设定为以下4类12种:

4、(一)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类,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协调协理等2种岗位。(二)基层民政事务管理与服务类,包括民政工作协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理等2种岗位。(三)基层市政公共环境及设施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公共设施维护协理、公共环境绿化养护协理、公共卫生保洁协理、治安维护协理等4种岗位。(四)其他基层管理与服务类,包括工会协理、调查协理、统计协理、综治协理等4种岗位。各区可依据本区实际状况,设定其他种类公益性岗位。第六条 开发运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应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向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岗位开发运用申请。对审核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由同

5、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岗位开发运用单位联合发文,纳入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管理。其中岗位开发规模、聘请对象、聘请条件与形式、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确定;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由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确定。用人单位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第三章 人员的聘请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请工作本着“面对社会、保证重点、公开聘请、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组织实施。第八条 符合公益性岗位聘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持就业创业证,按公益性岗位招考公告要求报名。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

6、员的聘请,按岗位对象不同,实行公开考试或公开考试与组织举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开考试参照人事考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1、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社会管理类岗位实行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聘请。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组织实施。通过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办理备案。对聘用后不到岗或到岗后1个月内因个人缘由辞职的,按依次择优聘用原则,从未聘用面试人员中,按序补聘并充溢到岗。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2、基层公共服务类和政府开发的其他类岗位,实行公开考试与组织举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请

7、。属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依据报名人数状况,实行干脆面试确定或举荐安置的方法进行。属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区人社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参照以上程序组织实施。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聘请,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社区公共服务干事选聘暂行方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21号)文件执行。第十条 新聘请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审核后,应在市、区人社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第四章 用工管理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市直或区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见附件1),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窗口

8、工作的,由街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管理。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实行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

9、并依据实际状况进行嘉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下一年度不再接着聘用。考核详细方法由用人单位制定。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死亡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三)不能胜任安排的工作且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连续旷工1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30日的;(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七)严峻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变更的

10、,用人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改变状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申报补贴资金时应照实报告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状况。第五章 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确定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详细补贴标准依据每种岗位的职责任务等不同状况,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岗位开发运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担当。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

11、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九条 新开发的基层和窗口服务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支配在市直单位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负担;由市级开发且人员支配到各区服务窗口工作的,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对各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区财政负担。目前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原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其次十条用人单位应按在岗人数和补贴标准,定期向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程序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市直单位服务窗口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

12、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区直单位服务窗口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由用人单位向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时供应);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初次申报时供应);3、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每季度供应);4、武汉市( )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一式三份,见附件4,每季度供应);5、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改变状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每季度供应);6、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证件中记载岗位补贴内容的

13、复印件1份(初次申报或变更时供应); 7、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见附件1,初次申报或变更时供应); 8、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工资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每季度供应)。市、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申报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级财政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市、区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刚好在就业创业证“享受有关就业实惠政策状况记录”栏内,照实记载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状况。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其次十

14、一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补贴资金运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觉的问题,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拨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补贴资金。其次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要求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改变状况,造成相关补贴资金流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造成严峻后果的,核减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支配。 其次十三条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问责处理。其次十四条 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健全和完

15、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的管理。每年12月20日前,市直运用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区直运用单位及街道(乡镇)将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12月20日前,各区将汇总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其次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人员数据库,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及补贴资金的信息化管理。第七章 附 则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方法(武人社规20112号)同时废止。附件:1、武汉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2、武汉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3、( )年武汉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 补贴申报表 ( 月至 月) 4、武汉市( )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名单 5、武汉市( )年度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变 化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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