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DOC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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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已 2015 .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人命关天,质量责任,重如泰山,必须终身追究,因为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昌盛,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象房屋、道路、桥梁等各类建设工程,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工程质量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成就。我们质量监督机构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补救职能,即排除产生质量缺陷的因素和弥补其后果。因此处理好工程的质量事故,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事故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

2、我们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如何更好地履行我们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技术性和准确性,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以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我们工作实践中的一些体会,编写了本文,供大家参考。由于编写时间较紧,又是初次编写,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

3、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着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着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这里的工程质量事故是一种泛指。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 5000 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范文吧/jsfw8./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

5、0 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超过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

6、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工程的寿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 万元以上者。( 4)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级重大事故:死亡 30 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 万元以上;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 人以上 29 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不满300 万元;三级重大事故:死亡 3 人以上 9人以下或重伤20 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满100 万元;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 2人以下或重伤3 人以上 19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不满30 万元。2、按事故的性质划分:( 1)倒塌事

7、故:指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 2)开裂事故:包括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裂;( 3)错位事故: 包括建筑物方向、 位置错误, 结构构件尺寸、 位置偏差过大, 一级预埋件、预留洞(槽)等错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及人工地基等事故;( 5)基础工程事故:包括基础错位、变形过大,基础混凝土孔洞、桩基础事故、箱形基础事故等。( 6)变形事故:包括结构受力或施工工艺不当引起建筑结构出现倾斜、扭曲或过大的变形等事故;( 7)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能力不足事故:主要是指因承载力不足留下的隐患性事故,如混凝土结构中漏放或少放钢筋,钢结构中杆件连接达不到设计要求,虽未造成严重开裂或倒

8、塌,但已留下隐患;( 8)建筑功能事故:如屋面、墙面、地面、窗等部位渗漏,隔热或隔声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装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等;( 9)其他事故:塌方、滑坡、沉井下沉中的各类事故,如突沉、停沉、倾斜、扭转、超沉等。(三)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特点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1、复杂性建设工程与一般工业产品相比具有固定性,生产过程中人和生产随着产品流动,由于工程结构类型不一造成产品多样化,并且露天作业多,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多,材料性能也不相同;多工种、多专业交叉施工,相互干扰大,手工操作多;工艺要求也不尽相同,施工方法各异,技

9、术标准不一等特点。即使是同一类型的工程,由于地点不同,施工条件不同,也可形成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同一形态的事故,其原因有时截然不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也不相同,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处理都很复杂。例如墙体开裂,可能是:设计计算有误、结构构造不良;或地基沉降差过大,或温度变形或干缩过大,也可能是施工质量低劣,偷工减料或材质不良,周边环境变化,使用不当,不可抗拒自然力的影响等等诸多原因中的一个或几个造成的。2、严重性建设工程是一项特殊的产品,不象一般生活用品可以报废,降低使用等级或使用档次,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

10、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则会留下隐患,影响使用功能,缩短使用年限,甚至不能使用;最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如浙江省常山县某5 层砖混结构住宅楼,1994年 12 月 30 日竣工, 1995 年 6 月通过验收, 1997 年 7 月 12 日 9 时左右发生整体倒塌,死亡36人,重伤 3 人;福建省莆田县某食堂和宿舍工程为4 层现浇框架, 1995 年 11 月 10 日竣工, 1997年 3 月 25 日 19 时左右突然整体倒塌,造成110 人伤亡的重大事故,其中死亡32 人,重伤 17人;江西省安义县一幢7 层住宅, 1995

11、年 4 月 6 日在浇 7 层楼面混凝土时突然整体倒塌,造成6 人死亡, 6 人重伤;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1996 年建成使用, 1999 年 1 月 4 日垮塌,造成40人死亡;武汉市某18 层钢筋砼剪力墙住宅,1995 年 9 月主体完工,12 月因桩基整体失稳,整座楼倾斜,经采取纠偏措施无效,被迫将6-18 层控制爆破拆除,造成部分报废事故。所以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务必高度重视及时进行分析,作出正确的结论,提出恰当的处理措施,以确保安全。3、可变性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随时间、 环境、施工情况等不断地发展变化。 例如地基基础的超

12、量沉降可能随上部荷载的不断增大而继续发展;钢筋砼大梁上出现的裂缝,其数量、宽度和长度可能随着环境的温、湿度的变化而变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荷时间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能逐步发展导致构件的断裂,以致造成工程的倒塌。因此一旦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就应及时调查、分析、作出判断,对那些不断变化,可能导致危险情况发生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清内部情况,确定问题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随时间和温、湿度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观测记录,寻找事故变化的特征与规律,供分析与处理参考。4、多发性由于建设工程产品受手工操作和原材料等多变因素的影响,一些工程质量事故在各项工程中经

13、常发生,降低了建设工程标准,影响了使用功能,甚至危及了使用安全,而成为多发性的质量通病。例如屋面卫生间渗漏,抹灰层开裂、脱落,混凝土、砂浆强度不足,悬挑梁板开裂、折断,雨蓬倾覆等。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十分必要。二、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与调查(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1、事故的归口管理( 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一般质量问题,由地方质量监督机构督促处理。2、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

14、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2)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如有人身伤亡还应向地方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事故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一般质量问题:由事故发生单位向地方质量监督机构报告。3、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 1)重大或一般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与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2)一般质量问题书面报告内容质量问题发生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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