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06756000 上传时间:2022-09-18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设备缺陷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风电场。2.生产设备缺陷定义2.1生产设备缺陷是指风电场生产设备发生的对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异常情况。2.2本制度所指设备包括:风力发电机组、110kV系统及设备、35kV系统及设备、10kV供电系统、380V供电系统、接入系统设备、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站内监视系统、变电站生产区域内建(构)筑物等。3.设备缺陷的分类3.1一类缺陷:在发现缺陷后_小时内,可以消除的缺陷;3.2二类缺陷:在发现缺陷后_小时内,无法消除的缺陷

2、。4.设备缺陷的汇报与记录4.1风电场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后,应在缺陷管理台帐内登记;4.2登记为二类的缺陷,应经安全生产部同意;4.3二类缺陷的信息通过OA系统呈报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5.设备缺陷的处理5.1风电场发生任何威胁人身、设备安全的缺陷应立即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查;5.2设备缺陷由风电场自行组织及时处理(特殊天气情况除外);5.3对于风电场无法自行处理且需要对外联系的缺陷应及时汇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协助处理。6缺陷转类风电场在消缺过程中发现无法自行组织处理时,可提出转类申请,经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由一类缺陷转为二类缺陷。7.缺陷管理职责7.1安全生产部职责:7.

3、1.1对风电场缺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7.1.2协助对二类缺陷进行处理,负责安全措施、消缺方案的审查;7.1.3定期对缺陷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论改进管理流程,或列入检修、技改计划;7.2风电场职责7.2.1负责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发现缺陷,组织消缺工作;7.2.2对未能及时消除的缺陷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7.2.3每月对缺陷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8.缺陷管理的奖惩考核8.1风电场对及时发现运行设备缺陷、重大缺陷以及积极消缺的情况提出奖励申请,由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8.2安全生产部对发现缺陷不及时、消缺不及时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分管领导

4、批准后执行。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最终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2022年生产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

5、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各项目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七条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6、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各项目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第九条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各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计,落

7、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第十一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_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申请;(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县级安全

8、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_,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_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_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_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申请,负责_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_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_,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_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_意见书。第十四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不予通过:(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9、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_或者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_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_。对已经_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_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_:(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高危建设项

10、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_或者_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十六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_,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_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八条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

11、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_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安全设施设计_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_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_,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

12、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_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第二十一条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

13、;(八)提供虚假资料的;(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二条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_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14、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_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可以并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_同意的;(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对其已经_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原_部门申请变更_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_元以上_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未_,形成书面_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非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第二十八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