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报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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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口 药 品 报 验 单HS商品编码: 首次品种:是否药品名称中文:商品名中文:英文:英文:剂型规格包装规格药品有效期注册证号合同号/唛头检验标准索赔期货物数量货值批号/件数提运单号发货港(地)发货日期运输工具(航/班次)负责海关到岸港(地)到岸日期存货地点生产厂家国家发货单位国家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公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报验单位名称药品经营或生产许可证证号地址(公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所附资料(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注 意 事 项1、本表由报验单位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档,一份交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单位和收货单位应当在指定“印章”处盖章。2、“首次品种”指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3、经其它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应当同时呈报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等。4、“检验标准”指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及其编号。5、“货物数量”指以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为基本单位的货物总量,如瓶数、盒数、公斤数等。6、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品种,“存放地点”为海关监管仓库的具体地点;其它品种的存货地点为办结海关手续后货物拟储存仓库的具体地点。应注明名称和地址。7、“所附资料”项,应当逐一注明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资料的编号。8、如本报验单空间不够,可另附纸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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