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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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制度(通用 6篇)企业管理制度(通用6 篇)现如今,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 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 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企业管理制度(通用6 篇),仅供参考,大家一 起来看看吧。企业管理制度1(一)公司各部门所购一切物资材料,严格实行先入库存、后使 用制度。(二)购置部门采购物资应及时与总务部负责人和仓库员联系, 通知到货时间、数量、货物品种,并协助做好搬运工作。(三)仓管员对仓物料必须严格验查物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 发现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与单据、运单不符,应及时通知购置部门 向供货单位办理补料或退货手续。进仓物料的质

2、量验收由购置部门负 责。(四)经办理验收手续进仓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开出“仓库收 料单”,仓库据此记账并送经办人一份,用以办理付款手续。(五)各部门领用物料,必须填制“仓库领料单”,经使用部门 经理(负责人)签名,再交总务部负责人批准,方能领料。公司贵重 物品的领用,由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领料手续。(六)为提高各部门领料工作的计划性及有利于加强仓库物资的 管理,采用隔天发料办法,定为星期二、三、五,三天办理领料事宜, 特殊情况除外。(七)各部门下月领用物料的计划,应在上月终5 天前(即每月 的二十五日)报总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总务部。(八)物业出仓,必须

3、办理出库手续,填制“仓库领料单”,并 验明物业的规格、数量、经总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发货,仓管员 应及时记账。(九)仓管员对任何部门均应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 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的错误做法。严禁白条发货。(十)仓管员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 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 做到账、物、卡三相符。(十一)仓库应每月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升溢、损缺, 应办理物资盘盈、盘亏报告手续,填制“商品、物料盘盈、盘亏报告 表”,经公司领导批准,据以列账,并报财务部一份、总务部一份。 每月月报表、汇总表、盘点表需送总经理阅示。(十二)为

4、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配合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 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财务 部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十三)仓库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 到整齐、美观。填好货物卡,把货物卡挂放在明显位置。(十四)库内严禁携带火种,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存内。(十五)仓管员要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经常巡视仓库,检 查有无可疑迹象。要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工作,检查火灾危险 隐患,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企业管理制度21、生产调度受分管经理、主管直接领导和管理,日常生产工作 指挥、协调、管理行使生产经理权力。当班工作中应按公司管理制度, 以全局利益为出发

5、点,抓好安全、稳产,促进系统长周期安全运行。2、认真执行“生产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加强生产 调度指挥,搞好安全生产,促进当班中的生产作业和经济指标完成。3、负责当班中各岗位设备、工艺正常运行,抓好煤、水、电、 汽、气的平衡调度,指挥协调。生产过程中,有权减量,无权超标。4、加强巡回检查,全面检查、了解各工序指标变化,发现设备、 工艺有不正常时,要组织解决,并反馈有关领导。5、认真组织大班班前会,将生产调度例会主要精神传达给员工, 并作好当班生产的安全注意事项安排。6、负责当班中系统开停车及设备的停机检修,倒机开车。7、确保安全第一,加强各车间、工序的联系,对生产运行中有 疑难问题,有

6、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协同处理。对当班中出现的事故 要通知所在车间召开分析会,并拿出事故处理意见。企业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 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 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 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 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

7、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 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 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进冀备案手续。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 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 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

8、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 个(含 2个)的进 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 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 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第八条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

9、料存 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 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 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 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 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

10、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 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 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进冀备案证书;(二)中标通知书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揽工程的证明材 料;(三)施工承包合同;(四)选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劳务作业人 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第十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一)进冀建筑业企业服务指南;(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四)本省建设行政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进冀企业分包工程,应选择有

11、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劳 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和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工 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进冀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报送建筑业企业基本运行情况表。第十三条进冀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 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 督、管理、检查。第十四条进冀企业的基本情况、资质情况、业绩和市场行为等,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本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进冀企业的作业人员和分包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 证书持有率不低于 100%。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

12、和 技术规范标准的培训。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冀企业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可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进冀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 产许可证书、施工项目的有关资料等。(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 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检查结论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进冀企业有下列情形的,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 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

13、违法分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 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 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 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的;(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进冀企业不合格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 布,并限期停止企业在冀投招标资

14、格。第二十条注册地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 xx 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冀建建20xxx163号)同时废止。企业管理制度4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 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省属驻昌和

15、外 地进昌各类建筑业企业。所称的进昌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 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具体负责建筑 业企业的诚信管理工作。第四条进昌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 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委办理进昌登记手续。第五条进昌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昌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 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 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含社会保险凭证证明)的 原件及复印件;(三)外省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出具的外出介绍信,省内企业应提供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 绍信;(四)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 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以及无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五)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 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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