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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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一、什么是港口行政管理港口行政管理是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与港口有关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进行统一的监督和调控,以维护港口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的管理行为。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港口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二)编制长江岸线总体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三)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指公用的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四)对港口建

2、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五)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对港口企业经营秩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六)会同海事机构决定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能否进出港口。划定港区内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范围,并实施监督。(七)负责征收和代征国家规定的行政性规费。对港口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按有关法规规定实施监督和管理。(八)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九)负责港口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港口从业人员的技术、业

3、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督查。(十一)负责审查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生产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O(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

4、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港口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如何检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

5、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

6、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解释(-)口前次检查的隐患整改情况和口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

8、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

9、定应急预案;(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二)口安全管理制度和口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五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

10、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口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口演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1、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1)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的;(2)未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的。(四)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

12、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五)口企业主要负责人、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口特种上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

13、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14、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六)口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口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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