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最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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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拖欠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最新范本建筑工程行业是需要很多劳动力的,这些劳动力一般都来自于建 筑工人,承包商或者施工方会请很多员工进行建设,一般都是等完工 之后在结账,但也存在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那么拖欠工程款纠纷 判决书最新范本是什么?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 拖欠工程款的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xx企业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上诉人建筑企业和上诉人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案,均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6)成华民初字第xx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 终结。上诉人建筑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

2、撤 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从2006年10月22日起计至被告应付清款项 之日止”的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就814508.18元部分自2002年8月 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 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就130345.92元部分自2004年8月15 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向上诉人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上诉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建筑企业针对建筑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审判决对于应付工程款 的事实的认定部分理由是充分的:1、建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追加 成都市某公司为第三人,我方认为某公司和本案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 建筑公司

3、和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建筑企业没有关系。所以不应追 加其为第三人。至于建筑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最高院的解释第26 条,第26条涉及的是违法分包的问题,本案不涉及违法分包,所以 不存在违法分包人的问题。2、建筑公司的上诉状提到了代位求偿的 问题,我方认为本案不存在这个问题。代位权是否要主张是一个债权 纠纷的问题,和本案的案情和适用法律没有关系。3、虽然在双方合 同第二条第二点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但双方合同第六条第 三点也明确约定了相关内容,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的约定是明确 的,工程量要以建筑公司和某公司的结算为准。但是本案中建筑公司 迟迟不和某公司结算,按照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也要支付欠

4、款,我们 认为一审判决对此的判决是正确的。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于2002年1月24日签订的成都市某综 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及2002年6月5日签订的成都市 某综合楼预应力工程付款补充协议均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 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建筑公司的上诉,(一)对于建筑公司应追加成都市某公司 为本案第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不应追加。(二)关于代位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 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带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首先双方的债权 债务

5、并不明确,另外是否行使代位权,是原审原告的权利,是“可以” 而非“必须”。所以建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施工合 同合同第二条是对工程量的增减结算标准作出约定,第六条对工程款 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两者并不冲突。涉案工程于2002年8月完工 并于2004年底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建筑公司仍以其与发包方之 间尚未结算工程量为由拒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合同约定,又有违民事 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根据审计结论判决建筑公司立即向建筑企 业支付尚欠工程款是正确的。综上,建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建筑企业的上诉,根据建筑企业提交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 质量核验单,可以认定涉案工程于2

6、002年8月14日已经竣工验收 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依照双 方成都市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建筑公 司应于预应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双方办理分项工程结算,并支 付至全部预应力工程款的97%。也即建筑公司应在2002年8月24 日前支付至工程全部款项(按鉴定结论为4244864元)的97%(即 4214518.18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340万元,被上诉人应在2002 年8月24日前支付上诉人814508.18元,建筑企业要求自2002年8 月25日开始计算该款利息的上诉主张成立。

7、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 约定具体的保修期,根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保修期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将保修金退还给施工单位;涉案工程已 于2002年8月14日竣工验收,所以,建筑企业要求建筑公司于2004 年8月14日将尾款保修金130345.92元退还有法律依据,对其要求 自2004年8月14日开始计算3%保修金的利息的上诉主张,本院予 以支持。原审法院将上述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定为得出最后鉴定意 见之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利息部分的处理不当,应予 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8、款第(一X (二)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原判决第二项为:建筑公司应向建筑企业支付拖欠的工 程款94486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 期付款利息(其中,814508.18元的利息自2002年8月25日起计至 付清之日止;130345.92元的利息自2004年8月15日起计至付清之 日止)。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完毕,逾期则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4912元,由建筑企业负担人民币 8345元,建筑公司负担人民币26567元;上诉人多预付的上诉费人 民币17456元由本院退回给建筑企业。一审保全费6520元及鉴定费 25878.96元,均由建筑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关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判决书最新范本的 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拖欠工程款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必须得到良 好的判决才能给是工人满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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