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汇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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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文件汇编(上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目 录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5银行国内保理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0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34银行贷款客户收益准入及退出标准39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41银行买方付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58银行三方合作协议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60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直贴业务授信管理办法79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办法81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88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92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98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114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124银行代理合作

2、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142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修订)147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57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暂行实施细则(修订)160银行黄金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166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194银行贷款借新还旧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202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207银行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221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243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49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62银行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修订)267银行客户经理考核暂行办法271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277银行合作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84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

3、管理办法(试行)291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操作规程(试行)295银行企业联保融资业务管理办法322银行代理同业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357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376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会计核算办法408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414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419银行房屋装修贷款操作规程426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428银行购置大件商品贷款操作规程433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办法435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438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447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批会议规程456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460银行放款中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463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

4、法487支行授信评审小组会议规程494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496关于进一步规范授信工作的通知633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641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645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后监控管理办法658银行小企业信贷部逾期贷款管理办法659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档案管理办法661银行小企业信贷部贷款管理办法664银行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669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672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查询管理办法677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管理办法679银行商业汇票贴现档案管理办法687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实施细则(试行)690资金业务管理制度银行债券业务管理办法692

5、银行债券业务交易操作流程697银行金融市场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724银行投资同业理财产品管理办法726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728银行理财计划发行操作办法(暂行)732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735银行金融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及转让业务暂行办法739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办法743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暂行)748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实施细则(暂行)752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融资项目监管管理办法(暂行)753银行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的业务产品,规范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6、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是指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而体现,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同时,公司的股权也是对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权利。第三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是指申请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

7、向我行申请的信贷业务,由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行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信贷“三查”等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质押登记。第六条 股权质押只是信贷业务担保方式的一种,我行可要求债务人另外提供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在追加第三方保证时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行使担保的先后顺序。第七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额度的确定与质押股权的数量无关,应根据债务人承

8、贷能力的大小合理确定。 第二章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准入条件第八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人和股权所在企业除应满足银行授信尽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质押人条件我行接受的股权质押信贷业务,质押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质押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并出具自愿质押书。2.质押人为法人的应内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信息披露充分,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办理股权质押并向我行出具决议。(二)股权所在企业条件1.必须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2.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信息披露充分,信誉良好,管理规范;4.依法

9、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处行业前景广阔;5.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稳步增长;6.注册资本全部到位,连续三年实现盈利;7.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办理股权质押并向我行出具决议;8.公司章程没有限制股权质押条款;9.我行或质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三)质押股权条件1.质押股权应当权属清楚,可以依法转让;2.质押股权的非货币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质押股权全部出资金额的50%。第九条 我行对以下股权不办理股权质押信贷业务:(一)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二)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三)以我行股权出质给我行的;(四)以经公司章程约定不能出

10、质的股权出质的;(五)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六)前六个月内价格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七)可流通股股份过于集中的上市公司股票;(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上市公司股票;(九)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十)我行认为风险过大,不适于进行质押的股权;(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融资方式第十条 股权质押信贷业务授信包括贷款、敞口承兑、减免保证金开立保函等短期融资品种。授信的发放、回收和计息方式比照我行相应授信品种的管理办法执行,在具体授信合同中另行约定。第十一条 融资原则(一)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必须在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后发放;(二)原则上股权质押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三)股权质押信贷业务融资比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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