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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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根本途径与形式摘 要:在新的形势下法典化已经成为环境法开展的新路向,我国亦当对此予以积极回应。尽管我国环境法仍未开展到成熟的根本法阶段,但基于现实国情和形势开展需要,我国环境法应当跨越根本法开展形式,直接进入法典化开展阶段,实行渐进式、阶段性的法典化。在详细形式选择上,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在充分借鉴瑞典、法国和德国的环境法典或草案形式的根底上,采用法典法和单行法共存互补的方式,按照总那么-分那么-附那么和编-章-节的体例构造来进展环境法典的编纂。关键词:环境法;法典化;根本途径;根本形式一、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根本途径分析从目前我国环境法的开展状况来看,应该说还是处于单行法

2、开展形式向根本法开展形式过渡的阶段,并没有完全进入根本法开展阶段。这一根本判断和结论可以从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详细构成、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详细内容以及中国环境法治理论这样三个层面上的分析得出。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详细构成上看,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真正可以全面涵括环境法的根本领域、系统规定了环境法包括根本理念、根本原那么、主要制度和调整措施在内的各种根本范畴、对整个体系有着很强指导和协调作用的一部根本性法律,整个体系内仍显得杂乱无章,甚至各自为阵。尽管我国很早就制定了一部?环境保护法?,而且当初也是将其定位为环境根本法,但实际上该法并未能表达出根本法应有的功能;虽然在污染防治领域一定程度上

3、起到了根本法的作用,但对于整个环境法领域来说显然还远不能称之为根本法。从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详细内容来看,当前大部分学者们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的主要视点还都集中在中国需要制定环境根本法、如何修改?环境保护法?以打造中国的环境根本法以及如何借鉴日本等国的环境根本法的修改或出台来建立起我国的环境根本法等方面。这说明环境法学界的共识是我国环境法目前还处于单行法开展阶段,面对实际中存在和产生的许多问题,环境法需要进一步开展、晋级到根本法阶段。而在我国环境法治理论层面上,无论是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还是环境守法方面,相关主体无不是以各种环境单行法律法规为直接根据和主要根底。尽管某些环境法律施行主体在某些领域

4、中比方污染防治领域,也会在直接相关的法律标准中出现模糊、真空或矛盾冲突等问题时,求助于?环境保护法?;但总体来说,在环境法律施行领域中缺乏一个统一的、根本的适用根据,并没有一个效力等级更高的根本法来提供一些根本的精神指引和原那么性标准。现行?环境保护法?在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上没能充分反映和涵盖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中的有关问题这一重大缺失,导致了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领域内的相关法律的施行主体,在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理论中并不把?环境保护法?当作行为根据,更不用说将其作为效力级别更高的根本法了。因此,当前我国环境法仍未能超越单行法开展阶段,只是面临着向根本法开展阶段的过渡和晋级,或者说是处于单行

5、法开展阶段和根本法开展阶段之间。尽管?环境保护法?早就制定,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根本法的因子,理论中也多少起到了一些根本法的作用;但该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根本法,只是给中国环境法的开展引入了根本法的概念和因子,展示了一种根本法的作用和可能,带有非常强的实验性特点。根本法在我国环境法体系中并没有获得充分的重视与开展,诸多的先天缺乏与后天失调问题严重阻碍了根本法的发育成熟。与真正实行了根本法开展形式、进入了根本法开展阶段的日本、美国、英国、韩国的环境法相比,我国环境法无论是从观念意识还是制度设计上都还远没有进入根本法的开展阶段。由此,我国环境法当前仍处于单行法开展阶段向根本法开展阶段过渡、晋级的根本

6、现实,就使得其进一步的开展面临着两种不同的途径:根本法形式和法典化形式。之所以会产生两种不同的途径选择,是因为我国作为开展中国家,在过去一段时期内一直落后于世界兴旺国家的开展,在环境法的开展上亦不例外。当中国环境法开场进展初期的迅速开展,实现了单行法阶段的开展完善后,兴旺国家已经领先一步,不仅早已进入根本法开展阶段,而且有些国家已经认识到根本法形式的弊端和缺陷,甚至已经开场了法典化进程,进入了法典化开展阶段。这样,当我国环境法完成了单行法阶段的开展任务、向下一个更高的开展阶段进发时,就存在着两种可能的选择。一种是按部就班地走兴旺国家走过的道路,采取根本法形式进展根本法阶段的开展,等到根本法开展

7、成熟后再进入法典化的开展阶段。另一种就是打破兴旺国家已经走过的途径,跨越根本法形式,直接采取法典化形式进入法典化开展阶段。由于环境法的开展非常迅速,根本法形式在一些兴旺国家的环境法开展中已经暴露出了一系列弊端和缺陷,加之我国环境法无论是基于快速变化的环境保护现实,还是自身赶超兴旺国家程度、不断开展完善的任务要求,都使我们应尽可能地选择第二种开展途径。也就是说,实行跨越式开展,直接进入法典化开展阶段,努力防止根本法形式的诸多弊病和缺乏。基于我国环境法治的现实情况,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不应当追求一种构造严密、事无巨细、全面包揽的大而全的法典,这种理想化的环境法典不是目前可以编纂出来的,即便编纂出来了

8、也是脱离中国环境法治现实需要的。而是应当定位为适度法典化,即对当前的环境法律体系进展一定程度的法典化,从而降低那种理想化法典的条件要求和目的定位。同时,随着环境法的不断开展成熟,在适当的时候继续进展更高层次和阶段的法典化。这种法典化开展形式是一种动态性的法典化,将随着环境法开展的进一步成熟和兴旺,而不断加强法典化的程度或调整法典化的形式,从而增强法典化立法的灵敏性和适应性。从前学术界认为,法典编纂应囊括一个完好的法律部门,并应尽可能通过一部法典对其加以完全的标准。这种法典编纂的愿望表达了一个理想,即要求在进展了法典编纂的领域内除了该法典以外,排除其他一切形式的法律渊源。这一理想在理论中是难以实

9、现的。当立法者无法到达法典编纂的理想境界时,就有必要降低对法典编纂的要使这种要求在理论中也能实现。今天,法典编纂可以理解为一种系统的制定、划分和开展法律的手段。因此,与过去传统的法典化立法形式相比,应该说动态性的适度法典化形式是对法典化立法形式的一种革命性创新和打破性开展,极大地丰富了法典化立法形式形式的多样性和途径的可能性,也将极大地拓展和增加法典化立法形式在如今与将来的生命力。假如可以成功实现,无疑将是环境法律部门对整个法律体系开展的一种重大奉献,亦将是我国环境法对世界环境法的开展所作出的一种重大奉献。动态性的适度法典化形式要求我国环境法的法典化应当采取渐进式、阶段性的详细途径,而不必一蹴

10、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环境法法典化的整个过程可能需要几个阶段才能最终完成,制定出比拟兴旺完善的环境法典。而我们只需要循序渐进、拾级而上即可。因为不同的法典化阶段会有着不同的法典化程度、标准和条件要求,我们只需要根据环境法所处的开展阶段来进展相应的法典化立法就行了。就当前我国环境法开展的实际情况看,无疑应当处于法典化过程中的初级阶段,属于刚刚开场进展法典化,向法典化环境立法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法典化的程度一般不高,相应的条件要求也相对宽松,比拟容易到达,以便顺利开启法典化运动的进程。在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的初始阶段,环境法典的制定并不是要包罗所有的环境法渊源,也不是要完全取代所有的环境单行法,在

11、环境法典的构造下做到面面俱到;而是要择其根本和精要部分并加以整合,比照拟根底性的范畴、制度和内容进展全面规定,在整个环境法领域中建立起一个全面详细、有机协调的法律框架体系。当然,详细的建构还需要在契合中国实际国情的根底之上,有效利用一些域外资源,充分借鉴一些兴旺国家环境法法典化的立法经历。二、我国环境法典的形式借鉴-以瑞典、法国和德国的环境法典草案为观照一?瑞典环境法典?的根本形式及其借鉴?瑞典环境法典?从1993年开场编纂到1999年正式公布施行,较之于德国、法国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一波三折来说,其过程可谓是一帆风顺。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瑞典环境法典的定位较低。从?瑞典环境法典?的

12、根本构造和主要内容看,该法典是一个带有一定松散性和框架性的法典法,它并不过于追求法典的构造紧凑、逻辑严密,更着重于对整个环境法领域内各相关内容的统一和协调。但?瑞典环境法典?又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根本法或框架法,它是对整个环境法律部门所有主要法律标准的统一和替代,无论在外观形式上还是内部内容上都毫无疑问具备了法典法的特质。也许用传统法典法的严苛标准来进展衡量,?瑞典环境法典?是非常粗糙的,法典化的程度不高;但为了尽快制定出环境法典来解决环境法开展中的种种问题,瑞典人务实地选择了较低定位,先从一定程度的法典化开场。正是基于实用主义的定位,?瑞典环境法典?较好表达了法典所具有的特点与优势。作为一个框架

13、法,环境法典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可以适用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作为一定意义上的母法,环境法典对于有待制定其他法律来详细化的制度明确受权,规定制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原那么、程序、冲突解决规那么等,以保持环境法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瑞典环境法典?使瑞典环境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目前无法详细规定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能需要补充规定的内容,事先作出原那么性规定或规定启动有关程序的规那么,留出导入口.瑞典环境法典还努力保持其开放性和现代性,以及时回应开展理论中的种种问题或需要。法典最大限度地交融了此前环境法律体系中各个单行法的内容规定,对各类环境保护事项直接作出详细的规定。但在有些事项或者内容

14、无法详细的时候,法典又受权政府环境部门等有关机构通过制定规例即规章来进一步详细化和明细化,以便于法典中有关条款规定的详细施行执行。为了保持现代性,及时修订环境法典是被允许的。比方,瑞典在2000年8月就对制定出台刚刚两年左右的环境法典进展了第一次修订。作为较早制定出环境法典的国家之一,瑞典在环境法典编纂方面的许多思路、做法都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首先是瑞典立法者实用主义的法典编纂思路,为尽快推进法典化进程、成功制定出环境法典而务实地采取较低的法典化定位。这对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立法来说很有参考价值,因为中国29张梓太: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根本途径与形式环境法的开展还不够兴旺,相关条件还不够充分,要

15、想成功进展法典化立法,寻找一个合理的目的定位、进展适度的法典化相当重要。其次是瑞典环境法典明确受权方式、导入口的预留等都使得瑞典环境法典保持了适度的开放性,在统合、取代了现行主要的环境单行法后,又通过受权环境法有关部门在需要时制定出详细化的规章,形成了法典与施行性规章共同组成的新型环境法律体系。同时,大胆地实行视需要随时修订环境法典的做法也使得?瑞典环境法典?摆脱了传统法典法不能轻易修改或修订的观念做法的束缚,可以实现与时俱进、与事俱新,以克制法典法形式对环境法开展更新的局限。这些做法对中国环境法进展法典化来说也是很好的样板和示范。因为中国环境法还不像一些兴旺国家的环境法那样已经开展得比拟成熟,目前还正处于快速的开展变化之中,如何保持开放性和现代性是中国环境法典尤其需要关注和设法解决的问题,也是直接影响到中国环境法会不会进展法典化以及法典化进程能否成功的根本性问题。二?法国环境法典?的根本形式及其借鉴?法国环境法典?的编纂工作要远早于瑞典,其环境法典的正式制定出台却较?瑞典环境法典?为晚。这其中固然有着两国立法程序和立法环境的不同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法国环境法典?编纂的目的定位较之瑞典更高。由于法国的法律制度一直都有着法典编纂的传统,法国立法机关中也设有专门的法典化高级委员会,因此对于环境法典的编纂法国立法者也一直抱有很高要求,准备编纂出一部内容全面、构造严谨的传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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