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及税收管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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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及税收管理调研报告仙桃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级各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扶持下,呈现发展状大之势。它在解决农民增收,推广农村新技术、新成果及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全面了解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作用以及税收管理状况,以改善服务,加强税收管理,我们对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一、仙桃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近年来,我市按照农民合作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依托水产、畜禽、蔬菜三大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引导扶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快速发展,形成了“建一个组织,兴

2、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群众”的可喜局面,先后形成了网箱养鳝区、科技养猪示范区、虾蟹生态水产养殖区、鸡鸭鹅家禽养殖产业带和水果蔬菜种植板块等。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68家,其中种植业19家、畜牧养殖业18家、渔业17家,农机业8家,其他行业6家。成员总人数3.6万人,其中农民成员3.5万人,占成员总人数的9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3.52万户,分别占全市农民和农户总数的4%和14.7%。注册资金7267.6万元, 2008年共实现经营收入18.5亿元,合作社实现利润2.9亿元,返还农民利润2.61亿元。入社成员比非成员农户年人均增收3500元,增长71%。截止目前,全市有部级示范合

3、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6家,市级示范合作社10家。(一)发展速度快。2008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2005年增加了50家,增长了近3倍。目前,我市18个镇(办)均建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郭河等三个乡镇均建有5个以上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民对专业合作社认可程度逐步提高,有较强的参与意愿。(二)创办形式多样。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有以下五种:以养鸡业为代表的“产业园+协会+农户”模式;以被誉为“中国养鳝第一村”的养鳝业为代表的“支部+协会+农户”模式;以国内知名品牌“外婆家”水产加工为代表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以养鱼大户谭业伦为代表的“能人(大户)+合作社+农户”模式;以水果注

4、册品牌“盛世佳人”绿色果蔬为代表的“超市+合作社+农户”模式等。(三)覆盖领域较广。合作社生产经营覆盖了种植、养殖、水产、林木、农机、农产品流通、农资经营等多个方面,涉及了大部分特色和优势农产品。其中:种植类占合作社总数的27.9%,畜禽养殖类占26.5%,水产类占25%,农机类占11.8%,其他占8.8%。(四)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合作社服务涉及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从调查情况看,生产服务型合作社占30%,产销结合型占50%,产加销一体型约占20%。服务内容由生产、进销服务为主正逐步向贮藏、加工领域延伸,服务区域也由本镇本村为主,跨乡镇、县域拓展。(五)管理趋于规范。多数合作组

5、织有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定了管理制度,能够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部分发展较好的合作社,设立了成员帐户,提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或成员公积金、股金比例进行二次分配。二、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设,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一)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合作组织打破了所有制、区域和行业界限,在最大范围内整合生产要素,避免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带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二)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与发展。如我市绿生公司是全省主要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可

6、加工生猪近30万头,其生产的“绿生”牌鲜猪肉可以畅通进入武汉各大超市,过去一直苦于养殖难发展、货源难落实,这已成为制约绿生公司发展壮大的一个瓶颈,养猪场合作社成立后与绿生公司签定协议,每年养殖生猪近20万头,为公司健康发展解决了后顾之忧。(三)促进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合作组织通过与纵向体系比较完整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联合,形成纵横交错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有效解决农技推广问题;改变了农民过去“小打小闹”、“单兵作战”的方式,依托产业,扩大规模,组建基地,推广新品种,新质量,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效益。对加速主导产业的形成、提高养殖基地集约化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

7、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后,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开拓市场的目标,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合理整合了农户的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形成了群体优势,解决了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采购与出售商品规模小,经营效益低的问题。(五)提高了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开展生产和经营等环节的交流培训,普及了生产和经营技能,培养了一大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通过实行民主选举和自主管理,激发了农民群众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培养了农民群众民主管理的意识,成为引进、推广农业技术和成果的有效载体。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整体上看,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8、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认知程度有待提高。一些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认识不到位,指导和支持不力;一些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认识片面,参加进来主要是听说有好处,跟风走,与合作社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二是“散、小、弱”问题比较突出。合作社数量较少,发展速度不快,而且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大多局限在村、镇范围内,合作组织之间合作、联合的很少。绝大多数合作社停留在初级农产品的简单生产和销售上,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强。三是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比较薄弱。目前,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的运行机制、实行盈余二次返还的紧密型专业合作社少,多数合作社没有形成内部稳定的合作交易机制,利益关系

9、不紧密,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四是政策支持还不到位。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合作组织的发展重视不够,支持乏力,也缺乏必要的规划、引导和扶持政策和综合协调管理。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为支持、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等新形势下的产物,对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社会和诣、稳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税收管理而言,也是个全新的领域,国家为此先后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涉及增值税减免,也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管理方面,既涉及增值税抵扣等敏感领域,也涉及收购发票、销售发票的管理。如何既让农民充分享受到国家赋予的政策扶持,又让其在规范管理的轨道上发展状大,成为摆在我们面前

10、的首要目标。(一)基础管理不到位。一是税务登记不到位。截止目前,全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8户,其中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仅有6户,占8.8%。办理免税备案手续4户,办理一般纳税人申请1户。主要集中在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和种植业等类型的专业合作社。通过调查,这些合作社普遍认为他们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二是发票使用面不全。在办理税务登记的6户合作社中,仅一户因为申请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才申请领购了销售发票,其它5户均未领购发票。主要原因是他们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够全面,不知道合作社还可以享受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等惠民政策,同时也与税务部门

11、宣传辅导不够有关。三是纳税申报不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为免税就是不申报,因此除一户合作社按规定办理免税销售收入申报外,其它均为零申报。但是我们根据从财政、银行以及合作社协会了解到,2008年全市合作社共实现销售收入18.5亿元。(二)财务核算不规范。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部份成员是农民,受生活习惯、教育程度等影响,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认为只要有利于扩大经营、增加收入就行,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

12、出,因此就不主动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另外,部分合作社成立的主要目地是追求财政和信贷支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他们不愿意核算的太清楚,甚至人为的造假帐来应付管理。这样使税收管理非常被动、难度极大,从目前纳入管理的合作社来看,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没有设置明细分类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票据取得不全、不规范,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登记设立不规范。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

13、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法律制定的目地是通过法人企业正确引导农民成立合作社组织、从而推行合作社组织的良性发展。但是通过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很多是由企业、经纪人等为主,然后联系农户的构成方式,农民成员只是被动参与,与法律、政策的本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背离。有的农民成员甚至不知道加入合作社会给他们带来多少实惠。更有部分企业、经纪人等出于规避政策的目的,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合作社,来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四)合作社基础资料难以掌握。一是成员覆盖面广,难以全面、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目前许

14、多合作社成员跨村组、跨乡镇,甚至跨县市,因此对核实合作社农产品规模、核实农民社员和非社员的农产品增添了难度。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波动较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可以以资金、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只要本人申请,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就能成为本社社员,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造成成员极不稳定。三是社员的真实经营土地难以掌握。全国土地流转政策的推广,许多承包大户应运而生,从几亩到几百亩不等,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取得合作社生产经营面积只能通过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是否真实不得而知。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产品产量很难核实。像玉米稻谷、蔬菜瓜果等农产品产量、生猪鸡鸭等畜牧养殖,还有水产养

15、殖等。由于农产品种类多、经营面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信息基本靠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税务部门往往被置于监管链的末端,难以发现深层面的问题,影响了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和专业化。(五)为下游企业偷税留下隐患。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部分由下游加工企业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很多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占有主导地位,所以农产品加工企业利用合作社组织虚构经营业务开具发票,为自己申请抵扣提供便利成为可能。五、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建议(一)加

16、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税法遵从度。一是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二是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三是区别不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包括自产产品和成员产品、非成员产品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做到会计核算规范、完整、合法、准确。四是辅导其发票填开,要求其发票必须按实际收购、销售品种数量开具,不得混淆,更不得按农产品大类填开。(二)完善资格认定程序,保障合作社的真实性。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包括所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原件及其复印件,合作社所有社员的签名和盖章(手印)、合作社企业章程等;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注册资料、经营场所等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组织机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性,防止农产品经营企业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骗取税收优惠待遇;三是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的经营土地数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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